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

北京石景山“拒绝黑心律师利诱 严格遵守征迁规范”标语牌惹众怒 已被撤下


2017924日一早,北京石景山衙门口棚户区改造项目预警法治宣传标语牌——“拒绝黑心律师利诱 严格遵守征迁规范”,落款为“石景山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石景山房屋征收中心、石景山司法局”的照片在网络上热传,引起舆论哗然。

下午有关媒体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称:经律协权保委、石景山区司法局、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的努力,广告牌已经撤下来。据说,石景山司法局称对悬挂的标语并不知情。

搜狐网上的相关报道说:“街上的广告牌建和拆都很容易,但要个别政府官员建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去除内心深处的傲慢,恐非一朝一夕。”律师参与拆迁业务,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合情、合理、合法。主张利益是否合法,最终应由法院进行裁判,决不能说提供服务的律师就“黑心”。

网络上对该信息的转发和评论空前热烈,网友“北极游泳梦”说:“这条可以转发里,舒口气”,似乎是对网络言论限制的另一种吐槽。其他的许许多多评论都似乎在表达对打压维权律师、强拆以及限制言论自由的不满。

Lemostic:羞辱的绝对不是律师,羞辱的是法律!

拇指哥的空间:这算做一个法制国家的耻辱。

万吉喆:你说啥?天朝是法治国家?什么时候的事啊?

天空小鱼:这是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垚垚垚7777:竟然能设立这样的宣传牌,真是恶心到家了[],依法治国?中国梦吧?[摊手]

澄明居-許振雲:哇,真是好棒棒啊,贵府何不废除所有社会主义法律条文恢复封建帝制算了呢[微笑]

TSUU106:看见“衙门口”我就笑了~

煮熟的海带:谁黑心?是个问题!

昡铁重剑:帝都风范

影之扬:骂的律师,打的法官的脸,公然挑衅法治

刑辩律师娄来广:拒绝黑心官员迫害律师

bluebach:涉嫌侮辱广大律师人格

白日依山33:两头普法,迫在眉睫。当前阶段国家最重要的就是普法

格华止TID  : 依法治国 取消律师!

黑夜漫漫游 :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笑而不语]

GB文质彬彬:中国首善之都的牛逼法治[]

    微信公众号“齐鲁家事”发表署名刘军民的文章:
九问石景山司法局 | 是拒绝“黑心律师”,还是拒绝“利诱”?

1、何为“黑心律师”?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黑心”-①阴险狠毒的心肠:起黑心。②心肠阴险狠毒:黑心的家伙。那么,“黑心律师”,就应该是“心肠阴险狠毒的律师”。律师,已经成了心肠阴险狠毒之人了吗?下一步是不是就要“人人喊打”了?

2、“黑心律师”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但不知道石景山司法局所谓的“黑心律师”,是按照何种标准划分的?按心肠阴险狠毒与否吗?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心肠阴险狠毒呢?

3、与“黑心律师”相对的是什么律师?

既然有“黑心律师”,那么,与“黑心律师”相对的是什么律师?是“红心律师”吗?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红心”-指忠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思想:一颗红心为人民。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需要思想拔高到这个程度吗?

4、何为“利诱”?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利诱”-用利益引诱:威逼利诱。“利诱”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国家统一规定的拆迁赔偿(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黑心律师”以让被征收人获取高额赔偿为利益,引诱被征收人接受“黑心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以获取高额赔偿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能让被征收人获取更高额的赔偿,那他们不是“黑心律师”,是“神仙律师”。

5、“利诱”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利诱”明显是让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问题来了,超过多少视为“利诱”?还是只要超过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属于“利诱”?

6、是拒绝“黑心律师”,还是拒绝“利诱”?

“黑心律师”是心肠阴险狠毒的律师,“利诱”是用利益引诱。如果“黑心律师”没有“利诱”,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征收拆迁规范,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还要拒绝吗?如果不属于“黑心律师”,但是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也“利诱”被征收人以获取公平补偿,还要拒绝吗?石景山区司法局到底是在拒绝“黑心律师”还是拒绝“利诱”?

7、哪些律师属于“黑心律师”?又是如何“利诱”的?

既然有“黑心律师”,既然“利诱”被征收人,石景山司法局是不是可以向社会公布“黑心律师”名单,以及他们是如何“利诱”的?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老百姓认识这些律师,在棚户改造拆迁赔偿(补偿)活动中可以委托其他律师承办;另一方面也可以惊醒律师同行,应勤勉谨慎规范执业,在代理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避免堕入“黑心律师”行列。

8、是谁“拒绝黑心律师引诱”?

既然要“拒绝黑心律师引诱”,那么,总要问一问应该如何“拒绝黑心律师引诱”,是谁在“拒绝黑心律师引诱”吧?是被征收人“拒绝黑心律师引诱”?还是征迁部门“拒绝黑心律师引诱”?还是司法部门“拒绝黑心律师引诱”?还是我们全体律师都“拒绝黑心律师引诱”?乃至我们整个社会都“拒绝黑心律师引诱”?

9、“严格遵守征迁规范”到底是约束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范征迁行为的法律条文林林总总,到底是谁在破坏合法的征迁行为,到底是谁在扰乱规范的征迁市场?如果所有的征迁活动都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偿合理,公开透明,补偿款发放及时,还会不会有强拆?还会不会有访民?“严格遵守征迁规范”到底是应该约束征迁部门还是只约束被征收人?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迁过程中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谁能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被征收人在征迁活动中的合法利益,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否属于“黑心律师”?为使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是否属于“利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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