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雷的—份调研与分析材料
2016年8月18日,《成都商报》一则篇名为《涉嫌引诱他人作伪证
成都两律师上法庭》的报道在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随后这篇报道在全国各大媒体,包括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法院网、四川新闻网广泛报道,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这篇报道披露的是四川蒲江律师詹肇成、刘勋因调查取证而引起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庭审情况。李庄案之后,在刑事司法界备受争议的“306条”(即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卷土重来,这不得不令人警惕。
2016年8月18日,包括著名律师杨学林、斯伟江、周泽、朱明勇等全国三百名律师发出联署声明,关注此案。这份名为《关于两名四川律师被控妨害作证案的声明》认为:“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极为重要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并无教唆引诱,证人也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即便侦查单位重新向证人调查,证人翻证,两造所做笔录,真伪均应提交给法庭做最终裁判,律师并无不当之处。如证人翻证,即以家属、证人反复之利口为证据,对律师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名抓捕、指控,将颠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也将破坏整个律师制度”。
这是不是又一个李庄事件?在李庄事件后,难道还会有律师“奋不顾身”公然做伪证?四川成都抓律师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些问题困扰着我,促使我对本案做一个详细、负责任的调查。
祸起何恒诈骗案的调查取证
詹肇成律师现年67岁,是四川省蒲江县广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本案因詹律师在2014年为一名叫何恒的被告人辩护过程中调查取证而起。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了解到,肇成律师代理的何恒诈骗案件基本情况如下:何恒,1982年生人,与詹肇成律师同是四川蒲江县人。2014年5月,何恒因涉嫌诈骗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何恒案历经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但该案在一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今天詹律师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又有直接关系。
何恒被指控犯的是诈骗罪。原来四川蒲江县对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民购买农机具都有政策进行数额不等的补贴,何恒见到有利可图,就找到一些农民以这些人的名义购买农机具套取国家补贴,然后再把所购买的农机具倒卖。案发后,何恒对购买农机具骗取国家补贴这个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自己实际只套取了12套,而起诉书指控的却是35台。
查清这23套农机具是否是何恒套取的,是涉及到量刑的大事,也就成为何恒案辩护的核心。老律师詹肇成决心搞个水落石出——但老詹律师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何恒供述的真伪问题必须搞清楚:何恒为何在侦查环节的有关笔录中说自己套取的就是35套呢?何恒说,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自己本来说的是12套,但是经受不了刑讯逼供。于是,詹律师就把何恒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因为刑讯逼供问题的反映,何恒案在这个小县城成了一个热点。审判阶段,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结果当然是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明,而且警察也出庭,证明何恒侦查期间“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但詹律师一直主张要的侦查阶段同步录像却自始至终没有给律师。用詹律师家人的话说,还有人直接和詹律师说:你是不是想(关)进去啊?
詹律师选择了调查取证。应该说,涉案农机具的购买和倒卖问题,本身并不复杂。有农机具的补贴申请,有补贴银行账目往来,有农机户,完全可以查清。何恒坚称自己没有购买35户农机具,自己只购买了12台。毕竟,何恒案起诉书载明:何恒购买的农机具除两台外“其余均被何恒倒卖”。但是,作为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这23台农机具何恒究竟卖给了谁,卖了多少钱,如何卖的,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这个问题,确实是何恒案的重大辩点。关于其余23台农机具的去向,公诉方说查不清楚,詹律师只能向农户调查。詹律师希望能够查出这23台农机具的来龙去脉,这涉及到何恒的定罪量刑!
2014年11月5日,詹律师就给何恒的妻子王霞打电话,说要下乡找一些证人做调查。之后,詹律师就带着本律师事务所的一位青年律师——刘勋,到证人家里开始调查取证。
一切正常。詹、刘两位律师取证进行的非常顺利,证人都说是自己买的农机具,不是何恒诈骗政府补贴。只是后来出现过一件事情让律师印象深刻,一名证人把自己的证言要回去了,当面烧了。这让詹律师对这些证言有些怀疑,但既然取了证,他还是把这些证人证言交给了法庭,并且特别说明并不确认真假,希望法庭核实真伪。这些,法庭也记录在案。
可以想象这些证言的出现对于案件审理意味着什么。很快,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把这些证人传唤来重新做了一遍笔录,这些笔录竟然全部推翻了詹律师调查笔录的内容,并且,有的明确说是何恒妻子王霞以及刘俊辉教他们这样说的。
最终,2014年12月9日,何恒被一审判决十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何恒上诉,上诉理由仍然是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自己只购买12台,其余23台不是自己套取购买的。2015年3月2日,成都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载明的辩护人仍然是詹肇成。
2015年10月2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给成都市公安局发出一份《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称“该案中辩护人詹肇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霞(何恒妻子)涉嫌妨害作证罪”。2015年10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将“詹肇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霞涉嫌妨害作证罪”指定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管辖。青羊分局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1月13日刑事拘留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而对于王霞,公安机关则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王霞妨害作证情节轻微,家庭困难,配合态度好,所以不予批准”(原文如此)。但一个事实是,王霞已经不再是“妨害作证罪”犯罪嫌疑人了,王霞成为指控詹肇成律师妨碍作证的重要“证人”!
詹肇成,究竟是一名什么样的律师?
2017年元月十三日,我处理完手头的事情赶到了成都。
之前,听说我要为两位律师的案子到四川去一趟,詹肇成的女儿詹燕(也是一名律师!)在电话里呜呜地哭了起来,说本以为我是到四川办事顺便了解一下这个案子,哪里曾想我是专程而来。
是的,任何中国律师遭遇306条之后,我都要亲自去了解一下,就是要了解案子是真的还是假的,以我同样是刑辩律师的内心确认来感知这种案子的真假。
车出成都一小时,就到了浦江县。这是一个典型的四川县城,空气新鲜,街道上人来人往,倒也很是繁华。查百度,得知,蒲江县是成都市下辖县,位于成都、眉山、雅安三市交汇处。县域东邻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西靠名山区,南接丹棱县,北接邛崃市。毗邻天府新区,属成都“半小时经济圈”,是“进藏入滇”的咽喉要道,交通便利。全县幅员面积583平方公里,辖8镇4乡。全县人口25万人左右。
詹肇成的女儿詹燕带着我,七拐八拐,来到了詹肇成和刘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这是在一个住宅区院子里的律师事务所,条件比较简陋,全所也就六七名律师——全蒲江县总计有四家律师事务所。
我想了解一下詹肇成究竟是一名什么样的律师。作为同样在基层工作过的律师,我特别担心詹律师是一位在本地名声不好的律师,比如拿着大哥大站在街中央咋咋唬唬骗钱那种,就很麻烦。虽然这和案件并无直接关系,但我想会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这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的判断。
我们幸运地找到了一些熟悉詹肇成律师的热心人。
谢天谢地!詹律师是一位特别正直、特别富有同情心的好律师——这是几乎我所接触到的当地朋友见我的第一句话。至于大家都说詹律师办案就是“一根筋”,这倒让我很是高兴,我自己不就是标准的一根筋吗?此一根筋了解彼一根筋,何其快哉!
詹律师的经历可谓传奇,我粗略讲来。詹律师最初学历是初中二年级,并没有初中毕业。之后,就是参军,在部队服役,然后,复员退役,在农村里,学木匠,做木匠,大约干了十年木匠变成了詹师傅。好几个人都说,詹师傅确实是一位好木匠,一手好手艺,打桌子椅子柜子,詹师傅还收了八位木匠徒弟。但是,要命的是詹师傅并不安心做一辈子木匠,不知为啥参加了自学考试,木匠活之余,全在看书,几年下来取得了专科文凭,因此,成为具有“专科文凭”的詹木匠师傅。大约专科学的是法律,就告别木匠行业,在法庭干了两年人民陪审员——詹木匠变成了詹“法官”,开始正式接触法律。1990年,詹“法官”考取了镇上的公务员,之后,在大约十二年公务员的生涯中,詹木匠的身份一直在变化着:詹司法,詹调解员,镇政府办公室詹主任,詹副镇长,人大詹副主席,然后,2002年,52周岁退休时终于变成老詹了。
詹木匠的前半生经历可谓不大不小的传奇吧?从一个干了十年的木匠,通过读书改变自己的命运,他的经历平凡又不平凡,也算是当地一个励志故事了。但谁可知,詹木匠的真正传奇是在退休之后。
当地,退休的老头老太婆,大家都在忙着打麻将。但是,詹肇成不是,他又买了全套的司法考试资格用书,读了起来。詹肇成的女儿告诉我,其实詹律师在乡镇政府工作时就参与加律考了,但一直没过。后来改司考,专科不能考了他才停下,再后来C证政策出来又重新参加司考,詹律师为实现律师梦总共考了12次!詹律师的女儿给我说,其他老头老太都在笑话他爸爸,说你考了那么多年都没考过,这么老了还考啥子考,别考了,还不如在家打牌。但詹肇成不争辩,悄悄看书去了。大家都说,詹律师是一位有理想的人,是一位一直想证明自身价值的人,是一位与众不同的人。
司法考试的阅读量,我们都很清楚,因此,我相信詹律师曾经下了很大的功夫。苍天不负有心人!2008年,苦读十余年,58岁的詹肇成老先生和自己的女儿詹燕一起走进司法考试的考场,父女二人全部通过,父亲还比女儿多考了两分!这,也在蒲江,当然传为佳话!
2009年,经过实习后,詹木匠终于在2010年4月8日拿到了律师执业证书!詹木匠变成了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的“詹律师”。詹燕向我说起父亲拿律师证的情景,仍然很为父亲自豪,一脸荣耀。
这位詹律师真的不同寻常!到进了看守所为止,他短短六年的执业经历,令人既佩服又颇感心酸。
詹燕作为律所的同事、内勤,最了解父亲的收入。詹律师的家人和我说,不记得老詹往家里拿过钱;詹燕说,父亲做律师,根本不赚钱,甚至赔钱,幸好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来维持生活。为什么?因为来找詹律师的,都是别人不愿意接的案子,没钱的,遇到困难的,老家的乡里乡亲,詹律师每年几万收入,为了帮助这些人,都搭了进去。
某一年冬天,不知什么原因,詹律师接了一个当地农民工在东北工伤死亡的案子,从四川到东北,六十岁的老人,不辞辛劳,终于帮助农民工家属要回了死亡赔偿款,但是,和詹律师说好的律师费却没了着落。詹律师看他们那么困难,摆摆手说,算了吧。卧铺竟然也买不起了,家属只给买了一张硬座票,一位60岁的老律师,坐了两天两夜火车,从东北回到四川,一分钱律师费没赚。别人说他傻,他仍然乐呵呵。
一起医疗事故的案子,因为涉及当地的维稳对象,即使后来援助中心批成援助案件,但还是没有其他律师敢办。虽然费力不讨好,又根本收不到多少钱,但当事人求到詹律师,詹律师不忍心拒绝,费劲心思促成双方和解。
一个当地乡镇企业被拍卖的案子,其中财产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因为涉及一些领导干部,没人敢接,老詹拍案而起,接了,此案一跑就是十多年。原来詹律师退休后先是在另外一家律所做助理,那个时候就开始帮这个人写材料。那时也允许公民代理。后来老詹到广定所正式执业后,当事人又来广定所找他。詹律师家人说:“此案真真切切得罪了很多当地实权官员”。不止一人偷偷和我说:“老詹那犟劲,没法子劝”。
一位农民工,工伤把胳膊弄断了,拿不到赔偿款,老詹一帮就是三年,终于帮助农民工兄弟拿到了钱。这个案子当地法援网站也有,但没提律师名字。
老詹律师的干儿子在成都杀了人,当地警方到处通缉。詹律师想法设法给干儿子做工作,陪同自首,他又亲自辩护,干儿子最终得以保命。为此事,老詹上了当地的报纸,半个篇幅都在报道詹律师的事迹。这份报纸,我也找到了。
……
类似的办案经历,在詹律师六年的执业过程中,数不胜数。六年来,詹律师竟然办了近百件法律援助案件,这个数量,足以说明老詹六年来在忙什么,六年来为什么赚不到钱。基层法律援助案件,为数不多的法律援助费用,只会赔钱。但是,这些案子,毕竟要有人去做。
一个曾经当过副镇长的老律师,换一种行事方式,赚不到钱,我不信。
詹律师心直口快,人又正直,在当地得罪人不少。多名当地同行和我坦言,前面提及何恒诈骗案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如果换做当地其他律师,基本不敢提或者只会不痛不痒地提一下——大家都在一个屋檐下,以后谁用不着谁啊?得罪公检法,律师不是找死吗?但是,老詹就是气愤不过,他觉着自己当事人的案子问题严重,刑讯逼供严重,他必须说,而且大说特说,丝毫不留情面。很多人告诉我,就因这事,矛盾大了去了,收拾老詹,早就放出风来云云。
老詹不怕。领导让他参加一个重要的座谈会,是上级来考察当地领导的,类似“回头看”,大家都心知肚明本来就是走过场,但是老詹律师很认真,守着上级领导给当地法院院长提意见,放大炮。老詹律师在材料中说,那次开会,得罪了一片。
后来政法委领导到单位调研,点名批评老詹“不讲政治”。
诡异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了解完詹律师当地的执业情况,我们再来谈这个案子。詹肇成律师和刘勋律师于2016年1月13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至今整整一年有余。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向青羊区法院提起公诉,青羊区法院经2次延期后于2016年8月16日开庭审理,至今未判决。目前,詹律师的辩护人是斯伟江律师和周泽律师。
此案的有颇多诡异之处,我稍微和大家分享,其中有些分析,请大家看看是否有道理。
第一桩诡异:犯罪嫌疑人变成指控詹律师的控方证人
举世关注的李庄案,龚刚模曾经演过戏,帮助警方指控李庄“眨眼睛”犯罪,这四川的詹肇成、刘勋律师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到底如何?从刑事辩护的尽职角度看,2014年詹律师为何恒诈骗案辩护,思路正确,方向正确,取证及时——只是老詹律师不会用电脑不会用手机录音进行自我防范。本案中,被告人何恒的妻子,原本是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报案材料中的“犯罪嫌疑人”。案卷中多份证人笔录都清清楚楚地证明,是何恒爱人王霞让这些证人对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说假话。詹律师确实也是通过何恒妻子王霞来联系的这些证人。但目前不争的事实是,王霞这位曾经和詹律师曾经并列的“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是“犯罪嫌疑人”,变成指控詹律师的重要的证人!
这样的“证人”,显然是程序不正义,这样的证言如果用于指控詹律师,从证据法角度讲,毫无意义。
第二桩诡异:本案证人曾经作证王霞等人是真正实施妨害作证的人,而非律师妨害作证。
本案如果不仔细研究,好像指控詹律师犯罪的有9名证人(也就是詹肇成为何恒案辩护时提交了调查笔录的9人), 似乎控方证据很扎实,给人詹、刘律师确实实施了妨害作证行为,肯定构成犯罪的错觉。但魔鬼就在细节之中,9人证言其实不能用来指控本案被告人。9人中,刘江、罗维江、骆邦计、吴开贵、郑继福5人2014年11月17日在浦江公安局本案侦查时明确说指示他们做伪证的是王霞、刘俊辉,并非詹刘两律师。虽然在本案开庭后青羊公安补充侦查时这五人又都齐刷刷改口说是律师,从而推翻了自己以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但是,这五名证人的证言已经不能用来指控律师。他们的证明力已经没有了,这其实就是“禁止反言”的证据规则。
第6名证人何光涛,在原来詹肇成律师的调查笔录中虽然说是自己购买的农机具,但是在调查笔录中也特别说到:“是何恒不能享受补贴,用我的名义买的”。如此看来,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这份调查对何恒不利,在向何光涛调查时也根本没有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第7名证人骆邦吉在2014年11月25日回答蒲江县公安局询问时,陈述对于律师的调查笔录都是他本人回答的,并且对于警方“谁让你跟律师说拖拉机是你自己买的?自己卖的?”的问题,其明确回答是“就是何国术的老婆刘俊辉”。这也充分证明,詹肇中律师、刘勋律师向骆邦吉调查时根本没有实施任何妨害作证行为。
第8名证人宋作文,其在2014年11月25日蒲江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说:“王霞跟我说,律师说的要找几个人把何恒以农户名义买的拖拉机承担下来,律师也好帮何恒打官司,何恒也可以减轻罪行 ”——这完全不能用来指控詹肇成、刘勋律师实施了妨害作证行为,即使从常理角度考虑,被告人的妻子王霞可能假借律师的名义要求证人做假证,这显然不能把板子错打到律师身上,等同于律师作伪证。
第9名证人李昌良,他的机器就在家里。虽然在2014年11月24日李昌良接受浦江警方询问时,说到“律师把我讲晕了,就在笔录上签了字”,但这完全可能是推卸责任。况且,该名证人在2014年11月5日接受詹、刘律师调查时特别提及:“我在大塘派出所的笔录中说何恒买的,是因为公安给我戴手铐,对我说不承认就把我送到蒲江去,在里面呆了几个小时,心里害怕,不得不承认是帮何恒买的”,给证人带手铐!这显然不可能是詹律师所能诱导证人说的。而且,尤为重要的是,该名证人购买的农机具就在家里,何恒被指控的该宗诈骗当时能否成立应当是有疑问,律师必须落实。因此,证人李昌良也同样根本不能证明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在向其调查过程中实施了任何妨害作证行为。
从证据角度看,上述9名证人不仅不能证明詹、刘律师实施了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实际上完全证明了真正妨害作证的另有他人。此案,简直太荒唐了。
第三桩诡异:变相的补充侦查
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开庭。开庭中控辩交锋非常激烈,两名被告人都坚决否认自己实施了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詹律师提到自己是一名40年党龄的老党员,前有李庄案,自己怎么可能会如此糊涂?本案辩护人,四川当地四名律师为被告人做的都是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詹肇成律师的家人辞退了四川本地律师,聘请了北京周泽律师、上海斯伟江律师担任詹肇成律师的辩护人。本来刘勋律师的家人也是聘请北京的金宏伟律师担任刘勋的辩护人,但是,青羊法院开始并不同意,据说是经过家属在法院“碰头打滚”后法院才同意的。金宏伟律师会见了刘勋,会见谈得很好,刘勋律师很高兴同意解除四川当地律师,聘请金宏伟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一切看似都很顺利,但是很快,法院通知刘勋律师家属,“刘勋不同意聘请北京律师了,继续委托四川本地律师”。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外人无法推测,但“北京的”金宏伟律师已经无法会见刘勋,无法介入辩护了。
2016年8月16日开庭,成都青羊区法庭已经走完全部的审理程序并宣布“择日宣判”,但这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本案又“补充侦查”,当这次补充侦查的材料提交到法院后,所有人都大吃一惊。
9名原来詹肇成、刘勋律师调查过的证人这次补充侦查了8人,几乎全部重新做了讯问笔录。这些笔录毫无例外地推翻了他们自己先前的供述,9名证人全部供述是律师作伪证了——按照这次重新补充侦查说法,詹肇成刘勋律师不是直接指使他们作伪证就是让他们在不知笔录内容的情况下签名。
毫无疑问,如果这次补充侦查是合法和必要的,至少能证明在这之前法庭开庭出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否则,本次补充侦查又有什么必要呢!
但是,这次补充侦查的结果不仅不能就案件问题补充明白,甚至,使得案件证据更加矛盾。证人在第一次被调查时已经说清另有他人指使他们,而这次,为何指向律师?
期间,究竟又发生了什么呢?
据了解,上述这些证人都曾经是犯罪嫌疑人!——这些翻供的“证人”竟然是何恒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莫非这些“证人”也参与实施了何恒诈骗一案?如果他们是犯罪嫌疑人,为何没有被追究责任呢?这和本案作证是否可能有某些微妙的关系呢?看来,本案要搞清楚,必须研究何恒诈骗卷宗。
第四桩诡异:坚决不让辩护人查看的何恒诈骗案卷宗
一宗被指控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刑事案件,如果不予研究当初“妨害作证”时所辩护的案卷,就如本案,如果何恒诈骗案的卷宗不调取,不供律师研究,是无法想象的。道理很简单,必须搞清楚当年案子的情况,才能了解譬如詹、刘律师为何去调查取证,这涉及到犯罪动机、犯罪实施、犯罪的结果、犯罪的情节问题。这些都离不来原有案卷的分析。正如詹肇成律师所说,就是因为原卷宗中证人证言反复矛盾,而公诉方又不同意查流向,他才感觉有必要再重新核实证人证言,因此才惹出这个306条。
本案辩护人早已经提出过要求调取何恒诈骗一案的全部卷宗,但是,至今未获法院回应。周泽律师、斯伟江律师介入后又提出过申请。但让人感到滑稽的是,这些卷宗虽然没有调取到案,但是侦查机关却在使用这些卷宗,警方在一份情况说明中写到:经过核对原始卷宗,证人口供根本没有反复,特此证明。这真让人哭笑不得,既然有这样一份说明,辩护人没有原始卷宗的话,怎样核实这一“情况说明”呢?
2015年“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请注意,按照两高三部这份关于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其标准是“证据存在并且与本案有关联”,这是客观标准!这完全突破了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的”主观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按照上述关于保障律师权益的规定,只要律师申请的证据是客观上存在的,并且是和本案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调取。
此案,没有何恒案诈骗卷卷宗,庭审如何做有效辩护,如何实现程序正义,案件事实如何能查明呢?
第五桩诡异:神秘失踪的六张讯问视频光盘
上海斯伟江律师在2016年11月2日一份声明中提到:“……(到青羊区人民法院)律师要求阅看讯问录像……对于斯伟江律师提出要求阅看刘勋讯问录像,因为视听资料列在起诉书证据之列,且文件目录表明是六张讯问光碟。对此,青羊区法院表示,青羊区检察院并未提交录像,且检方已经表示,根据最新规定,录像不作为证据提供,对于为什么写在起诉书里,法官说,检察官表示起诉书里的视频资料是抓捕录像,不是审讯录像,律师认为,案卷卷内文件目录写的清清楚楚是讯问光盘6张——且当时詹刘律师都没有逃跑的迹象,何需抓捕录像。法官说,检察官表示不移送讯问录像。律师表示会要求作为对詹律师有利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向检察院调取”。
我找到了材料核实,詹、刘律师的起诉书中确实载明:“认定上述事实(指詹刘律师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本案中除6张讯问录像外检方并未有其余的“视听资料”。在起诉书所附的“卷内文件目录”中赫然记载:讯问光碟六张!
在“外地”的律师介入辩护之后,青羊法院称青羊检察院没有提交录像,令人感到不可思议。根据刑事诉讼法,青羊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必须随案移交证据,实际上起诉书附卷已经证明青羊检察院确实随卷移送了这6张光盘。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律师申请,法院必须允许律师查阅、复制。在任何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无权、都不能“撤回”一份已经提交的证据,刑事诉讼法从来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撤回证据”的职权。
6张讯问录像光盘,究竟存有什么样的秘密?对本案又究竟有什么影响,我们拭目以待!但综合全案看,有充分理由相信这六张光盘是能够证明詹、刘律师无罪,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那些被作为有罪指控的笔录是怎样制作出来的。这令人不寒而栗!这犹如一场足球比赛,辩方和控方本是平等的足球运动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每当辩方摆脱控方防守,拿到球准备起脚射门的时候,裁判总能在辩方起脚之前吹哨,阻止辩方取胜。如此裁判,哨响于起脚之时,何来公平可言!
结束语:我内心确信,关于四川成都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2009年震惊中外的李庄案之后,又一起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重大冤假错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关于306条,我们早已再熟悉不过了,我们震惊的是,李庄案七年之后为何306条之剑又在四川成都高高举起?如此这般,司法改革目标如何实现?
纵观全案,本案中詹、刘律师的取证表现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是一种极为尽职尽责的表现,作为辩护人他们不仅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而且应当受到到全社会、全行业的尊重。我内心确信,詹、刘律师确系无辜已经没有任何悬念,其实本案已经没有任何开庭价值。
文章发表时,我获悉“詹肇成、刘勋两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刘勋律师已经获准取保。春节降至,我在此祈祷可爱、可敬的詹肇成律师同仁也能够尽快获释,回家过年!我也祈求已经被撕裂的再也不能撕裂的控辩审关系尽快弥合伤口!
司法首先要像司法,司法要努力做出点样子,给法律人哪怕一点点信心!
伍雷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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