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5日星期六

何伟律师要求会见涉嫌寻衅滋事的公民潘斌再次被非法拒绝


201783日,重庆律师何伟受委托再次去涪陵看守所要求会见涉嫌寻衅滋事的重庆公民潘斌,再次被非法拒绝。713日,何伟律师去看守所要求会见潘斌时,看守所方告知潘斌被限制会见,但没有出示相关文书。

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保障律师会见权。该规定明确:律师会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除此之外,对律师会见嫌疑人没有限制。


何伟律师:潘斌案办案小记

201783日因要去涪陵大裂谷接孩子,顺至涪陵看守所会见涉嫌寻衅滋事的公民潘斌,并受其家人委托代为其上账500元。

下午210分继713日会见无果后(前次被看守所方告知潘斌被限制会见并未出示限制会见文书)到达涪陵看守所,在上账窗口递进500元现金及本人的身份证。窗口的警花开始说没有符合户口地址的潘斌此人,后又说是否可以上账需要请示领导。请示领导后,警花额外要求审阅我的律师证及所函等,虽然越权,但想到事不大口头抗议几句后也没有过多在意。经过十余分钟的折腾后,总算顺利上账。

随后到达律师会见窗口办理会见手续,因713日被告知潘斌被限制会见,所以本也是抱着试试的态度,不行就立马走人接孩子去。窗口的警花妹妹告知潘斌被办案机关出所提讯,既然办案机关提讯不能见今天咱就不见吧,本人随口问了一句潘斌是否确被限制会见,或者现在还是否被限制会见中(713日被告知限制会见但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哪想这窗口内的数名警察均支支吾吾,一番理论后干脆闭口不语。无奈本人至该所办公区域找所领导,所领导(暂不点名及公示警号)傲慢的告诉我在外边等一下,那就等吧,谁叫咱是屁民呢,权力面前就缩缩头吧。约十分钟后该所领导走出办公室在走廊接见了本人。本辩护人郑重的指出会见窗口的违法行为,并指出告知不能会见的理由是看守所的义务,这大热天的、大老远的一次次往返折腾,既是律师执业之哀,更是法治不倡之殇。十余分钟的争论中,该领导始终不与正面答复。最后竟然告知本人“我们愿意答复就答复,不愿意答复就不答复”,本人当即指出其任性的权力思想要不得,并应该为此话承担后果。在本人的一再要求下,所领导最后说我们正在开会,等会议结束就答复,然后要求我离开办公区域至大厅静候。期间倒是一警花妹妹递上矿泉水,口干舌燥之际万分感谢!

无奈,再至驻检投诉。驻检检察官热情的接待并当面与办案机关电话联系,最终通过看守所内部记录信息及电话核实潘斌确实涉嫌“寻衅滋事”罪,该罪名不能被限制会见,应该准许会见。并驻检检察官耐心的告知了维权途径,在此谢谢该检察官!

一个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弄的这样神秘、曲折为那般?至于你办案机关以后是否会变更罪名,或者现在是否想变更罪名都不是构成对现有涉嫌罪名限制会见的理由,那个而你涪陵看守所不管是受办案机关的口头要求,还是任性蛮横的拒绝会见都是违法。

大厅等候至下午4点,这领导也没有开完会的迹象,也没有人愿意告诉我大概等多久,看来领导这会是开不完了,我也等不了了,离开涪陵看守所。在出所后本人向给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通报此情况,并要求维护律师会见权。局领导的热情让我喜滋滋的,委屈后的愤懑到是减少了不小,今天(84日)一早再接领导电话,通知我将相关材料与情况说明传至律师权益维护窗口以便协调维权,在此谢谢重庆司法行政部门!就事论事,这确有娘家人的感觉。

就此事,我将在下周至涪陵检察院投诉并再次要求会见,以此检验是否传说中的公检法“协调办案”。


(办案小记纯属个人办案之客观记录,除此外不做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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