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星期六

江平和贺卫方等向全国人大发出对北京市政府驱赶外来居民行动的及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党琳山认为开庭违法而退庭 法庭休庭

刘正清律师:秦永敏剽窃了中共前辈的观点 希望中共安排电视、网络直播秦永敏的庭审

一审案号:鄂01刑初125号案
安排电视、网络直播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坚守执业操守,自承办秦永敏案后,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提供的线索,本律师认真阅读了秦永敏的文章。后又读笑蜀编著的《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说明:此书为我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两者相较,发现其许多观点系剽窃中共上世纪40年代的成果。诸如:“一党独裁,遍地是灾”(《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1944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党史通讯》1983年20—21期)……。
据《起诉书》的提供:秦永敏系1953年生。而中共发表的上述观点先于秦的出生,据此,可以判断:不可能是中共剽窃了秦的观点,只可能是秦剽窃了中共的观点。
本律师在会见秦永敏时,向其严正指出这一剽窃行为。因击中了其硬伤,秦虽羞羞答答地辩称还是有自己的新创,但在铁的事实面前也只好承认其剽窃了中共先辈们的成果,并低下了其高贵的头颅愿真诚地在法庭上承认错误,向中共先辈们致歉!!
秦乃狂悖之徒,志大才疏,自视甚高!其虽为文革“初中文化”(《起诉书》提供),却妄称自己博学多能:不仅读遍整个世界名著,还能肩扛200斤巨石行10里山路不换肩。
古语云:“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古代圣君莫不明“诛人不如诛心”之理!以此硬伤诛其心,必挫其狂悖之气,使其颜面丢尽!从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其追随者。
鉴于近年来贵党电视、网络“游街”认罪所取得的辉煌战果,再加之本律师出于对贵党的无限仰慕。为此,本律师向你院献上一策:通过电视、网络直播来诛秦永敏那狂悖之心!!

                     秦永敏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7年12月6日
(说明:应广大网友要旁听、电视、网络直播之求,本律师唯有秉持本职业之分,向承办法院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未必能满众口之味!恕不一一回复!!请谅!!!)

在会理法院被打律师卢廷阁收到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彭永和律师:对上海市司法局的控告书

彭永和:拟吊销王理乾和王龙得律师执照案听证会纪实

2017年12月16日星期六

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侵犯名誉权案取消开庭法院直接裁定 律师就文东海、王龙得和王理乾律师权益进行研讨

法院驳回覃臣寿律师诉贵阳公安逾期违法不答复执法信息公开一案起诉

被嫖娼律师张庭源代理的吴太勇看守所死亡案遭遇检察院推脱至尚未成立的监察委

马卫律师到检察院复制案卷遭遇高价 向物价局举报维权成功

卢廷阁律师申请公开禁止会见法轮功服刑人员的依据 黑龙江司法厅答复涉及国家秘密

卢廷阁律师就在会理法院被打一事提出第四轮控告

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李柏光律师:请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昱函被羁押的必要性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请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昱函被羁押的必要性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李柏光律师受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昱函本人的委托,担任李昱函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人于2017125日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李昱函,对本案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案的事实:根据辩护人会见李昱函了解到,公安机关之所以抓捕李昱函,是因李昱函曾经被黑恶势力绑架殴打,向管辖该案的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多年来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李昱函的冤屈一直未得到解决,李昱函多次信访,致李昱函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之间产生了纠纷。中共十九大之前,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为了维稳,于2017109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将李昱函刑事拘留,2017111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李昱函。
    二、本案定为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中有关本罪的客体要件,构成该罪的客体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方式: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按照上述四个标准来评价李昱函的行为,可以说,李昱函作为一位年届六十的女性丝毫不具备实施上述任何一项行为的能力:她体弱多病,膝盖骨失常疼痛,走路都很困难,需要拐杖的辅助,在看守所会见时,李昱函亲自告诉辩护人:她从未实施过上述任何具体行为。
三、请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李昱函被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李昱函自201710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羁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20171115日被贵院批准逮捕,到2017127日,李昱函被羁押期限已近60天。据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李昱函了解到的情况,李昱函在被羁押之前就患有严重的在看守所会见李昱函时,她告诉辩护人:多年来她身上患有多种疾病,目前,她身上还患有以下七种疾病:心率失常的阵法性快速房颤、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甲亢、糜烂性胃炎、头外伤脑震荡(被黑恶势力绑架殴打导致)、脑梗。在会见期间,申请人发现李昱函走路都十分艰难,需要拐杖辅助才行;而且李昱函的心绞痛时常夜里发作,无人照顾,需要吃药缓解心绞痛时看守所夜里也无人提供药物,对其生命的安危构成极大危险。在辩护人会见李昱函时发现,在被羁押近两个月后,由于得不到正常吃药和治疗,李昱函的上述病情已日益恶化。目前,李昱函双脚肿胀厉害,行走十分困难,血压大幅度升高,一直居高不下,肠胃病变,每天的绝大多数时间只能躺在床上,无法直立行走。为此,侦查机关前不久还决定带李昱函到外面的医院去检查,因为他们发现李昱函的身体健康已经恶化。
辩护人希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真正贯彻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羁押措施的准确适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本着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参考意见》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犯罪嫌疑人李昱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出审查决定,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立即释放李昱函或对李昱函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并要求东城公安分局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贵院及本辩护人。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  
     李柏光   律师
提交时间:2017127日。


附件:
一、李昱函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一份。

李柏光律师为在押律师李昱函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柏光,男,汉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709室。邮编:100080.  电话:15810689698.  申请人系犯罪嫌人李昱函的辩护人,李昱函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李昱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昱函本人的授权委托,指派本所李柏光律师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昱函的辩护人,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李柏光律师于2017125日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李昱函,初步了解了涉及本案的一些案情。鉴于本案不属于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的八种类型之一,故申请人依法为李昱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第一,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李昱函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中有关本罪的客体要件,构成该罪的客体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方式: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按照上述四个标准来评价李昱函的行为,可以说,李昱函作为一位年届六十的女性丝毫不具备实施上述任何一项行为的能力:她体弱多病,膝盖骨失常疼痛,走路都很困难,在看守所会见时,李昱函亲自告诉申请人:她从未实施过上述任何具体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的八种类型之一,故申请人依法为李昱函向侦查机关申请便跟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在看守所会见李昱函时,她告诉申请人:多年来她身上患有多种疾病,目前,她身上还患有以下七种疾病:心率失常的阵法性快速房颤、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甲亢、糜烂性胃炎、头外伤脑震荡(被黑恶势力绑架殴打导致)、脑梗。在会见期间,申请人发现李昱函走路都十分艰难,需要拐杖辅助才行;而且李昱函的心绞痛时常夜里发作,无人照顾,需要吃药缓解心绞痛时看守所夜里也无人提供药物,对其生命的安危构成极大危险。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申请人认为,嫌疑人李昱函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希望侦查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鉴于李昱函没有从事过侦查机关指控的行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昱函尽快采取取保候审,使她回家去休养,治疗其身上的多钟疾病。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申请人: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日期:2017127日。



附件:
一、李昱函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公函一份。


709亲属及部分律师和公民参加欧盟驻华使馆举行的人权日活动

国际特赦组织:前良心犯高智晟恐再遭关押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李柏光律师会见李昱函了解到在押人员对其精神折磨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向市律协全体会员致公开信

律师近50次要求会见被关押两年五个月的709王全璋又遇到阻碍

宪法日限法 吴法天遇上无法天

长沙中院驳回律师孙强诉长沙轨道交通公司关于部分安检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

宪法日重庆张庭源律师遭司法局警告不得代理巫山童养媳马泮艳案

陈以轩律师:709的2017年

北京律师王兴:关于周远案,我想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