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港商郭桦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开庭。辩护人常玮平、陈进学律师认为应按最高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审判长李少平休庭后宣布辩护人扰乱法庭秩序予以警告。结合两次开庭以来该审判长的种种表现,辩护人提出其回避审理。审判长闻讯大声呵斥辩护人,命令法警将辩护人带出法庭。
李少平法官要第一被告郭桦昌退庭后重新聘请其他律师,在没有“主犯”在庭的情况下强行推进该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庭审,庭审继续进行。
常玮平和陈进学律师被驱逐出庭后,立即在深圳罗湖区法院对李少平法院进行了控告,并请深圳罗湖区法院封存本次庭审录像,为后续调查提供证据,
常玮平和陈进学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就法官李少平等侵犯辩护人合法权益向深圳罗湖区检察院提出控告。同时,电话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汇报,常玮平律师表示,稍候将向律协律师维权中心提出正式维权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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