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星期四

公安部就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人意见多


201761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公告表明,《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公安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此稿。

该意见稿公布之后,官方媒体多以保障人权、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为主题报道该法征求意见稿。一些普通民众认为这是鼓励犯罪,这引起了另一部分网民对其言论的反驳“你被错抓后就不这样想了”。法律人对于该消息的转发和评论却更加深入和集中,在公安部正在起草该法前后,意见就不断,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    公安起草易致部门利益法制化 
根据《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十二条条: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法律案。
看守所条例升格为看守所法,这是一个共识,但公安部来起草这部法律,却遭致了法律界人士的同声质疑或反对。
    律师丁金坤直接称这“让人纳闷”,因为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兼具侦查司法职能,“怎么可以立法呢”。
“可见,公安部作为部门是没有立法权的,也无提出法律议案之权。即使是全国人大是委托授权公安部起草法案,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由公安部来起草看守所法草案,十有八九是偏向部门利益的。“怎么可能自我放权呢?程序不当,结果安能公正?”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家清也称,看守所法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权,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主导立法的全过程。即使是最初的草案,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抗体”起草,起码也要“异体”起草,现在由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是“本体”起草,这极易导致公安部门利益法制化,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    
    网友“天目靑松”:自己抓、自己审、自己关、自己管、还自己起草一部法律规范自己。。。。。[哈哈][哈哈]
网友“中问-法律评论”:屁民的意见总是忽略不计。跟人大橡皮图章的地位一样,多少年了杜绝不了部门立法、立法为部门圈利的怪圈,号称最高权力归人大,其实就是个屁。

二、    将看守所剥离出公安部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才更加合理
要求看守所从公安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声音一直不断。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在2017年两会上还提了侦羁分离的提案。
    他认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看管都归到公安,容易出现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的问题。
    在公安部门的管理下,看守所有“服务于(公安部门)侦查的嫌疑”。这也不利于公安侦破能力的提高,因为公安部门现在习惯了有线索后找证据这样的办法,这导致我国成为了世界上采取羁押手段较多的国家。
    侯欣一建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的好处是,看守所在羁押案犯之前应向司法行政部门打报告,而司法行政部门也会去审核这些案件,从而解决现存的各种问题。
但他也谈到了实行侦羁分离的阻力。公安不愿交出羁押权,因为分离会对公安形成限制;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压力较大,一旦分离,可能会造成案件侦破率下降。可能会造成社会舆论反弹。
丁金坤律师认为,看守所是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必须中立,才能平等服务于诉讼。但目前看守所也是归公安部门管理的,这就会导致看守所在行使职能时不能不受制于公安部门的领导。由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职能,这就导致容易出现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等诸多问题。
樊崇义教授说,公安部门在破案压力之下,“以押代侦”已成为一条公开的“潜规则”。审前羁押的初衷是“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其主要功能是诉讼保障。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的羁押常常被人为异化成“为侦破案件”而关押。因而,看守所成为变相的羁押机关,而非真正的审前羁押场所。在此背景下,审前羁押率长期高位运行,成了人权保障的“马蜂窝”。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要求看守所将深挖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能,无疑是最好的注脚。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仍肩负重要的“深挖犯罪”这一侦查使命,这不仅严重背离了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也使看守所的人权保障任务黯然失色,甚至成为完成侦查活动的“牺牲品”。
李庄说:被抓人的称谓非主要问题。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归司法机关管辖很重要。若嫌疑人被抓后,立即(35小时)送看守所,且保护其送看守所前的沉默权,将减少刑讯逼供90%,甚至以上。冤假错案避免50%,甚至以上。
    北京大学法学陈瑞华教授在2017年第15期《民主与法制》 杂志发文呼吁,全国各级看守所成建制地转归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隶属,全体看守所管教民警保留现有身份和待遇,全部看守所设施整体转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律师谢靖波认为:将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是利大于弊。

三、    防止刑讯逼供
2014年,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近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研讨会上表示,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前段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看守所条例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赵春光“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的表态,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嘲笑和质疑。
网友“方绍伟”改了一下赵的话进行讽刺,“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后被追究的事件。”
律师戴和平说:“五年来,说刑讯逼供案件逐年减少、有好转,我相信;说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哪个律师相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犀利点评称:“ 是谁在造谣?律师还是公安?”
有人认为,这是公安部门在捂盖子,保护刑讯逼供者。
此次公布的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对防止酷刑方面的举措不足。实践中,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理,酷刑或变相酷刑不能有效杜绝。
樊崇义教授表示,公安机关内部“上命下从”“左右协作”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使侦查和监所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制度空间仍很大。

四、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然而,在实践中,律师会见难很常见。律师被要求提供额外的手续,如: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案件看守所也以领导或办案单位有要求拒绝安排会见;以连续提审拒绝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目前,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已经公开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相信,在715日前,会有更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普通公民对该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