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8日星期六

刘书庆:关于北京一中院拒绝代理人复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控告书



——“良治”法条就是被魏浩锋这种法官玩残的

控告人:刘书庆,身份证号码;系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诉讼代理人,电话:13355415256

控告请求:请求立即对北京一中院三区四法庭魏浩锋法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立案调查。

事实和理由:

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一案,于201732日在北京一中院三区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控告人于2017315日向本案合议庭邮寄了复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书面申请,一直未得到合议庭答复。控告人在201746日先拨通了本案助理尹某的电话,询问是否收到书面申请。尹某经核实,确认传达室于317日签收了该书面函件,但尹某说复制同步录音录像需要问承办法官,尹某给了本案承办法官魏浩锋办公电话,当日控告人经过多次拨打电话,最后终于拨通了魏法官电话。

以下是控告人与嫌疑人魏法官对话文字内容:
控告人:魏法官,这是你助理尹某给我的电话。我是武汉恒新物资开发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诉讼代理人。
魏法官:有什么事吗?
控告人:我邮寄了复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尹某说早就转给您了,我就想问下什么时候可以复制?
魏法官:那不行。
控告人:怎么不行呢?最高法不是刚出了规定,31日后可以复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吗?
魏法官:虽然最高法就这块确实出了,但这边目前还没收到可以复制的通知。
控告人:您的意思是虽然最高法出了,但因为没有具体通知,所以不能复制是吗?
魏法官:不光我们一个法院,北京的法院现在都不允许复制。
代理人: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公布并生效了,但你们适用还需要一个单独的内部的东西?
魏法官:我可没那么说,你怎么理解是你的事。
控告人:那您什么意思?
魏法官:北京这边怎么处理,目前北京这边是不允许复制录音录像。
控告人:魏法官,你们这不是把中国的法律不当回事吗?
魏法官:我可没那么说。你如何理解是你自己事。
然后挂断代理人电话。

控告人以为,嫌疑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务,属于滥用职权,其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于31日已经生效,控告人作为行政案件代理人有权复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其竟然以没有收到内部通知为由,剥夺控告人复制庭审同步录录像的权利。
嫌疑人的拒绝理由显然不成立:首先,法律一旦生效,就应当适用,这是维护法规权威的内在要求,其次,如果各级法院都还没有做好适用的准备,最高法不可能规定在31日生效;最后,如果在法律生效之后,以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内部通知”来决定法律的适用,本身即违法,而且荒唐。
控告人以为,嫌疑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影响恶劣:最高法的“规定”生效刚满一个月,其就以自己的行为宣告了这条“良治”法规在他这里实为一纸空文,这是对法规权威的羞辱,对公众的法律信仰也是一种打击,而对法规权威的羞辱,对公众法律信仰的打击,都构成一种对法秩序的本体性挑战,而法秩序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利益,何况这种行为也是对政府形象的严重损害呢?

综上,控告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贵院尽快对嫌疑人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此致
北京市检察院
                               控告人: 刘书庆
                   
附:
1.      特快专递回执1份;

2.      电话录音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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