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星期一

李金星律师:公开喊冤是自古以来基本人权, 限制律师庭外言论实质是禁止公开喊冤!


转自微信公众号“伍雷”

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在本文中披露:最新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据说全国律协已经通过,马上公布)竟然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件材料,不得向犯罪嫌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像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公开喊冤是自古以来基本人权,限制律师庭外言论实质是禁止公开喊冤!
——关于律师庭外言论评论之二

关于刑辩律师庭外言论问题,目前正在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据悉,全国律协最新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经在严厉限制律师庭外言论。我认为,这是极为错误的方向。本期讨论的主题就是:公开喊冤是自古以来基本人权,限制律师庭外言论必将导致无法喊冤!

我们知道,当下我们国家的司法还不是很公正,法院权威性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各种冤假错案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还不是很放心。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假装认为司法很公正的样子。当然,我们可以乐观估计,再过五十年,我们的司法状况会彻底好转。但是,我们首先要度过这一段阵痛时期。还有,即使我们国家司法有一天非常公正了,仍然不能绝对避免冤假错案的可能。

在司法没有绝对公正之前,尤其在这个所谓过渡期的过程中,自然会有人蒙冤而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审判,被投入监狱,甚至被错误执行死刑。我们还不好说到底有多少刑事判决是错误的,但我们知道一定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产生。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吴昌龙案,陈满案,陈夏影,浙江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都是这长长名单上的著名冤案案例,如果谁有兴趣,这个名单可以补充到很长很长。

我们已经确信,国家的司法曾经走过了一段长长的弯路,甚至,有的人在这段弯路中被当作“犯人”无辜被杀,有人至今还在无辜坐牢,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多么令人伤痛和绝望。我们也确信,今天的司法环境虽然也有一些问题,但是总体状况比以前还是好多了,尤其可以感觉到的是死刑案件质量得以很大提高。一系列重大冤案得以平反,也为司法树立了新标杆,露出新曙光。但毕竟,我们还有冤案正在发生,还有冤案没有平反。

被蒙冤的人,一旦失去自由,他就是这个世界上最无助的人,不管在之前他是叱咤风云的高官,还是坐拥上亿资产的富豪,还是多么著名的大学校长或者著名科学家。

被蒙冤被告人第一反应,见到律师就是喊冤。在失去自由后,被告人自己无力喊冤,经验告诉我们,像张飙那样优秀的检察官实在太少了。一个蒙冤的被告人,不管他自己写多少控告书、申诉状,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被蒙冤的被告人只能通过律师把自己的冤情喊出去,让外界知道。这些冤情往往包括:刑讯逼供,插手经济纠纷,逼供,诱供,司法机关不实事求是办案,有关领导插手办案,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办案,办案机关编造案件事实让被告人承认。总之,是冤假错案、错判、误判。

有冤案就有喊冤。我们可以想象,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之前,想不想喊冤?有没有想尽一切办法喊冤?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无辜之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会拼命喊冤。但是,令人痛心的是,没有人替他们喊冤,人头落地,冤案最终造成,年轻的生命从此不再,他们的父母后半生从此走上为儿伸冤路,全家人命运从此改变,世间冷暖凄惨与悲情苦楚,只有他们自己体验。

再看互联网时代的念斌案、吴昌龙案,甚至是北海案那五个倒霉的渔民子弟少年,正是借助于公开喊冤的力量,念斌、吴昌龙以及北海五渔民少年,是多么不幸却又是多么幸运,他们的冤案全社会得以了解,法院得以重视,最终实事求是予以无罪释放,避免了错杀错判,不得不说,这完全是借助于互联网的力量,赶上了一个相对开明的时代——这些案件,当年的报道可都是“铁案”啊!

大家看,能够喊冤和不能够喊冤,甚至会决定人的生死!而被蒙冤,不仅仅只是聂树斌如此倒霉,只要有司法不公,这个国家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突然有一天蒙冤。天上只要掉石头,说不准会砸到谁。“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这是杭州张氏叔侄案中张高平在再审的法庭上说出的一番话。

但是,现在最新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据说全国律协已经通过,马上公布)竟然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件材料,不得向犯罪嫌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像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一份司法部的官方通稿《规格最高!“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在京举行司法部部长张军、副部长熊选国等为研讨班授课!》中竟然这样写到:“本次研讨班的重头戏就是解读和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李贵方律师认为《规范》中强调的“辩护律师在承担为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对司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即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司法机关处获取的案件信息,除用于辩护目的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当事人的家属、亲友,更不能向媒体披露”,是刑辩律师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研讨班上,田文昌、顾永忠、许兰亭、郝春莉等律师纷纷发言,认为该《规范》将引领广大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指导广大律师进行安全的辩护,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过往法庭内外言语行为得失总结后的指引,也为今后律师出庭前后举止进退出示了一份清样,极有可能成为日后出庭律师言行规范的铁律”。

按照上述规定,不管多严重的冤案,律师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当事人的家属、亲友,更不能向媒体披露”。这条规定真是一条“死人条款”啊。被告人无法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为自己喊冤,被告人家属由于无法从律师处得知案件信息,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亲人喊冤,律师也不能把案情信息透露给媒体,更不能向社会公布,律师更不能公开为被告人喊冤,不能公开说明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的详情,不能公布被告人的伤残,不能公开案件各种详细信息,不能对外公布被告人自己书写的冤情,不能公开被告人自己的求救书、血书,等等。律师所能做的,似乎就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然后苦苦等待。

总之,律师不能帮助蒙冤的被告人公开喊冤!即使再严重的冤案也只能在封闭的、麻木不仁的司法体制内碰运气。如此,我们坚信,聂树斌案将不会平反,呼格吉勒图案也不会平反,我们的司法公正一下子跨过了50年,司法公正的时代一下子竟然来临了!

看到全国律协的上述规定以及上述律协大佬的公开表态,我不知各位如何感受,反正我感到后背阵阵凉意。

必须指出,公开喊冤是自古以来的基本人权。允许蒙冤的人公开喊冤历朝历代都是通例,即使清末慈禧太后时代,也允许公开喊冤。著名的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案,就是通过家属坚持不懈公开喊冤,最终得到慈禧太后重视而平反。今天,我们进入互联网时代,却不允许公开喊冤,始作俑者,这难道不是嘲笑我们不如慈禧太后时代?岂非咄咄怪事?

所以,我想请全国律协大佬们明确答复一下,律师是否可以继续公开为当事人喊冤呢?我担心,假如不被允许,那些屈死的冤魂,会到阎王爷那里告你们呢。

伍雷

0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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