举报控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黄亚军,明知案件存在重大违法犯罪情形,存在重大事实和程序异议,拒不听取辩护人意见,拒不开庭审理,徇私枉法试图对无辜人员进行刑事追究。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水平院长严重关注!
举报控告人: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正在审理的曹*雄、张*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被告人张*的二审辩护人。
举报控告主要事实:
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以(2016)湘10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雄、张*、谭*文三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责令退赔损失419.7123万元。
举报控告人担任辩护人后,发现该案系由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本不具有侦查管辖权的“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这一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依据,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目无法纪对三名非国家工作人员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2017年8月12日,辩护人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案件主审法官黄亚军分别当面和邮寄提交了《关于桂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典武、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蔡小兵、汪纯钢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应发出司法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应当对(2016)湘1021刑初343号刑事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举报控告暨律师意见》,明确指出“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超越侦查职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曹*雄、张*、谭*文涉嫌虚假证明文件罪湘桂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非法羁押张*,情节恶劣,并直接造成张*等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希望黄亚军法官秉持基本的法律底线,依法处理案件。
但是,黄亚军收到上述材料后,始终不履行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不组织庭前听证,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答复,对侦查管辖违法问题不予调查不予答复。直到2017年9月18日,经辩护人再三询问,才电话答复“案子马上就要出结果了,案件当时请示了上级法院的……”,言下之意很明显,就是书面审理一切照旧!
一宗检察机关明显超越侦查职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错误刑事追究的案件;一宗在一审中没有对
“侦查管辖权”进行任何审查的案件;一宗明显存在非法敛财、罚没总额高达500多万元的案件;二审法官黄亚军竟然对所有的违法情节视而不见,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之规定,企图以一句“请示了上级法院”就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其大胆实在令辩护人大开眼界,其“勇敢”“主动”为侦查机关、一审法院背锅的行为也非常令辩护人赞叹!
举报控告人认为:本案程序重大违法,实体证据也已在另案中被推翻,应当立即撤销原判。二审法官黄亚军无视法律,无视客观事实,无视当事人正当权利,特此对其提出实名举报和控告,请罗水平院长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此致!
举报控告人:蔡瑛 律师
执业机构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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