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星期日

斯伟江律师: 一个反腐案件的“排废程序”标本



周泽在连云港开庭,邀请我去学习参观。貌似一个很普通的官员贪腐案件,连云港市府副秘书长,被指控受贿几百万,在动辄几亿的认罪高官面前,毫不起眼。但与众不同的是,杜不认罪,认为是被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的冤案。一个不肯认罪的官员,很罕见,多见的是认罪不上诉的。我原来办的江西萍乡政协副主席贺维林,就是认为自己无罪,一审判了五年半,一年多过去了,到现在二审还没开庭。据说认罪了会轻判,不认罪会重判,当事人都很清楚,但很多当事人要的是,清白的名声,宁可多坐几年牢。

一早起来,赶到连云港中院,法庭开庭,庭审现场很多空位,但,还是严格控制旁听者,很多人不能进去现场听,只能听视频转播,当然,你也可以说,比没有视频转播,还是要好很多。上午我凭旁听者和身份证听了二个小时,下午不行了,旁听证和名字必须一致,重新申请也不行,法警说找领导,领导电话也不肯说,只能作罢,看到另外一个旁听者发了一条微博,诉说此事过了一会儿。法警汇报完过来说,可以上法庭现场旁听,去了一些人,还有一些人依旧在视频旁听,盖视频旁听就是在法院的接待大厅,可以看手机,走动,现场不自由,不能看手机。可以说,庭审总体比较透明。

杜宇平,看上去五十多,双鬓斑白,浓眉大眼,颧骨较高,身材消瘦,一脸精干之色。我进去旁听的时候,正好遇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非程序,其实和工厂排废是一样的,就是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一律排除在法庭可采证据之外。这是康师傅年代就制定的,但一直没有很多实质性的进展。看完本文,你就知道,制定法律到实施法律,实在不容易。法律必须有合适的机构来实施,机构之间必须独立,互相制衡,而不能一家独大。

由于是纪委办的案子,检察院照惯例,是提前介入,检方的说法叫,初查。就是检察人员到纪委办案点去先做笔录,周泽认为,这是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时候,视频转播大厅的法警过来,说,在这里不要写东西,要写东西到茶座去写啊),我于是到大厅外面的垃圾桶上继续写。

初查阶段很大的问题是,纪委限制了人身自由,有的情况下(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嫌疑人都会被不让睡觉很长时间,按照杜宇平的说法,纪委是四班制,早上六七点钟一班,到中午12点左右,中午12点左右,到下午六七点,下午六七点到晚上12点,晚上12点,到早上六七点。他在里面80天,几乎每天睡觉时间很少,就2-3个小时,我不知道,这2-3个小时,是在上面四个班次中,哪个时间。

检方为了证明自己取证合法,证明杜宇平说自己因被强制站立许多天,从而脚肿,播放检察院法警将杜宇平,从纪委办案点(多数叫清风苑),送到看守所的录像。证明什么呢?因为杜宇平说自己被纪委刑讯逼供,而检察院和纪委是联合办案的,纪委负责刑讯,检察院负责做笔录。因此,检察院说,我们没有刑讯逼供杜,杜说,你们是一伙的。检察院的录像,主要证明是你自己走出去的,而之前杜宇平说,是法警扶着出去的。不过,录像中,到了车上,杜宇平揉着眼睛说,这是我三个月第一次见到阳光。在录像中,看到了纪委办案点房子,窗户很高,挂着窗帘,杜宇平说,三个月不见阳光,(庭审中也说80天),应该是属实的。庭审中,杜说,纪委的人跟他说,这四班倒三个月的杀伤力,相当于看守所2年,监狱3年。我觉得实际上的杀伤力是超过的,因为,单独关押,联合国公约规定是酷刑。不让睡觉,更是没有瘢痕的酷刑,很少有人受得了。现在刑诉法的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就是6个月可以单独关押,非常可怕,但已经合法化,所以,合法的,不一定是善的。有的法律人,坚持恶法也是法,我觉得,要是自己遭遇到这种恶法,恐怕会改变主意的。

庭审中,印象最深的是,杜看完这几段录像说,第一段录像从纪委办案点出来,是我这辈子最高兴的事情, 因为,他吸了一口气,因为我终于从地狱里出来了。我看旁听的人,都有点动容。杜说,第二段从检察院做完笔录的录像,是最轻松的时候,因为,办案人员说,只要认罪态度好,就是三年以下,缓刑,可以回家了,所以,你们看到我很开心。当然,现在检察院的指控是十年以上,从关押到现在,已经快三年了。

后来检察院又播放了一段中纪委的认罪视频,杜宇平说,这段视频是要求录制的标准视频,为了让他录制好这个视频,纪委的人还找来五篇范文,都是官员忏悔文件中的范文,供他参考,说,你看,市委书记/纪委书记/检察长,你都认识,把忏悔录像拍好了,忏悔书写好了,领导一高兴,就是三年以下/缓刑。他就认真写,纪委的组长帮他修改了好几稿,你看录像里我座位后面扔的纸团。

忏悔录像中,杜说话前先鞠躬,录完再鞠躬,周泽问他为什么要鞠躬,杜宇平说,要这样做的。估计也是标准动作。据旁听群众说,这个录像中纪委的反腐大会上播放过。杜这个级别,没法上央视。杜在法庭上说,“”组长”说了,只要在录像里流泪,就能三年以下……。

排非程序,法律规定,律师或被告人提供线索,时间/地点/人物,实施刑讯逼供,然后,检察院针对性地提供录像,证人,体检记录,如果是正常案件,被告人说,XX日,谁打我,不让我睡觉,检察院只需要提供当天录像,证明没人打他,给他睡觉的录像,非法证据排除检方的举证责任就完成了。但问题是,纪委办案,检察院接受的案件。一般流程是,纪委把人用各种手段把人压服了,然后通知检察院初查,检察院就到纪委办案点去做笔录,最后,双方都谈好了,纪委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必须让被告人不翻供,按照纪委时期的初查笔录来说,到检察院录一个像,做一份笔录,被告人照说的,就去看守所,被告人不老实的,就送回纪委,基本上,谁也不肯回去,宁可照纪委阶段初查笔录说。

因此,排非程序,一般被告人说,在纪委阶段被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检察院除了拿出纪委阶段的全部录像,否则,无法针对性地说明没有刑讯,因此,从法条上来说,无法针对性地完成举证义务。当然,一般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都会怕提纪委,正如杜宇平的案件中,法庭对提到纪委的刑讯,都比较紧张,有时会打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发言。完全可以理解,纪委在党内的地位,远远高于检察/法院。所以,一般法院会说,纪委阶段不是刑事程序阶段,所以,法庭不审查。但这里会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如果被告人说被纪委刑讯,同时检察院配合做笔录,AB角,不能查纪委阶段,那么,排非程序,就毫无意义,我经常在法庭上问的问题是,法院/检察院是不是执行法律的,如果是,那么纪委是不是在法律之下?如果检察院/公安刑讯逼供,必须进行调查,纪委涉嫌刑讯逼供,就不能调查,这肯定不符合法律。这当然是体制问题,检察院天然存在举证不能的劣势,法院也知道这种情况,因此,纪委办案的案件,基本上不会认定刑讯逼供,因此检方往往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往往也配合地说,是的,是纪委帮你们干的。我这时往往会认为,被告人说错了,检察院是帮纪委打工的。因为,纪委老是叫检察院反贪的人来干活,(类似外包),但毕竟不是一个公司的,配合总归不是特别默契,时间久了,纪委认为,不如整合成一个公司,因此,监察委改革横空出世,检察院反贪局并入纪委监察委,以后检察院也不用初查了,侦查权并到纪委监察委了,当然,这时我的个人观点,很可能是错误的。不知道,以后监察委侦查期间,排非程序被告人说,监察委涉嫌刑讯,不知道,监察委能否直接提供录像?目前看来,可能性不大。因为,纪委和检察院的同学说,反腐案件难度大,不这么整不行啊。我不知道,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如何不靠这手段也能反腐的?廉政公署,从一进入就录像,三个录像,可以提交给律师一份,似乎反腐也挺好?反腐的前提是根源上要权力制衡,否则,围着粪堆打XX,很难,我以前写的反腐的朱元璋难题,依旧没法解决。

而且,历史上的反腐,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树倒猢狲散,那个人朝廷失势,连根拔起,下面的没问题也有问题。另外一个就是,朋党没倒掉,下面最腐败的官员也没事,因为背靠大树好乘凉。如果要整风,那么倒霉的就是没大树可依靠的,散兵游勇。以前湖北黄梅县地震局局长钱国良,对自己老婆说,反腐再怎么反,也不会到我这清水衙门,我这个不出门应酬的人这里,结果,他被双规,变植物人,最后死了。我们后来被家属解聘了,不知道最后是否有人被追究责任。

不知道杜宇平案件如何案发,也不知道实体如何。庭审过程中,周泽在庭审上说,本案出现了,证人因为律师取证之后,改变了证言,结果证人又被抓进去,有的在检察院被关押十几天,有的在公安局被关,检察院居然还找辩护律师做询问笔录,结果,当地律师怕被抓,就解除委托了。后来,请了南京的律师,南京的律师在开庭前一天,也不敢来了,不知道是否也怕被抓。因为,庭审上,检察院说(南京)律师取证时,对证人说,“杜宇平翻了,你也翻吧,两人就都没事了”。这就是诱供。律师涉嫌诱供,是会被抓的,这次旁听的詹燕律师,她父亲詹肇成律师,因为取证,被成都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关押已经快 一年半了。

貌似纪委在法庭之外,检法在纪委之下,而律师,有的临阵不上了,有的选择死磕了。认怂或死磕,to be or not to bethis is a question


面对困境,何去何从,每一个人面前都有一条十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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