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

广东河源邓仕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发回重审

 

2017411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裁定邓仕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东源县法院重审。

一审宣判后,邓仕娥不服判决,上诉到河源市中级法院,并要求公开开庭审理。邓仕娥的辩护律师葛文秀提出了上诉法律意见:

一、原审法院肆意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原审法院在看守所开庭时对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葛文秀违法安检,遭到葛律师拒绝后,将其逐出看守所门外,致其无法出庭为上诉人辩护。这分明是原审法院故意设置陷阱,让上诉人失去辩护律师,从而任由其摆布。
二、公然践踏公开审判原则
是日的审判,不仅辩护人未得以进入法庭为上诉人辩护,上诉人亲属也没有一人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法院本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审判活动依法本来应该公开进行的,何以要弄到戒备森严的看守所里?何以要非法阻碍辩护人辩护?何以要非法粗暴限制公民旁听审判权利?
刑诉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三、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是违法管辖
邓仕娥居住在源城区,被指控的事也发生在源城区,东源县法院何以管辖?至开庭前,辩护人曾两次阅卷,均未发现相关指定管辖的文书。东源法院根本违背了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无权管辖。
因其无权管辖,其合议庭的组成当然违法。不仅如此,其组成人员身份也违反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基层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本案却由审判员刘金可和助审员共三人组成的。这是对刑诉法基本原则(陪审制度)的破坏。
鉴于原审法院无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坏公开审判制度,恶意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益,肆意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已对依法治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中国司法公正形象,特此请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并且,在开庭查明原审法院上述违法行为后,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葛文秀律师在上诉法律意见书中还指出,河源市中级法院出具虚假指定审判管辖的公文。同时声明,上诉意见不是二审辩护书。辩护意见只会在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开审理的法庭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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