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

黄佳德律师发表关于湖州中院程序严重违法的抗议信暨回避要求书


近日,黄佳德律师以浙江湖州中院不告知辩护律师合议庭成员、欺骗律师以及李世华案依法必须开庭审理为由公开发表《李世华案辩护律师关于湖州中院程序严重违法的抗议信暨回避要求书》。

新浪微博@黄佳德律师:
#湖州李世华案#,律师多次当面沟通,书面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可@湖州中院 连合议庭成员都没告知我,就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关乎案件的重大决定:不开庭审理。
蒋敏、李玉文等三位法官,还欺骗律师要求交辩护意见,并口头告知,看了辩护意见再决定是否开庭,玩弄律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合议庭不敢将本该开庭审理的案件藏起来?难道要将冤案制造到底?辩护人极为震惊,严重抗议,并依法要求该案全部合议庭成员回避!办冤案的人也将终身被追究责任!

李世华案另一名辩护律师@徐昕:
@湖州中院 刚被@最高人民法院 列为深化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试点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座谈会刚在湖州举行,该院就不顾律师强烈要求,对必须开庭、排除非法证据的李世华案决定不开庭审理,这么说一套做一套,不好吧?

据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部署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全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工作。浙江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名列其中。

“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李世华案辩护律师关于湖州中院程序严重违法的抗议信暨回避要求书

转自新浪博客“黄佳德律师”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你院正在审理的李世华受贿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黄佳德。本辩护律师自522日向法庭递交辩护手续,但截止目前仍未被告知合议庭成员,却接到了合议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决定书。

二审不开庭,根据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李世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应当直接改判为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

然而,堂堂人民法院,蒋敏、李玉文等三位刑事庭资深法官,竟然欺骗律师、玩弄律师!置李世华的上诉权利于不顾、置刑诉法关于二审提交新证据应当开庭审理的规定于不顾、置李世华案所谓的300万元受贿款完全虚构的事实于不顾,决心将冤案继续制造到底,辩护律师表示强烈抗议!除了抗议,并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要求该案合议庭蒋敏、李玉文等三位法官全体回避。

一、    未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即以合议庭名义作出涉及本案的重大决定,严重程序违法

本辩护律师于2017612日收到发自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EMS快递,《送达回证》上写着送达文书有两项: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提交辩护意见通知书。但是,信封里只有《提交辩护意见通知书》,且是两份,而根本未见《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文件。这不是玩弄律师吗?
直到现在,本辩护人也不知道那第三位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法官姓甚名谁!

辩护律师只好再次向法庭递交《李世华涉嫌受贿案再次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辩护意见》,另外,律师结合观看审讯录像发现的本案侦查严重违法、李世华所谓的300万元受贿根本不构成的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法定情形,向法庭递交了《湖州李世华案:冤案是如何制造的?——基于审讯录像的分析》。

我们国家的法律到底还要不要遵守!律师连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底是谁都不知道,2017623日,律师就收到了湖州中院《本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的通知书!文书号:(2017)浙05刑终72-2
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开庭的如此重大决定,为什么如此草率、如此与辩护律师躲猫猫!法律规定的回避权利还有没有?!

二、    湖州中院李世华案蒋敏、李玉文等三位法官欺骗律师

本辩护律师于2017525日至62日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观看本案审讯录像期间,蒋敏法官和李玉文法官以本案审限即将到期为由、要求律师于619日前向法庭提交本案的《辩护意见》。本律师以李世华喊冤不止,本案的前期侦查、审判程序有严重违法,指控李世华受贿与事实严重不符、证据严重不足,辩护律师已经递交新证据,二名辩护律师均未参加一审等为由,表示本案必须开庭,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发表在法庭上。而蒋敏和李玉文二位法官欺骗律师,称:你们律师把辩护意见递交法庭,我们裁量后决定是否开庭。实际上,法庭早已经决定本案不开庭,是想欺骗律师将辩护意见呈交后伪造已经符合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定要求。

为什么说合议庭法官是欺骗律师:因为刑诉法规定二审不开庭时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三、    湖州中院李世华案蒋敏、李玉文等三位法官拒不依法调取有利于辩护人申请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徐昕向法庭递交了一系列新证据:《湖州矿治办简报》(第7期)、2009年湖州市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会议资料,荣誉证书,国家、省市媒体报道,湖州矿治办简报(第48期)及相关报道。

本辩护律师多次书面、口头向法庭申请调取本案有利于李世华的证据材料,有《纪委提审李世华的无罪供述与辩解》、能够直接证明李世华根本未收受300万元受贿的《侦查机关监控李世华的录音录像》。但是,二审法官根本不答复律师、更从未调取,甚至将检察院已经移交法庭的审讯录像直接退回检察机关!

四、    蒋敏、李玉文等三位法官无法公正审理本案

辩护人提交多份新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提交要求开庭审理申请书,审讯录像分析等多份文书,希望二审能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法院居然连本案合议庭组成都不告知即决定不开庭审理,这严重侵犯了李世华的诉讼权利,更是怕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庭审暴露。蒋敏、李玉文等三位法官,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

本案二审不开庭,根据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结合本案李世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应当直接改判为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

辩护人对二审合议庭事实上的上述欺骗律师、玩弄律师、置刑事法律关于证据调取、关于二审公开开庭规定于不顾的行为,极为震惊!严重抗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合议庭将本该公开庭审的案件捂起来、盖起来、藏起来?如果李世华真的收受了300万元,如果李世华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为何不做成湖州市的反腐典型?

因此,辩护律师要求本案合议庭成员全部回避!

辩护律师即日起,也将就涉案法官的严重违法行为,控告反映至各级纪检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律师不会放弃,判冤案的人也将终身责任追究!

此致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世华的辩护律师:黄佳德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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