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魏水平律师: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办案手记——广州公安法外增加律师会见手续



接受一个广州的当事人委托,其家属因为交通肇事罪而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以下称简“第三看”)。因为在会见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匪夷所思的奇葩的人与事,遂记录下来,供所谓有来广州第三看会见的律师参考。也欢迎大家转载,广而告之广州市会见的奇葩规定。

准备好会见手续后,我直接就去到第三看。拿着齐全的“会见三证”,去办理会见手续。走进第三看,走到办公场地铁大门那儿,门卫告知我去到旁边的门室领卡进场。遂而来到这个小门室,原来是一个对外办公的窗口。隔着玻璃,我跟工作人员说我过来领卡进去。
“你把身份证给我”工作人员说。
“我没有带身份证,身份证落在外面的车上。我带了律师证。”
 “没有身份证,你进领不了门禁卡。没有门禁卡,你就无法进到里面了。所以,一定要有身份证,才能给你门禁卡。拿着身份证来到我这儿,第一次要采集头像信息”
“没有身份证,凭律师证进不了看守所?”
“是的!所有人都一样,没有例外!”
 “可是,我似乎看到公安、检察人员可以凭工作证领到了门禁卡,他们可以凭工作证领卡,为什么律师却不能凭律师证领门禁卡进场?而且,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三证齐全,就可以办理会见了,没有法律规定还要求律师的身份证号。要求律师携带身份证才能进场,这是一种私自对律师增设的义务”
 “这是规定的,没有身份证是进不了。”

 因为时间不早了,如果在这儿继续跟他讲,可能这次就无法会见了。所以,我就小跑出去拿身份证回来。当然,这一环节不是很特别的地方。奇葩的地方在下面我所讲的。 第一次来广州第三看会见,凭门禁进到办理会见窗口,提交律师所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含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三页复印件)。
 “你是第一次来这儿办案?你提交的手续不符合我所的规定啊”
“哪里不符合规定?”
“第一,你要去交警大队那里备案;第二,这些关属关系证明的身份证、户口信息,你只提交了复印件,因此你应该在每一页写上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上述法律规定,规定凭三证就可以来会见普通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不需要公安批准。你们这些要求,我可是从来没有听过。”
“这是我们这儿的规定。”
 “你们得要遵守法律啊,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啊。我从一个深圳过来的律师,怎么知道你有这样的奇怪的规定?根据你们这样的要求,我得回去深圳再盖章回来才可以办理会见?”
我承认我脾气不好,每到一个山头就有一个山头的规定,遇到这些不守国法守山规的人,我总是很容易来火。
 “所以,你来之前就应该先电话咨询,免得白跑一趟。”
 “拿出你们的规定来,第一个要求备案的规定,第二个加个律所公章确认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的规定。”
他们还真的拿出了一个文件,什么机构发布的没有给我看,给我看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该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原件。”
“这讲的是对的,我们肯定会核对原件。但这是律师的内部操作规范。你们不能援引这一条对律师增设义务,要求律师向你们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而且这一条也没有说明要求律师所要写上加盖公章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律师,国有国法,所有所规。这是规定,你得遵守。如果你对我们的规定不服,你可以投诉。”
 “你们的所规,那是约束你们的。不能用来约束律师。”
“你来到我们这儿办事,就要遵守我们的规定。不服的话,可以投诉。”
 “你们有国法不遵守,作为看守所警察还讲出这样法盲的话来,你们不给我办手续不让我会见,还说不服可以投诉。你们违法还违得心安理得。”
我来火了,这些难缠的小鬼,不给你依法办事,还动不动叫你“不服,去投诉啊!”问题是,我现在可是要急着去会见。中国式的投诉,等走完投诉的程序,人都送监狱啦。 最后,我还发现那只是广州市律协的规定。
“叫我一个深圳律师去遵守广州市律协的规定,这是哪门子道理。而且,这条规定也没有说要加盖公章的核对一致啊。”
“律师,你的意思,我们听明白了。我们必须遵守我们的规定,你有意见,你可以投诉。不用在这儿跟我们继续讲了。你不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个提意见的律师。”
 “你们,擅自作出一些不合法的规定,不给我依法办理,还叫我去投诉。我今天来一定要会见的,除非你指出我的手续不符合《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的规定,不合法的,你们喜欢遵守就去遵守,但不能叫我遵守。”
“律师,我们是警察。按《警察法》的规定,我们警察有服从命令的义务。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所规。”
 急执了一段时间,有一个工作人员出来,说:“你把材料给我看看。”我将材料给了她,然后她通过系统查出犯罪嫌疑人与委托人是同个户址的,对我说:“这次跟你办会见了。但下回一定要加盖公章,且要去公安机关搞个‘备案’。”
 “行。下回来会见,没有推翻你们的所规,我按你们的要求办,去搞个‘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加盖所章。”
好吧,感谢政府感谢党,经过半小时的据理力争、或者说是胡搅蛮缠,终于让我能不合“所规”地会见了嫌疑人。

第二次会见。我这回真的是加盖的所章且写上“该复印件与原件一核对一致”的内容过来的。直接去办手续,我这回也带了身份证了。进了办手续的那儿,提交了手续。
“第二次会见?有没有去公安那里办备案手续?”
 “没有。没有备案就不能办理会见吗?”
“是的。不能给你安排会见。上回不是给你讲得很明白吗?”
“你是跟我讲得很明白,但是你这个‘备案’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法的要求,我不能遵守。你查查整个《刑事诉讼法》有没有备案要求,估讲都找不到‘备案’两个字。”
“律师,给你看一下我们执法的依据。”一位警察拿出了一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通过的《关于律师办理会见的细则》(规定的名称或许不够准确),该细则有一条规定,大致内容是:侦查阶段律师办理会见的,第一次没有备案的,可以予以会见;第二次会见的,一定要到侦查机关备案,才能予以会见。

 我细问之,办理备案手续,是不是要提交三证齐全的手续给公安。他们给予了肯定答复。 我又冒汗了,这个又得要回去所里开个律师所的公函才能去到公安机关备案,才可以办理会见手续啊。看到这儿,全国各的的律师来广州的看守所办理会见的,请带好你们的公章来啊! 因为,在中国,国有国法,山有山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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