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709王宇律师在银行受限制无法给在外留学的孩子汇款

2018年3月26日,709王宇律师发推说因手机银行被限制,无法给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儿子汇款。该推文引起较大关注。

王宇律师:今天去中国银行给儿子汇生活费,这是孩子去澳大利亚留学后第一次给他汇款。因为手机银行汇款收取的手续费较柜台一次能节省一百多。我申请开通手机银行。出示身份证后,被告知我手机银行被限制,无法办理,我们遂在柜台汇,结果还是汇不了,说也被限制了。不让我们给孩子汇生活费,难道让孩子喝西北风?

刘晓原律师说:去年我给孩子汇学费和生活费时,也是这种情况。银行说是北京公安到银行作了调查(2015年7月前),之后被列入银行系统“洗钱”黑名单。我经过投诉后,银行才解除对我汇款境外限制。

梁小军律师说:连我媳妇的银行账号都被查过而被银行限制汇款。

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

余文生妻子起诉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澎湃新闻)

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艳、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盛路36号院2-312室。系余妻。电话: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39号(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电话:021-624712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65981888955  邮政编码: 200040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的涉案报道严重失实、侮辱人格、致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2、以原告认可的方式公开在报道影响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3、赔偿原告差旅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23日14:35,被告的澎湃新闻网在《时事》栏目首页,以“一号专案”刊发了一篇《北京警方:一男子暴力袭警致两民警受伤,涉妨害公务罪被刑拘》的报道,报道记者:庄岸,责任编辑:陈雷柱。报道中附有一段48秒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来源:北京警方(00:48)。网址: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63877,报道内容如下:(附后)


此报道发出后,迅速引起各大网站的大量转发,用标题在360搜索,即能搜到约5600个结果。此报道的视频仅在腾讯网的播放量就高达9.5万次,在新浪视频的播放量也有8300多次,而其他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也都有大量的占击和播放量。查看评论,对原告几乎是一边倒的谴责和骂声,什么“在美国当场就乱枪打死了”, “希望严查!”,“这种作死的律师”,“这人也太狂了吧?关个几年”等等等等,可见,此报道对原告及家庭产生的影响之大。

然而此报道明显歪曲事实,视频有明显的颠倒和编辑,结论有明显的倾向性,具体如下:


一、法律常识告诉我们:警察执法,首先要出示执法证件,传唤要出示《传唤证》,但视频中始终没有看到,可见警察已经违法在先,作为公民,不配合这种违法的所谓传唤,是公民的权利体现,否则,生活在中国将没有任何安全感,谁都不会例外。而本案的执法,更应当严格要求执法警察。作为一个知名网站,作为将本案作为“一号专案”进行报道的记者和编辑,应该有一点儿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明白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警察执法更应该依法,而不是穿上警服,说的话就是法律,甚至自称是警察,说的话就是法律,是个警察就代表法律。相反,和任何普通公民一样,警察也会有违法的时候,本案即如此。


二、视频明显是由两个记录仪拍摄的,且是交替出现。时间点上,有时一个记录仪的视频突然跳过10几秒,有时从一个记录仪突然后退近7分钟切换到另一个,有时又从一个记录仪突然跳过近9分钟切换到另一个,有明显的拼接和编辑。这个所谓的过程显然不是连贯的,那些漏掉的视频拍摄了什么?原告被带上车后,有无对原告进行报复性殴打?是不是警察有违法行为?否则为什么警察不全面出示呢?之后又为什么不让原告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所以,存在这种合理怀疑的可能性极大,全部公开视频的结果可能完全颠倒视频给公众的印象。就比如一个人的正当防卫,如果掩盖加害人违法行为,那么正当防卫者就会被人为转化为凶手,黑白即刻被颠倒。


案发后一周左右,北京警方为什么将案件转移到外地?且至今不让律师会见?更加重了上述的合理怀疑。


作为专业记者和编辑,对视频里面的拼接和编辑,对一些连带的问题,显然是有意的忽视,甚至是故意掩盖。


三、本案原告以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视频报道的也是所谓妨害公务的过程,妨害的一方是原告,被妨害的一方是北京警方,那么作为报道记者,采访报道引述的完全来自于一方即北京警方,而没有对另一方即原告任何采访记述,你的客观公平性又在哪里?这难道不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两个人理论,却只听到一个人的声音,谁会相信他说的话?


四、对原告的律师执业情况,被告仍然引述北京警方,而没有采访哪怕是当地司法局,更没有采访原告和律师事务所,被告已然成了北京警方的喉舌。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原则,完全引述对立双方中一方的说法和视频,没有对另一方的任何采访,完全变成了一方的喉舌,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对引述的说法和视频不加分析,故意歪曲了事实,造成原告在公众中极度恶劣的印象,侮辱了原告的人格,明显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名誉权,对原告及家庭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具状人:许艳

2018年3月26日


附:被告的报道及证据







面对温州公检法对自己案件处理不明 709张凯律师表心声


2018年3月22日星期四

前律师陈武权被批准逮捕


任全牛律师在哈尔滨机场遭遇特别安检

2018年3月21日15时许,任全牛律师因办案出差在哈尔滨机场又遇见了安检特殊对待,安检人员叫来机场警察核实身份,然后警方向黑龙江省公安厅打一个电话汇报后才对自己放行。

据任全牛律师说,这样的特殊对待是从2015年10月以后在黑龙江省代理信仰案件开始的,应该是上了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特殊人员名单。



2018年3月9日星期五

杨金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两份针对他的整改通知书

中国公民监督建议书——要求罢免张军司法部长职务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

要求对《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设立的歧视性学历报考条件进行违宪审查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司法考试行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要求将该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部门随后推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要求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而20088月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司考报名条件的学历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意见》违宪违法歧视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认为这种做法脱离国情、闭门造车,是对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全民教育、终生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制度的根本否定。违反了我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严重错误决策。在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下,有关部门在随后推出《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时做了一定修正,在《意见》规定之外增加为妥善处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公民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题,对《办法》施行以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公民,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执行,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即2018年前已经在“非全日制”学校入学或者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考试,2018年后在“非全日制”学校入学或者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不得参加考试。《办法》修正的补丁没有解决问题,只是将问题推给将来。民间反对声仍然大量存在,认为限制考试资格,是歪点子,歪主意,应不拘一格发现人才,重用人才。
我们认为改革是兴利除弊,不是随心所欲,更不能让少数人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改革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意见》及《办法》设立的违宪违法歧视规定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根本否定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全民教育、终生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制度,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此例一开,其它行业的国家考试也都可以借此排斥“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参加考试。全民教育、终生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制度必然被毁灭,对国家和民族危害极大。这种严重错误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故我们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违宪审查意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纠正《意见》:
非全日制学历公民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办法》:“2018年后在“非全日制”学校入学或者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违宪违法规定。
具体理由如下:
1、违背社会主义改革的宗旨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必须以人为本,让每个中国人实现自己的中国梦。改革不应故意制造不公,人为割裂族群,阻碍社会阶层流动,产生敌视社会的低端人口,制造社会对立。现在《意见》及《办法》设立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却带头提倡歧视,公民因学历教育的渠道不同被划分为可以参加考试的贵族与不能参加考试的贱民。这样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选拔人才,而是为全日制院校寻求特权,为“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招生收钱开通特权,断绝2018年以后因贫困等原因上不起全日制院校公民的上升通道,断绝中华民族文脉和上进创新精神,这种歧视性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改革是在推进社会的进步吗?
2、违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精神,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19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规定完全是用小会否定大会,用小文件否定大文件。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举办各种学校,发展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可见《宪法》规定:国家发展教育,鼓励公民成才。保障公民有接受各种形式学校、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教育方式获得学历,享有同等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立法法》以宪法为根据,要求一切立法行为与规范性文件,首先必须具有合宪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真正的全覆盖,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将纳入审查范围,党内外文件,包括行为都要跟宪法保持一致。
《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规定完全与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长期的实践中,《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确立国家的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高等教育制度已成熟符合国情,得民心、顺民意。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多条腿走路,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制度,顺应了在信息社会的新时代公民应当主动学习,终生教育的要求,成效斐然;《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公民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合格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如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排斥2018年以后的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考试,公民合法取得的学历成为废纸,国家应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国家应不应当立即废除《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宪法法律确立的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高等教育制度?《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规定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违背宪法法律,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刻意减损,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尊严。改革,不能以法治之名而行违背法治之实。排斥国家正式承认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刻意标榜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是无视国情,无视宪法法律,无视现实生活中通过非全日制教育取得学历的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的。这是“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精致的利己主义,歧视主义,是私心在作祟,完全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宪法必须得到尊崇,法律应当公平公正,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应予肯定。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决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改革被塞进私货,闭门立法违背科学
《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排斥非全日制学历考生规定被一些“权威”解释为:我国法治队伍对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促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要提高报名条件,严把入口第一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部门选人用人的条件来调整报考条件,让真正在法学院校培养过的考生能够进入到法治队伍。时代是在发展,教育在发展,法学教育也在发展,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才应当有效地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当中。
背景则是由于这些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狂招,部分全日制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先后称为“律考”、“司法考试”)的严格存在较大的差异,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法学毕业生长期就业不佳,成了令人头疼的大问题,招生屡屡亮起了红灯,一批滥竽充数的全日制院校和所谓“权威”的难以生存。“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通过歧视性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来解决招生就业问题,解决生存问题。
这些“权威”解释的含义就是全日制学历公民绝对优于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只有全日制学历公民符合法律职业要求,非全日制学历公民绝对不符合法律职业要求。这种解释的依据在哪里,数据在哪里?
这些“权威”还称,众所周知,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可检验考生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能力。不仅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宪法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考查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真正将一批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应试公民选拔出来。这些“权威”解释的含义是全日制学历公民的实践能力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这种解释的依据又在哪里,数据在哪里?
在信息时代,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用数据来说话,“权威”也不能例外。
希望这些“权威”尊重事实、推崇理性,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在现代化的信息社会,学习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个性化的主动建构过程,主动学习,终生教育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法律人是吃百家饭长大的,不是拿到了全日制学历学位就能一劳永逸,包打天下的。要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有牢固的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非全日制教育公民往往是由于贫困等各种原因无法进入全日制学校,他们的经历曲折而坎坷、实践能力强,这也让他们具备了全日制学生所缺乏的对社会的深刻认识,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给予他们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入法律共同体的机会,对于法律行业无疑是一件好事。排斥有社会经验、实践能力强的非全日制教育公民进入法律行业,对极需要实践能力的法律行业是极大的损害,是自毁法治长城。
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乃至将来的法律职业考试其实考的都是基本功,法律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运用,难度并不是高不可攀,并没有一些“全日制院校权威”解释的玄而又玄,不经过“全日制院校权威”当面点化就无从理解无所作为的东西。真正尴尬的是经历了这些“全日制院校权威”威当面点化的“全日制”学生,没有基本功,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不合格,过不了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全日制院校权威”为了金钱滥扩院校,滥招生,让学生混日子拿了文凭学位却过不了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法律专业成了就业难的红牌专业。学校招不到生,“权威”收不到钱,才搞出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假改革。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高难度的考试自然会刷掉一大批不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的人,淘汰一批滥竽充数的全日制院校和所谓“权威”。在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既有“全日制”学历公民过关的,也有“非全日制”学历公民过关的,各占半壁江山,但很少有混日子拿了文凭学位就混过关的(违法的小司考除外)。以“全日制”三个字打击一大片人,实在是私心作怪,徒增笑柄。公民通过非全日制教育取得学历,参加国家考试符合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符合国情,利国利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准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的这种做法纯粹是闭门造车,闭门立法,背离改革。违法侵权,违背法治原则,让天下寒士更加心寒,这种的做法,削足适履,实乃舍本逐末。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只有经过公正、公平的严格考试选拔出的公民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律人的素质。这样的法律人的心里,才可能有理想主义的火花,它才可以被燃成火焰,进而迸发出非凡的能量,为国家民族发光发热。这应当才是“中国梦”中炫目的一环。
综上所述,《意见》及《办法》对“非全日制”学历公民的歧视性规定,背离人民利益和改革宗旨;违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精神,违反宪法法律;脱离国情,没有科学依据和实践数据。是“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严重错误决策,如果强行实施必将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立法法》有关企业事业组织认为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建议的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纠正《意见》及《办法》的违宪违法规定。
此呈
全国人大常委                       
违宪审查建议单位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2018/3/5




联系人 冉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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