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报道山西监察委于2017年4月13日首用“留置措施”,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以中纪委主导成立监察委以来,首次使用“留置权”。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称,2017年3月22日郭海已经接受审查,山西省纪委用了23天左右时间,基本查清了其违纪问题。4月13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已经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这也是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公开通报中首次出现“采取留置措施”。
在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通报中首提“留置措施”24小时之后,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也被公开披露在调查中采取了“留置措施”。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4月14日晚20点整发布两则通报: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张驰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体制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将其由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提升为与之平行的国家机构。为此,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担任组长。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职权。截至2017年2月,三个省(市)的省级监察机关已经构建完成。三个试点省市下辖各地也成立了相应的监察委员会。
监察体制改革被认为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下的中共中央所推行的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
1.什么是留置措施?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监察委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
从监察委的上述12项调查措施来看,其中“留置”是最严厉的一项。
2.留置的适用对象
从有关报道看,监察委职权对象是公职人员,这一范围要比“双规”仅限于党员的范围广。
上海律师吴鹏彬:“现在的‘两规’是党内措施,应该不能适用于‘非党员、非干部’的普通百姓。我在温州辩护时也发现温州纪委双规了一个非党员、非干部的农民一个月,但是,这显然是不合规的。未来监察委员会也要办行贿罪的案子,所以,“留置’肯定也要适用于普通百姓。故此,有人说,监察委的改革是他们体制内的事情,其实不是那么简单,它有可能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3.留置的时间限制
“留置”宣布后可以羁押三个月,延长后又可以再羁押三个月。
4.如果被起诉判刑,“留置”期间是否算刑期?
有人说,留置期间可提请检察机构批准逮捕,直至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然而,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像既可能是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这样看来,“留置”期间很可能如“双规”期间一样不算刑期。
然而,上海律师吴鹏彬认为:“既然是纳入法律化,留置期限将可以折抵刑期。”
5.“留置”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有人说,既然“留置”是依规治党的范畴,是党组织自己内部的调查审查,还未进入国法处置的环节,该环节律师是不可能介入的。“双规”是不允许律师会见的。《风草资讯》网站转发署名“深海鱼”题为《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不可以介入,取得的材料无须转化》一文中说:目前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来对接监察委移送的案件,监察委将调查完的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标志着党纪调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此时,检察院就可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取保候审或者逮捕继续羁押,律师才可以开始介入。当然,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还需要补充证据的,仍然可以退回监察委进行补充。注意,此时并非传统的补充侦查,因为退回监察委是进行继续组织调查,并非刑事侦查,退回调查后,律师应中断介入。
对此,也有不同的声音:既然“留置”很可能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部分,就应当允许律师会见。
监察委权力有多大?
上海律师吴鹏彬在《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个什么东西?》一文中说:“不过有权力就要有约束,“法外之法”当然不可取,一个“依法”取得的超级权力则是更可怕。未来监察委员会将拥有什么样的权力,每项权力将受到什么样的对应的约束?这是一个大问题。”
高新在《挂牌监察委就是为了让纪委享受“治外法权”》一文中说:“中纪委和地方纪委正式张挂国家监察委及地方省、县监察委的招牌之后,就可以把过去纪委对党内人士才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全覆盖”,中纪委和地方纪委以“监察委”的名义在“合法”行使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对被调查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同时,又可以享受“法外治权”,令被调查(侦察)者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吴鹏彬说:“任何权力都需要有约束,没有约束的权力如太锋利的刀,容易砍死对手,也容易伤到自己,刀自己也容易受伤。让我们且走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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