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星期四

云南律协以四年前转基因公益诉讼案为虚假诉讼为由开听证会处罚非会员律师


2017825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以2014年肖斌诉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关于转基因食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公益案件)一案为虚假诉讼为由,决定于201798日上午对该案代理律师王理乾和王龙得举行违规查处听证会,地点在云南省司法厅17楼会议室。

所谓虚假诉讼的情况是:肖斌原本同意作为原告,通过传真将证件传至王龙得律师处,还特别授权让相关朋友代其签字,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补签相关签字。其实整个案件为团队共同完成,这个签字既非王龙得所签,也非王理乾所签,三处的字体明显不一样。后来肖斌在法官的恐吓下被“策反”,其他五原告依然坚持。

后来,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3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王理乾2万元人民币,罚款王龙得1万元人民币。

早在2015年初,王理乾和王龙得等律师就已经声明退出律师协会,目前也不是律师协会会员。

王龙得律师质疑:云南律协煞费苦心,找到四年前“关于转基因食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公益案件”委托人签名问题(案件涉及金额11.9元人民币),称王龙得和王理乾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欲借题发挥,现云南律师已不择手段,迫不及待的向二位退出律协的王龙得、王理干律师发出“通牒”,携带公证员送达《听证决定书》,此举能是依法合理办理吗?

以下背景材料转自微信公众号“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署名“云南律师”:

云南律协苦熬三载蓄意“收拾”声明退出律协之律师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云南律协不为律师权益而努力,而甘愿做某些个人的附庸,其行为是否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它又是否能阻止中国法治司法公正的进程???

众所周知,云南王龙得、毛晓敏、王理干、李天翎、薛占义五位律师,于2015225日公开声明:退出违宪、违例、贪财、怂包社团律师协会。之后,引发了全国法律界的一场风波,律师协会的合法性、律师执业证年检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再度被推在风口令浪尖上。

此风波期间,云南省律师协会、昆明市律师协会和昆明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用了恐吓、收买、游说等各种手段,均没有取到他们欲想的结果,至今我们退出律协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是采用“特殊化方式”与我等五人周旋,云南律协苦熬三载终于找到尘封四年之久的旧案说事,欲大做文章“迫害”退出律协之律师,这难免让人再次想起关于律协的一首民谣:

工作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
权贵一怒献媚,律师有难装睡。

英明能干的律协,会员遇到困难总是装睡,但对于退出律协拒绝交纳会费的律师,总能找到收拾律师的理由,可谓“欲加其罪,何患无辞”。

云南律协煞费苦心,找到四年前“关于转基因食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公益案件”委托人签名问题(案件涉及金额11.9元人民币),称王龙得和王理干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欲借题发挥,现云南律师已不择手段,迫不及待的向二位退出律协的王龙得、王理干律师发出“通牒”,携带公证员送达《听证决定书》,此举能是依法合理办理吗?

具体内容附图:
(听证决定书、听证通知书、公证员陪同送达通知短信)
                          
为了让社会公众对整个案件有全面、正确的判断,现将该案涉及的问题逐一回顾。

【发起转基因食品公益案件的背景简介】
2014年崔永元自费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危害,此事在全国议论的沸沸扬扬,同时做基因工程方面的朋友确实提出了一些棘手的问题,转基因食品给人类产生巨大的威胁,其成分里的草甘膦是具有促使癌细胞生长(即:我们常说的具有致癌的作用)、肾上腺功能异常、生育困难、并且是糖尿病、抑郁症、老年痴呆症等20多种社会多发病具有重大诱因或致病性。央视CCTV13也报道:“近年来癌症的高发区和转基因食品流通区域重合,到底是巧合还是存在必然的联系?”

通过在网络上查找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国际层面上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始终有不同的观点,作为法律人无法证明转基因食品到底对人类是否有危害,但是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对于转基因食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大量转基因食品均存在故意将标识字体缩小、标识色彩混同等问题,让消费者无法准确辨认购买物品是否系转基因食品,该应为严重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具体法条附后),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们联合各地律师同行,在全国范围内从产品质量问题提起了诉讼。

同时,查询相关规定总结以下结论:
一、   政府官员尤其是所谓的高官绝不会吃转基因食品;
二、   国家级运动员“禁止食用转基因类的食品”(有明确的文件为证);
三、   研究转基因的科研人员及家属绝不会食用转基因食品;


这到底为什么?既然说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没有丝毫危害,那上述人员有为何禁止食用?

【法条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1523日公布的第304号)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日颁发,并于200471日修订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2015424日颁布的专门新增加了一条规定)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关于代委托人签名的事实经过】

确定后工作安排以后,征询身边朋友的意见,并邀请具有代表性民众共同参与,考虑到案件的代表性,在云南省范围内选定以景建鹏(职业经理人)、楚福庆(退休法官)、肖斌(退休老干部)、许鸿雁(私企老板)、张力(普通市民)五位民众的名义提起诉讼,他们都表示愿意以此行动来发挥社会“正能量”,遂由王理干、许思龙、王龙得等主要负责这利国利民之大事。

当时之所以选肖斌同志作为原告的主要理由为:
一、该同志系云南省科技厅退休老干部,身份具有代表性;
二、该同志一直强调“因自己年轻时为了生存,自身权益受损也不敢坚持真理,晚年赶上好时代,要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多发挥“正能量”以回报社会并鼓励社会广大维权者敢于和黑恶势力做斗争。

该同志在王龙得、王理干二位律师发起“关于昆明长水机场高速、停车场收费的问题”之诉讼中两次前往昆明市发改委调取文件和材料,通过接触认为此人确实值得信赖。

2014819日下午,要求肖斌及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确认,因其称女儿从国外回来不便送过来,最后在当晚晚上约20点左右(即:启动立案程序前一天晚上),通过传真将证件传至王龙得律师处,还特别授权让我们代其签字,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补签相关签字。

     结果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的副庭长李忠楠法官(据说现已升官,担任要职),未联系代理律师而直接逐一恐吓、劝说景建鹏、楚福庆、肖斌、许鸿雁、张力五为原告撤诉,后来只有肖斌被成功“策反”,其他人依然坚持。紧接着这位“智慧”的法官恐吓、威胁代理人王龙得律师,要求我们对全部案件予以撤诉,否则,以虚假诉讼予以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候连律师都做不了。
 
因为肖斌系王龙得律师选定的原告,在“公正”“英明”的法官做笔录时,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向前辈律师王理干反馈该情况,具有担当精神和正义感的王理干律师,处于道义和保护年轻律师目的,又将全部的责任承担。

    其实整个案件为团队共同完成,这个签字既非王龙得所签,也非王理干所签,三处的字体明显不一样,但是这位具有高素质的副庭长李忠楠,依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促使五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3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王理干2万元人民币,罚款王龙得1万元人民币。

【对本案提出的疑问】

1、事隔四载云南律师协会重新翻出旧案说事,到底处于何种目的?
    2、口头授权算不算授权,当事人受到李忠楠法官的恐吓、威胁不承认授权的事实,律师的代理行为就构成犯罪?如追求真正的法治,是否应当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必要时采用高科技测谎仪。
3、本属涉及金额仅11.9元的公益诉讼,其目的是为整个社会服务,律师可有必要冒着“虚假诉讼”的风险来做这件事?并且被罚款3万元,明显存在故意人为因素。
4、作为明察秋毫的人民法官,诉状上的签字与王龙得、王理干的笔迹明显不同,手握司法大权的法官真的无法辨别?谁承认就认定谁所签,一处签字到底会由几个人签署?是法官故意要打压律师,还是该法官根本就不具备正常人的理性和思维?
 5、五华区人民法院或李忠楠法官到底拿了生产转基因产品厂家多少好处,本来一个很简单的案件为何能用这些手段来阻止这次诉讼?起初不愿意立案,立案后绕开代理律师恐吓、威胁原告撤诉,教唆被恐吓而妥协的肖斌起诉代理律师,并且威胁代理律师撤诉否则将要判刑,让其做不了律师,这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明白的事情,为何总会出现让人很难理解的过程及结果?
     (附肖斌案件发票和诉状、五华区法院的《处罚决定书》和昆明中院的《复议决定书》)
 
民事起诉状

   告:肖斌,男,汉族,194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42*****,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和平新村**单元**室,电话:15331730127
第一被告: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号:530000400001320
住所:昆明市大观商业城北面E1B21-3  联系电话:635730***
第二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注册号:31000040****,法定代表人:陈#,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  电话:021-614628**
第三被告: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七泊位作业区东南侧。
电话:0770-28237**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告所购的第一、二、三被告生产、销售的香满园牌食用调和油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转基因标识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该产品为缺陷、不合格产品,确认三名被告具有欺诈行为。
二、判令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原告所购食用油货款23.8元;
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816日,原告去第一被告处购物,由于受第二、三被告广告宣传影响,出于对它们品牌的信赖,加之第一、二、三被告生产、销售的香满园牌食用调和油转基因标识字体极小,购买了原本不想购买的第一被告经营的、第二被告委托第三被告生产的900毫升香满园牌转基因食用调和油一瓶。
原告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个国际社会存在极大的争论,其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危险至今尚无定论。国家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明显”、“醒目”的标识。
第一、二被告明知上述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应“明显”、“醒目”的要求,为使其生产的香满园牌转基因食用油的销量不受影响,故意以极小的字体(小六号左右)在产品包装的边角上进行标注,刻意隐瞒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的事实真相。导致消费者难以进行识别和正确选择。导致原告无奈选择了本不想选择购买的转基因食品。第一被告明知涉诉转基因食用油对“转基因”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法规规定,未认真履行法定核对义务,为了自己的利益仍加以采购和销售,且销售时未作明显的标识,也未向原告作特别的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案食用油为包装不合格、有缺陷的不合格产品。三名被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欺诈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未达到购买自己所需产品的目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涉案产品应更换醒目的转基因标识后方可销售。三被告应返还原告所购食用油货款23.8元。
米、面、油作为每一个人每日三餐都离不了的大宗食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产者、经营者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对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原料进行醒目的标识。
原告为维护自己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恳请审判庭法官遵从自己的良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 月 

【错综复杂案外案】

---官派律师杜晓秋试图敲诈青年律师5000元承担行贿法官李忠楠之费用

     就在五华法院北门法庭李忠楠给王龙得律师做完笔录的第二天(那天正好星期六),“云南大律师”杜晓秋便主动打电话给王龙得“只要王龙得求他,这件事情他帮忙搞定”。虽王龙得与杜晓秋律师同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但是周五下午做完笔录,周六杜晓秋就致电,要青年律师求他处理该问题,中间到底是正常工作交往还是有不可告人的利益往来,谁也说不清楚。当时,王龙得律师觉得倍受侮辱,最终没有接受这份“黄鼠狼给鸡的拜年的礼物”。

因没有接受这种具有极强人格侮辱的“好意”,周一上班,杜晓秋便安排律所行政吴超主动前往北门法庭索要资料(作为案件当事人王龙得都无法索要到的材料,为何杜晓秋可安排人随意调取?),回来立马召开律所合伙人会议要求开除王龙得律师,因存在合伙人反对,经过多次会议最终决定:给予王龙得停止执业三个月并责令一个月内转所。

在天外天律所合伙人会议没有做出决定之前,杜晓秋数次找王龙得谈,由他安排宴请或送东西给北门法庭李忠楠、马正功等法官(杜亲自找王龙得谈话),均被王龙得拒绝。并且杜晓秋律师于20151月再次找王龙得送礼给法官再遭拒绝,并亲口告知:因他的出面协调,处罚结果为“给王理干律师罚款壹万元,给王龙得律师警告处分”。

2015126日下午2时许,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罗坷律师(正是在20178月份张军部长登门“夜话”68位刑辩律师会议上,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称作亲生父母的大律师罗坷)找王龙得律师谈:“杜晓秋要求王龙得承担20151月下旬宴请北门法庭马庭长、李忠楠等法官的费用”。并于2015126日下午459分收到杜晓秋发来索要行贿法官费用的短信:“6222 0225 0200 1173981工行昆明市银通支行,杜晓秋,小王付5000就行,共花费5280元,让你破费了,谢谢!”

没有证据证明:杜晓秋是否行贿法官,但被称为云南律师界优秀律师的杜晓秋向青年律师索要5000元是不争的事实。

到底是因为杜晓秋律师没有索要到这5000元费用,又与北门法官的李忠楠等人勾兑变更处罚决定结果,由杜晓秋所称的“给王理干律师罚款壹万元,给王龙得律师警告处分”变更为:“罚王理干2万元、罚王龙得1万元”,还是杜晓秋明知故犯敲诈青年律师钱财5000元。这个只有卑鄙无耻的杜晓秋和他的狐朋狗友明白。

再次特别注明:

1、杜晓秋律师已于2016年年底成立了“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2、所谓的大律师罗坷不承认协助杜晓秋索要费用的事实;
(无论这两位老狐狸多么狡猾,也有他们无法圆场的证据)

   
【法条依据】

《依照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对这件司法界无耻的打击报复案件,已经向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司法局和上级机关投诉反映,其他任何部门均没有回应,而五华法院的回复如下(详见附表):

对于上述书面答复提出以下问题:
1、杜晓秋厚颜无耻的称:“索要5000元系之前多案件多支付的费用”,那短信内容又如何解释,“破费”二字已完全不打自招,五华法院的调查结果明显有“一错到底、死不悔改”之嫌疑。
2、罗坷律师亲自找王龙得协助索要财物,现在说“不记得”就可以帮杜晓秋脱责?骗得了五华法院的法官,还能骗得了有雪亮眼睛的人民群众吗?
3、五华法院李忠楠法官故意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故意恐吓、教唆肖斌否认事实并因11.9元钱的公益案件案件罚款3万元,涉嫌权力滥用的嫌疑。
4、提供短信和通话记录为何要拖这么久采取调取,杜晓秋说短信内容不真实,那王龙得提供的材料就全部成为假的了??
 
【律师的沉思】

王龙得律师承认对于肖斌的签字问题存在瑕疵,没有在事后及时做好预防风险的工作,那也是年轻律师没有经验造成的,作为前辈律师、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但不能依法公平调查反而给予不公正处罚,请问这个社会的良知何在?习主席“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被个别人完全破坏。

因一件11.9元的公益案件,受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处罚、五华区和昆明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罚、还收到同行前辈杜晓秋律师的侮辱和勒索,这样的结果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吗?

王龙得、王理干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到底得罪了谁,接下来你们还想怎么样?

二位律师不得不做好预防小人算计甚至被“迫害”的准备………

【链接】

从此不再怂包:五律师退出律协的再声明

    你认为律邪(协)好,你就在里面大展宏图;你认为律邪(协)不好,那可大胆声明退出,不陪它玩了;你认为律邪不好,但又暂无胆量声明退出,那你可立马山岗,静阅搅起滇池一潭浊水、诱发风云变幻、多方搏弈的中国五律师的下场;也可以呐喊助威!
    我们五位律师在指责各级律协是些违宪违例贪财的怂包社团之时,首先检讨并谴责自己是怂包律师。没有怂包律师,那来怂包律协?!
    人生短短几个秋。谁人迟早不是死路一条,粪土一堆?当我们将来退出江湖、离开人世之时,扪心自问,我们给自己的祖国的法治文明与进步做了多少有益的事情?
    我们五位律师之所以要声明退出各级律协,主要是受习近平铁腕反腐、依法治国战略构想的鼓舞,捡起自己一个公民、一个律师应尽的责任,从此不愿再怂包下去了!
    我们只希望:我们的退出,能给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法治进步与文明做一点有益的事,能给律师这个怂包行道增加些许“钙”质,能挽回一丁点做人的尊严。
       中国律师 王龙得 毛晓敏 王理干 薛占义 李天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而在此前的225日,五位律师曾发出退出律协的声明,原文如下:

关于退出违宪、违例、贪财、怂包社团之各级律师协会的特别声明

声明者按:执掌政权,手握刀把子的中国共产党非但没有强求其治下的全国人民都必须加入其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派,而且还不断对混进党内的不法分子予以清除,而各级律师协会有何德何能来强求全国律师不分良莠都加入其违宪违例且怂包之协会呢?
何谓之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察协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一个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敢维护、不能维护的律师,大言替当事人维权其内在一定是空虚的。
我们为什么要退出各级律师协会,理由有三:
其一、各级律协均是违反《宪法》的协会,劫掠了律师的自由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也有不结社的自由。但是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显然违反了《宪法》之上述规定,劫掠了律师结社与否的自由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该《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强制加入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为是违宪无效的。
其二、各级律协均是违反《条例》的协会,如一个怪胎非法活动了三十多年无人问津。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各级律师协会成立后都应当到各级政府部门进行登记。但据查,从全国律协到地方各级律协三十余年来都没有在各级政府部门登记过。作为各级律协的负责人及其主管的司法部、厅、局,都应当是知法者,为什么不去登记呢?不敢去登记!因为各级律协的会员来源是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强迫律师加入的,违背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此,提请各级政府部门对各级律师协会这一违宪、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其三、各级律协每年向律师及律所收取高额的会费,不交就不给年检注册,律师就无法执业,但三十多年来从未向律师及律所公布过财务帐目;在律师权益遭受侵犯时似个怂包、软弱无力。
2014年底,全国律师人数已超过25万人,律师事务所数量约2万家。按近年每个律师平均每年1000元个人会费,律师事务所每年6000元单位会费计算,全国律师每年的个人会费所交数额为25亿元,全国律师事务所每年所交的单位会费数额为12亿元,总计会费数额为37亿元。
30多年了,全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所交会费少说也在70亿元人民币上下,真是个天文数字!
这些会费都那儿去了,各级律协从未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公布过,这是一笔糊涂帐!
这些年律师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律师的执业环境日益险恶,而收取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高额会费的各级律协却似一个软弱无力的怂包,没有作为,令广大律师非常失望!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察协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综上所述,我们没有必要再在这个违反宪法、违反条例、强迫入会、高额收费、帐务不明、软弱无力的怂包协会呆下去了,现特此声明退出!
我们认为: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每个律师及相关政府部门、立法部门都有责任;
我们认为:没有必追究谁人的责任,都是炎黄子孙,知错就改算了;
我们认为:律师会协应当是一个律师自律性的民间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我们认为:身为一个律师,我们尊崇历史对中国共产党的选择,尊崇各级司法局的领导就行了。
各级律协,从此以后我们大路朝天,各走一边!过去不的事情一概不究。
各级律协:如果你们改正了上述违宪、违规、怂包、软弱的恶习,我们说不定还会回来,希望接纳。
    此致
        中华全国律协 云南省律协 昆明市律协
     声明人:(云南律师)王龙得 毛晓敏 王理干 李天翎 薛占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呈:
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政法委民政部司法部
云南省人大政协政法委民政厅司法厅

昆明市人大政协政法委民政局司法局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