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7年8月18日律师王飞微博@王飞说法:#无锡邵洪春冤案#
【公民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当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无锡市两级检察院不予监督@无锡市梁溪区法院 违法审判为哪般?】《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第四章“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个人录制的视听资料或者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何应对?”(173-174页)中明确称经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私自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与此前检索到的检察日报文章《私自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http://t.cn/R9mVMjJ
观点一致。可见审判实践中对此已无争议。但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在@无锡市梁溪区法院
审理的邵洪春诈骗案中却被审判长以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为由直接阻止辩护律师出示、宣读,粗暴地剥夺了辩护人的举证权。对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面对国徽声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 的三名公诉人连一句话都没有,庭后也不可能去监督(当然,只有对他们自己有利时,他们才会“义正词严”地去“监督”)。反映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也是轻描淡写地答复:“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你们可以向该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反映,也可以在上诉、申诉程序中解决”。多轻巧啊!好像法院的违法审判跟你检察院无关似的,你的“法律监督职责”哪儿去了?如果都通过法院内部监督,你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岂不是一句空话?你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是对不起人民,你们知道吗?为什么不敢监督?难道是因为这些录音涉及无锡市某省管领导?难道是把公安插手经济纠纷,为利益关系人讨债的面纱给揭开了?对此,邵洪春家属表示:不惧任何幕后势力,坚持举报控告到底!!!@江苏检察在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李仲伟律师也在微博上发帖:【@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对律师的控告申诉有三不:不调查、不纠正、不处理。】#无锡邵洪春冤案# 庭审中大量程序违法问题,我们向无锡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控告,今天得到口头答复,说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向院长投诉和上诉中解决,他们解决不了。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律师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被法庭驳回后,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为什么对我们的申诉和控告不调查、不纠正、不处理?@江苏检察在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