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5日星期六

无罪推定的适用困境—— 施平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案全纪实


转自新浪微博“河南石玉”

施平:公检法司16个月近500天无法解决一张小小的实习律师证

施平,笔名石玉,男,1979年出生,曾服务于《南方都市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共十余年。2015年在依法治国理念的鼓舞下,励志报效国家,参加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年自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3月获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月即着手律师实习,不料其实习登记问题延宕至今、悬而未决。

20164月起,根据律师协会要求,律师实习登记人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施平便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申请开具,竟被该分局数次无理拒绝。无奈施平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20166月底,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开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
“经核实施平于20145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201472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72日解除取保候审。除上述情况外,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拿到该《证明》后,施平将其提交给实习登记机构——广州市律师协会。201610月,该协会援引三级律师协会“暂缓登记条款”对施平不予实习登记。该条款内容为: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施平虽于2014526日至7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采取过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平属法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施平的案件法定应予撤销。而广州市律师协会所依据的“暂缓登记条款”超越了法律规定,对实习人员有罪推定,违背刑诉法及立法法。公安机关错了,律师协会也错了。为此,施平采取法律行动如下:

一、诉讼:
1201611月起诉广州律师协会依法作出登记决定,目前该案经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采纳“暂缓登记条款”,认为施平未提交案件结案文件,故驳回诉讼请求。目前已上诉。
2、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基于对自身权利的尊重, 2016109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其撤案或终止侦查,并出具文书。被其口头拒绝后,施平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其上一级机关郑州公安局举报,要求查处其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告知查处结果。在60日法定期限内,郑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查处不告知,故施平将其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未开庭未作调查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目前已上诉。
3201612月,施平将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开具的有无犯罪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施平被“立案查处”)。案件经该院四次公开审理(包括庭前证据交换、正式开庭审理、补充证据质证等)后,以该《证明》对施平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已上诉。

二、举报、控告:
20176月初至今,施平两次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不撤销施平案件的违法行为。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责任人员明确回复称不属于侦查监督范围,要求施平向公安机关反映。期间施平多次向郑州市公安局举报二里岗分局不撤案,并多次拨打公安部督察电话反映,至今均无任何反馈。

三、申请国家赔偿:
因施平属法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故施平自20172月开始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以“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为由不予受理,施平向上一级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复议后,其被责令受理。但受理后又以同一理由驳回施平的赔偿申请,施平又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7728日,郑州市公安局又以同一理由理由驳回施平的国家赔偿申请。目前施平正在准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立案。

就广州律协来说,施平本人已经被法律规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要求施平提交的“立案查处结果”(其要求的违法性且不论),事实上是已被法律所规定了!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等于法律),其效力难道低于一个公安分局的证明文件吗?而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来说,其违法性更显而易见:该依法撤案的不撤案,该依法赔偿的不赔偿,傲慢任性、违法越权地开出一张不伦不类的“有罪”证明,活生生架空当事者权利16个月!

20164月至今整整16个月以来,为了成为一名实习律师,施平穷尽了一切现存的法律救济手段,全部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包括两级公安机关、一家基层检察机关、三家基层法院、一家律师协会(受法律授权和司法局委托)漠然处之,袖手以待。施平如何维权求生?敬诉诸君钧鉴。
此致

2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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