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

夏霖案二审宣判临时取消 可能存在转机


成都武侯法院禁止陈云飞携带书面材料受审 律师要被非法安检和禁止携带电脑出庭

2017330日,陈云飞的辩护律师隋牧青发出如下消息:

上午和成都郭海波律师一起会见了陈云飞,会见持续约两个半小时。我和郭海波律师上午九点整到达新津县看守所,近十点才得以会见。

陈云飞上次庭审前被搜身,不允许带书面发言材料,身穿一件带“公民”字样的文化衫被强行扒下。明天庭审,如果当局仍非法禁止其携带书面材料,他会拒绝出庭受审,如此陈云飞会不会被抬进法庭呢?

日前成都武侯区法院声言庭审前要对我和郭海波律师进行特别安检措施,也不允许我们携带自己的电脑,我们已声明拒绝这一非法且蛮横的要求,一直未得到相关回应。如果武侯区法院坚持非法安检等措施,我们可能被迫拒绝参加庭审。

陈云飞寻衅滋事案庭审次日系西方社会“愚人节”,但愿陈云飞受审日不是中国官方的“愚人日”。

隋牧青律师

2017330

刘正清律师:律师会见谢阳再次被阻情况通报

       2017329日凌晨6点半我赶赴长沙,在宾馆安顿好后(稍事休息)上午10点半到湖南省司法厅见刘昌松处长(说明:会见之事本不归司法行政管,只因之前刘处微信约我——“欢迎我到长沙来省厅作客”,故此)。在省厅办公室稍谈片刻,刘处便请我吃饭。席间正、副处长及肖科长作陪。席间我们坦诚地交换了意见。我说“让律师会见谢阳对改善湖南的司法形象是有帮助的,不让律师会见则反证了长沙司法机关的违法,坐实了谢阳的酷刑。”在谈到辞聘律师时,我说“像谢阳这样的案子,没律师出庭辩护是不可能的,否则无法向公众及国际社会交待,官派律师谢阳肯定不会要。像我这样能主动与你们司法行政沟通的律师你们都不能接受,换两个比我俩更猛的律师就够你们受了。”

在谈及我与陈建刚律师所属司法行政希望我们退出此案时,我说:“只要长沙有本事搞掂了谢阳,谢解聘我,我二话不说,退!但这样的脏事别人都不愿揽,希望长沙当局不要指望别人来为他救火!”

我知道决定权不在司法行政,故只是希望刘处协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转告我的意见。

鉴于上次到长沙包被莫名其妙地“丢”的教训,约长沙律师朋友到宾馆为我看包。今天(2017330日)上午只身一人赴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值班员一看是见谢阳就要我到二楼找所长。无奈,遂见尹所长。我说:“尹所长,怎么我每次来会见,值班人都说要我找你,别的律师都不是这样,这是为什么呢?”尹问“你找过刘处没有?”我说:“安排律会见又不关司法行政的事,找刘处干吗?况且我昨天上午见刘处见过面。”尹说:“刘处不是跟你打过电话吗?”我说:“没有这回事呀!”。

为了证实尹所言的真实性,遂在尹的办公室当着尹的面给刘处电话:“刘处,我现正在尹所长的办公室,他说会见要我找你,他们又不归司法行政管,怎么要我找你呢?这样没担当地推卸责任,一点政治伦理都没有。他说你跟我打过电话,有这回事吗?”

刘处电话回复:“你是昨天下午去看守所的,还是今天去的?你的意见我昨天跟有关部门反映了,但不是跟看守所,还没跟你打电话。你等等吧!”

我就质问尹:“你不是说刘处给我打电话了吗?”

尹说:“我说的是今天给你打电话。”

    我要求会见谢阳,尹说:“办案单位正在提审。”
我问何时可安排会见,尹支吾不语。

我郑重正告:“48小时内安排律师,法律是刚性规定,提审不是阻止律师的会见权的理由!你看守所应在提审权与会见权之间进行平调整。”

期间有二修理水电的员工也在尹办公室汇报工作。该二人便插嘴为尹帮腔指责我不应该用这样的口气跟领导说话。

我转而对该水电工说:“请你摆正好你们自己的位置,这儿没你们说话的份!这样的敏感案子我知道尹所长也很无奈。”

     尹闻之便说:“既然你都知道,你干吗还找我啰。”
    
在谈到上次(2017228日)尹说48小时内给我答复,为什么到现在不仅不让我会见,而且连答复都没有?

尹说:“你又不天天在长沙,给你打了电话,但你没接。”
   
我说:“我给你们打电话,打通没打通电讯部门都有记录,我都可以拿出来。你说跟我打了电话,请你也把记录拿出来呀!信口杜撰说服不了人的!”

——以上是我这次就要求会见谢阳所进行交涉的忠实记录,本人不作任何主观评价,是非曲直望智者自悟!

                              刘正清律师
                 于2017330日高铁上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燕薪律师:我是个不懂法的辩护人---昨天王健案开庭的一段花絮

员问王健:你认为你参与围观声援是在行使什么利?
王健答:法无禁止即可,法律没有禁止我参与些活
:你知不知道,定了公民有言、出版、集会、社、游行、示威利,但是法和法律还规定了,行使利不能反法律的定?你参与些集会、示威活,有没有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
王健:据我所知,就算没有得批准,也不构成犯罪。
:你知不知道,公民不能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

听到里,我目瞪口呆,因此随后我即在辩论当中提出反
竟然一个公民不可以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太荒唐了。道一个公民在的城市参与集会、示威,就构成法犯罪了

听了我的然如至宝。开了长时间的庭,算逮着了一个我不懂法的机会,她要狠狠地刺我一下。(的声音有如播音,而且说话扬顿挫,总让我想起在天安舞着书说:“红卫兵小将,你好啊”的江青同志。)

辩护认为我的法荒唐,事是,辩护人自己法律缺乏了解,《中公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明确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真有这样荒唐的定啊,哈哈哈。好在我皮厚,一点都不以自己不懂法而害羞。

我其
并不是不知道国有么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嘛,并且我知道是一部《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所以我根本就没有通读过这部所“法律”的相关条款。

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是基于言自由衍生出来的自然利,任何一部法律都不禁止或限制公民行使种自由。对这些自由的行使,有机关只有配合和保障的义务,没有批准与否的力。一部定公民不可以这样不可以那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而是《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是保障公民行使利,而是限制和剥公民的利。

对这样一部法的条款缺乏了解,我得没有什么可耻的。因,我一向是个把法当成废纸的律。当然,之后在庭上,我也到,就算是一部好法,公民离开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也最多构成行政法,而不具有刑事可处罚性。退一万步,就算构成犯罪,也是非法集会罪。在一个衅滋事案中,谈这些方面,逻辑上完全是离万里。

今天抽个空,把
段花絮写出来。我想,这样的情况,应该有很多。于本本主的很多法律人来,那些法条是他奉若圭臬的金科玉律,而这样尊奉自然正的人来根本若敝履。

恐怕是我无法形成那个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巨大的鸿沟。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

葛永喜律师:吴淦案延期审理



刚才天津二中院打电话通知:吴淦案因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已于324号退回检察院。
    特此周知。
                        葛永喜

                  201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