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

玉品健律师:当司法偏离公正,则不能禁止律师庭外言论!


转自微信公众号“正义法律人”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推动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基本条件之一。这个基本人权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并着重保障。我国宪法也不例外,它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规定在宪法第三十五条,并在第四十一条特别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当然,自从言论自由概念提出以来,没有人主张毫无限制的言论自由,同时多数认为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通过宪法或者法律才能做出。然而,最近却有人明目张胆地违反宪法的规定、违背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要限制甚至于禁止律师的庭外言论。

所谓律师的庭外言论,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庭以外发表对其所办理的案件的意见和看法。

一、禁止律师庭外言论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限制
一直以来,有一些人总想限制甚至禁止律师在庭外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这股势力一直在酝酿、在聚集,最终形成了司法部的两个新规定的出台。其中,《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类似的规定还出现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中。这些条文的信息含量非常大,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讲得清楚,但总的来讲,基本上是要禁绝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无论言论的正当与否。但问题是:当律师和他们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穷尽了所有合法申诉途径均未能实现维权,甚至连申诉的权利都被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的情况下,律师和他们的当事人该当如何?这样的规定还具有它的正当性吗?
我之前代理了一个刑事案件,被强行终结辩护人资格,有关部门还特别要求我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网上公开发表有关该案的相关言论。试问:强行终结我的辩护人资格合法吗?除了寻求庭外言论的途径之外,还有申诉和控告那些强行终结我辩护人资格的人的办法吗??要求我不得做这做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除了寻求社会舆论之外,我还有其他途径维护我本人的合法权益吗?
在最近办理前深圳律师刘尧案的过程中,遭遇到了侦察机关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曲解法律做出判决、法官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二审应当开庭而不开庭等等众多违法的情况,我们律师向检察院投诉和控告、向法院纪律检察委员会举报,但均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接受投诉和控告的部门,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依然维持前述违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何处追寻公平与正义?有关领导不顾我们所控告的事实,一味地打招呼不要发表庭外言论。但问题是:除了寻求社会舆论关注、企求匡扶社会正义之外,我们还有其他途径吗?
司法部在最近的“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会”发出的倡议书中又要求律师“不在庭外发表不利于法庭公正审判的不当言论”,该要求尽管只是限制律师的庭外“不当言论”,但在实践中,顶头上司往往要求律师一概地不能发表庭外言论。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要素
相关部门、相关领导限制甚至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初衷,无非是想确保法庭能够公正审判,进言之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相关领导认为,律师的庭外言论会影响到法庭的公正审判的,甚至可以说,正因为律师的庭外言论,导致法庭不能做出公正审判。但事实是这样吗?影响法庭公正审判的主要因素是哪些?我认为很有必要在这里讨论一下。
龙宗智教授在《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一文中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⑴将党的领导简单地理解为地方党组织负责人的领导,不能有效排除个别地方负责人的不当干预;⑵现行司法管理体制、特别是在人、财、物方面无法保障司法公正;⑶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存在弊端,难以培养出有自尊和责任感、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一线司法人员;⑷法院的权力资源配置不足、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条件明显不够,致使法院的权威性不足,不敢否定公安、检察机关的前期工作成果,致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⑸部分司法官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足,这种司法主体整体素质不高的普遍状况,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较为关键的因素。⑹司法缺少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对法院判决进行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所做出的判决没有足够的自信接受公众的检验。
这是唯一一篇分析影响司法公正各因素的文章,其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说服力。文章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客观因素,主要是体制问题;主观方面主要是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律师的庭外言论或者说舆论影响,根本不入龙教授的法眼。
在我看来,影响司法公正唯一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司法不能独立。司法独立之于司法公正,应当是充分必要条件,此外别无其他。没有司法独立,便没有司法公正。法院不能独立于执政党或者其他党派,则法院就有可能沦为执政党或其他党派谋取其党派利益的工具,法院判决就有可能成为某些党派利益的专业背书机构;法官不能独立、法官总是受到某些外部力量的牵制,司法就没有公正可言。法官判案总是根据上级的意志来进行,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法官写判决书不是为了匡扶正义,而是为了领导的意志罗织事实和法律,这样的判决尽管盖着法院的公章,但却与公正正义无关,只是彻头彻尾的洗地文书。如果整个法官群体、整个法院系统,仅以某个党派为马首是瞻,甚至誓死捍卫某个党派的利益,这样的司法体系和司法人员,能期待他们做出什么公正的判决吗?
总之一句话,对于司法体系和司法人员来讲,有党派就没有公平、有立场就没有公正,只有司法独立、唯有保持中立,才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审判。
那么,在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司法公正可期待的情况下,在法庭上不能寻求公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律师,除了庭外寻求社会舆论帮助之外,还能干嘛?!

三、律师庭外言论会影响司法公正吗?
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上述规定,仅限于对“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进行限制,如果不是“歪曲、误导性”的言论,不是“恶意炒作案件”的言论,律师的庭外言论自当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怎样的庭外言论才是“歪曲、误导性的”言论?什么才是“恶意炒作案件”的言论?只有搞清楚了这些东西,才能对律师庭外言论做出评判。否则,凭什么说律师的庭外言论影响了司法公正?凭什么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
律师庭外言论无外乎是对办案过程中遭遇不公正的待遇而发表,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经过三番五次的举报和控告而得不到解决,最后才不得不诉诸庭外言论,寻求社会舆论的帮助。这样的庭外言论,非但不会影响法庭公正审判,反而有助于公正审判,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迫使已经偏离公正的轨道太远的司法回归到公正的康庄大道上来。

四、当司法远离公正,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则义不容辞
如果司法有着严重的立场问题,如果司法只代表了某些党派的利益诉求,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尽管有的司法人员想要公正司法,但由于受到来自党派的种种限制,在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时候难免有失偏颇,甚至只根据党派利益做出裁判,导致正义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做为诉讼两极中的另一极——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律师,积极地寻求庭外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助力,便是顺理成章之事,否则难以跟代表了党派利益的司法抗衡,难以实现属于被告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正义;在这种情况下,用周泽律师的话来讲,“限制刑辩律师庭外对案件发表言论,绝对是耍流氓!”


因此,当司法不独立、并且不能保持中立,当司法远离公正,律师的庭外言论就不可避免、而且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在两极力量对比悬殊的诉讼中,让司法的天平尽可能地趋于公平、尽可能地扳回已经失去公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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