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律师在广州办案遭遇律师证复印件需要加盖律所章的奇葩规定


近日,广东律师陈进学在广州越秀区办理刑事案件,再次遭遇律师证复印件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坚决不给备案的奇葩规定刁难。

据陈进学律师介绍,广州市各个看守所基本都有这么个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第一次后,要去办案单位备案才能见第二次。

陈进学律师说:“我也知道广州市公安局有个文件规定,去备案时提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律所公章。20175月底,我去广州市越秀区预审大队备案时,其他复印件都加盖了律所公章,独缺律师证复印件忘了加盖律所公章,预审大队工作人员坚决不给我备案。”

陈进学律师表示,我能提供律师证原件核对,怎么律师证复印件还要加盖律所公章?广州市公安局的文件规定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如此机械地执行?

当时,接待女警员回复称:作为人民警察,她必须服从命令和执行广州市公安局的规定。

陈进学律师说:“这个奇葩规定存在有几年了。那天,我觉得我受够了。这么几年,我一直忍受着这么奇葩的文件规定,已忍无可忍,现征求各位同仁一起力争废除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201412月联合制订的《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律师告知办案机关时,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律师应当同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律师提交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应当是原件,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注明“经核对,该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携1名实习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告知办案机关时,应当一并提交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提交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上应当注明“经核对,该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该微博贴的评论摘录如下:
@律师庞琨:好,给越秀区公安点赞,下次最好让律师所给律师本人也盖个章才给备案!

@青石律师:不给人民群众添点麻烦,人家怎么为人民服务?

@李蔚归来:如果这个规定合法,那么以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也必须要加盖派出所章了!

@黄溢智律师:侵犯律师的执业权

@律师常玮平1603:没想到广州打着保护之名限制律师执业权利到这个程度,[吃惊]


@严华丰律师:你又不是人民群众,不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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