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保障辩护权;追究平定县法院法官张孝君、冯瑞林等人野蛮庭审,限制辩护权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控告人程海,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彭剑,男,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7600100778。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张孝君,男,平定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冯瑞林,女,平定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贾堂政,男,平定县法院刑庭庭长。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平定县法院法警141267号、088538等。
控告和请求事项:
请求追究山西省平定县法院法官张孝君、冯瑞林、贾堂政、黄计生等人以下全面践踏被告人和辩护人辩护权的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责令改正,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王巧兰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8日上午8时30分,平定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巧兰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两控告人受托担任辩护人,合议庭为审判长张孝君,审判员冯瑞林、陪审员李海燕。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令人震惊法官践踏律师辩护权和集体违法犯罪情况:
1、开庭前该法院没有公示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结束后才公示,藐视刑诉法的公开开庭应当在开庭三天公告的规定。
2、没有依法在开庭三天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两控告人当庭提出延期开庭补送达传票,依法给被告人有庭审准备时间,保障其辩护权,遭拒绝。
3、公诉人闫淑青没有平定县检察院出具的公诉人身份证明,辩护人要求出具证明,审判长拒绝。
4、审判长张孝君和审判员冯瑞林几十次随意打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发言,并强制中断辩护人程海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5、审判长张孝君和法官冯瑞林瞎乱指挥庭审,在辩护人质证一批控方证据未完的情况下,就质证下一批,两批证据有两个辩护人同时分别质证;在辩护人质证控方证据的同时,反复追问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在辩护人辩护意见未发表完毕时就要公诉人陈园园发表辩论意见,陈园园予以配合,视律师为无物,共同故意破坏律师辩护工作。
6、审判长张孝君不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程海质证控方提举的主要的证据原件——被告人王巧兰递交平定县邮局邮寄的给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人的举报信。法警141267号、088538予以配合,强行收走辩护人程海律师需要质证的证据原件。
其他大部分证据都没有在法庭出示、辨认和质证。
7、审判长张孝君不让辩护人程海律师举证,剥夺辩护人的举证权。
8、审判长张孝君和法官风瑞林的态度蛮横,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一概不予理睬,径直推进庭审。
9、庭审过程中,刑庭庭长贾堂政在现场指挥,不时有人向审判长张孝君传递纸令;院长黄计生应当在后台指挥。
被控告人的以上行为严重违法刑诉法和法官法等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使庭审变成一个走过场的游戏,法官自己变成玩偶,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也配合变成玩偶,大肆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
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的依法辩护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错误行为,追究他们的违法犯罪责任。
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请调取当天的庭审录像。
此致
山西省高级法院、阳泉市中级法院;山西省和阳泉市监察委
抄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山西省、阳泉市和平定县党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监察委、政法委。
控告人程海、彭剑
2017年9月8日
附两控告人的律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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