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3日星期三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对民政部民信公【2017】26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回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所于2017821日收到贵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民信公[2017]268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贵部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我所表示由衷的赞赏! 但鉴于贵部存在逾期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2187号生效判决的客观事实,我所对贵部能否依法、正确地就我所申请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所有政府信息资料案给予重新答复仍持有疑虑、放心不下。为此,特致回函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2187号生效判决所维持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0 16 ) 0 2 行初 12 4 号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贵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定期限对我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所是在 201771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7)京刑终2187号《行政判决书》的,而贵部住所就在首都北京,与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近在咫尺,收到上述判决书应不迟于我所收到的时间。故贵部依法应于2017713日起算15个工作日内就我所申请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所有政府信息资料一案给予重新答复;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故贵部最迟应于2017824日日作出重新答复。但贵部迟至2017818日才作出履行生效裁判,给予我所重新答复的决定,并表示还要延长答复期限。由此足以认定贵部迟延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2187号生效判决,构成了违法行为。鉴于以上事实,我所希望贵部在重新作出实体行政行为时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以弥补上述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取得我所的谅解和宽容,避免产生新的行政争议,导致新的诉讼,牵扯双方精力和司法资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贵部不得再以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拒不公开全国律协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各部门负责人备案表等政府信息;也不得再以涉及律协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律协合法权益为由,拒不公开全国律协各届会长离任审计报告、各年度财务审理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等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贵部应依法向我所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所有政府信息资料。
否则,贵部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我所将再次对贵部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贵部再违法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和刑事责任,或直接向国家监察部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举报和控告。
特此回函,望慎重考虑、认真研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正确地给予我所重新答复!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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