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因709吴淦案开庭,律师余文生在2017年8月12日至14日期间被非法拘禁,律师余文生向检察院等部门对当地居委会主任张玉新及辖区派出所提起刑事控告;同时,其妻子许艳也就此事向检察院等部门对居委会主任张玉新、国保王宁和陆凯提起控告。
控告状
控告人:余文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602),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张玉新,女,50岁左右,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控告人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2日中午,余文生从家中外出吃饭,刚出楼门,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民委员会主任张玉新携多名自称八角派出所的警察拦截,不许余文生外出。余文生只好独自在家,不能外出。一直到8月14日下午,余文生才行动自由,可以外出。
《刑法》238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被控告人非法限制余文生的自由,并且超过48小时。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为此,余文生特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此致
石景山区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 石景山区政府 北京市政府 国务院 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抄送
北京市公安局
公安部 北京市监察局
监察部
控告人:余文生
2017年8月16日
控告信
控告人:许艳,电话:13718826079,地扯: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楼107室(602)
被控告人1:张玉新,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北居委会主任
被控告人2:王宁,北京市石景山区国保
被控告人3:陆凯,北京市石景山区国保支队长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上述3被控告人非法拘禁余文生律师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许艳与控告事项中的余文生律师是夫妻关系。因为余文生律师从8月12日至8月14日下午约6点,一直被非法拘禁在家里不让出门,我作为受害人余文生律师的亲属,依法对上述被控告人提出控告。
非法拘禁余文生律师过程,8月9日,两个国保曾找余文生律师,传达十九大的注意事项。余文生律师回答他会在法律框架内做他愿意做的事。
8月10日,石景山国保支队长等人让余文生带着全家这几天与他们一起找个山清水秀的地方旅游,被余文生拒绝。国保又告之余文生律师这几天天津不能去,余文生律师回答:“法律不禁止的地方,他都可以去,天津去不去,他正在考虑。”
8月11日夜里约23点,家里有人敲门约5分钟,然后敲门人离开了。
8月12月上午约9点,余文生律师家里电表停电,充了100元电费后显示电费余额为388元,给石景山国保队长打电话问停电是不是他们弄坏的以后,电又好了。
8月12日,早上约10点,二个声称是北京市石景山八角派出所的警察的人没穿警服、没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警告余文生不许去不该去的地方。中午约11点半余文生出门吃饭,一群人围了上来不让余文生走,站在余文生面前拦着不让走的是园北居委会主任张玉新,后面站了6个声称是八角派出所的警察,同样没穿警服、没有出具法律文书,最后把余文生律师逼入家里。非法拘禁至14日下午约6点,共约非法拘禁56个小时。
在此期间,我电话问石景山区国保支队长有什么权力任意限制余文生的人身自由,他说是八角派出所和居委会的人自己的行为,后来的电话中又说他问问吃饭问题;也是他说最迟到14日上午10点。10点20分,余文生出门仍然不让走,我电话问国保陆支队长,他回答庭审还没结束,等天津开完庭他马上让他们撤;有公民去看望余文生律师,不让公民上楼的一些人,公民拍了照片,其中一个就是长期对余文生安保的石景山区国保王宁。
在此期间,余文生家的门铃坏了,如果外面订餐送餐员根本上不了6楼,因为听不到门铃声,没人给送餐员开门。所以只能吃国保送的盒饭,盒饭质量不好,豆土丝、圆白菜等,肉很少。每次盒饭都被吃完了,有时还没吃饱。
综上所述,居委会主任是否有执法权?她为什么拦着余文生律师不让走?如果她是在代政府部门执行活动,那是哪个部门授权?授权文书她为什么不出示?即然没有任何法律文书,那居委会主任
张玉新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他人,应依法追究张玉新的法律责任。王宁等国保没有穿警服、没有出貝任何法律文书、强制非法剥夺余文生律师的人身自由,把余文生非法拘禁在家里不让出门,不让朋友上楼见余文生,构成非法拘禁,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什么时候撤,由国保陆凯支队长通知才撤,说明这次非法拘禁行为由陆凯指使或命令,所以应依法追究国保支队长非法拘禁他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被任意限制,宪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公民没有违法,执法机关没有出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情况下,限制余文生律师人身自由的行为,以上3被告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有关部门监督与调查些事,对违法者进行依法追责。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纪律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纪律委员会
北京市检察院
控告人:许艳(被非法拘禁人余文生的妻子)
2017.8.16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