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星期日

刘章律师:杜宇平案旁听记——权利非抗争无以致


自五月下旬起朋友圈的律师前辈们便纷纷发表、转发关于连云港杜宇平案的评论旁听文章,除因基于杜宇平第一辩护人周泽律师以其公信力向社会报告此一案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外,此案引起律师界普遍关注的原因在于连云港当局在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翻证后抓捕证人甚至将矛头直指原辩护律师意图动用刑法第306条抓捕律师,直接导致当地律师在被调查的巨大压力面前被迫“临阵脱逃”,当局种种肆意妄为行径一时间引起律师界公愤。周泽律师微博长文中亦坦言因对抓捕证人、威胁恐吓律师不能忍而挺身而出为杜宇平辩护。作为一位有志从事刑事辩护的法科生,无论是基于法治公义计还是未来执业环境计,一开始便对此案保持了关注,有幸得徐昕老师和伍雷律师推荐,在杜宇平案开庭一周始进入质证阶段的六一儿童节赶赴连云港亲临现场旁听了杜案两天的庭审。短短两天,感受颇深,收获极大,最大的感受莫过于:法治进步的每一步均艰难无比,非抗争无以致。

一、  小小的旁听记笔记权利亦需抗争以致

虽旁听庭审的经历不多,但我旁听庭审有记笔记的习惯,这也应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的应有之义,可偏偏很多地方的法院,特别是江苏的法院,一遇到敏感案件就要限制剥夺这一基本权利。四月份在淮安中院旁听花开功案时便因记笔记的事情同法警、刑二庭的一旁听女法官因此事多次发生冲突,虽几经争取记笔记权利勉强得到了保障,但时不时被法警拍肩膀示意、“提醒”或者偶尔回应一句“你有什么法律依据”也是十分影响心情。六月一号进入法庭前同行律师便提醒带了笔记本应该也带不进去,之前的庭审均禁止记笔记且发生了抢夺没收笔记本的事情,还没进入法院就产生了“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但还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带了笔记本过去,果不其然,安检处一听是旁听2号庭便要求把本子、手机全部存放不允许带入。

安检两道关口,一是登记,二是正式安检。登记人员要求存放本子,争辩了两句未予理睬就到了正式的安检口,安检人员也提出要求存放本子不予许带入,只得毕恭毕敬地用安检规定未禁止以及本子无安全威胁反驳,最后提出折中方案“我们带进去,到时候服从法庭指挥,不让记我们就不记”,待对方态度缓和未强行制止的时机也不多语赶紧溜了进去,算是突破了第一道关卡。

刚到法庭门口,一大群法警就将我们拦下,特别是带着笔记本的我和封旺,禁止我们带笔记本更警告我们不许记录,还举了前几日旁听时有一律师被没收的事例警告我们,我便要求对方拿出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其讲述了《人民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但法警的态度十分蛮横“哪有那么多为什么,不让记就是不让记”,还真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继续争辩道“我们都听审判长的,要是开庭后书记员宣读法庭记录中明确声明不允许记录我们就不记”,但对方仍然是不屑一顾。要求对方讲道理,该领导仍然是以“别说了”、“不行”回应。正好审判长入庭经过,该法警就提议询问审判长意见,我们就走过去向审判长提出了记笔记的要求,当时又把人民法庭规则和上海高院的批复抖落了一遍,审判长听毕轻语了一句扭头便走入法庭。审判长说了什么其实当时并没有听清楚,看口型好像是说的“不能记”又好像说的是“记吧、记吧”,法警也好像没听清,我就赶忙抓住机会做了有利解释,跟法警确认道“审判长都说了可以记,之后别再因为这个事情起冲突”,该领导不予理睬一副不屑一顾的走开了。本子最终顺利带入法庭。下午更多的人带了本子来,直至第二天庭审又有法警当庭报告审判长有人记笔记,审判长当庭表示“可以记”,小小的旁听记笔记权终于经抗争得到了保障。

二、  律师权益保障非抗争无以致

庭审中辩方提交了大量原辩护人对证人调查取证所作调查笔录作为无罪证据,但从庭审中得知,在多位证人接受律师调查并推翻了在侦查机关所作指控被告人的供述后便被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再次抓捕羁押。证人被抓捕后不仅二次翻证,重新作出了同之前一样的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指控被告人的证言,同时还给出了翻证再翻证的所谓“合理解释”:受到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威胁、引诱,在经过检察院的思想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同一时间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妨害作证罪,证人所作询问笔录及被调查人员等诸多矛头直指对证人调查取证的原辩护律师,连云港当地的郭律师被多个部门调查或约谈后被迫退出该案辩护,但针对律师的调查仍未停止,个别证人证言直指南京李律师妨碍作证,终致李律师“临阵脱逃”退出辩护。

众所周知,远有李庄案,近有詹肇成案,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犹如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剑,此案若非辩护律师规范取证、以周泽律师为代表的刑辩律师界纷纷声援,几乎连云港当局又要制造一起迫害辩护律师的公案。

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如果动辄对进行调查取证的辩护律师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名予以调查甚至刑事追诉,不仅使得某一个案的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必然导致寒蝉效应,使得越来越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将“绝不取证”奉为圭臬,不仅使得律师的辩护沦为“形式辩护”,更会极大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律师因调查取证而被调查威胁报复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如何应对呢?

初步思考:首先需要坚决批判“绝不取证”式的不负责的做法,同时向不惧风险坚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律师致以崇高的敬意,此外还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规范取证不授人以柄,但最重要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完善、公权力肆意任性的背景下律师们要抱团取暖互帮互助,律师权益的保障非团结抗争无以致。连云港当局对郭、李律师的调查停止固然是因为无证据,但我想团结起来的律师们集体发声对其形成的震慑亦功不可没,连云港当局即便想要打击报复使他们陷入被动局面的辩护律师,也得掂量掂量是否经得起滔滔民意的口诛笔伐。

三、  被污染的证人证言——证人权益保护之抗争

庭审中因涉及辩方所提交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多轮辩论,公诉人认为证人在接受原辩护律师调查时翻供是由于受到了威胁和引诱,因而律师的调查笔录不合法,证言也不具有客观性。周泽、王兴律师对此坚决予以反驳“如果律师对证人讲的‘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说假话就是诬陷好人’的话根本不构成威胁,检察机关在证人翻证后把撇开法院决定的控辩审三方核实调查证据而单独重新抓捕证人关押才是真正的威胁”,被告人杜宇平气愤地说“谁能威胁证人?能威胁他们做假证的是随时可以关押他们的公权力”。

公诉人也明显感到律师威胁证人难以成立,便退而指律师引诱证人趋利避害翻供。但除被抓捕或面临被抓捕的证人在接受检察院讯问时指证原辩护律师引诱他们做伪证外,并未任何证据证明辩护律师威胁引诱了证人,特别是辩方指出其中一份证言系经过了证人四次慎重修改字斟句酌而成,怎么可能是律师诱导所致?更何况,证言中所涉及的证人先前在检察机关受到了逼供、指供并向市纪委、市检领导写信反映等情况律师无从得知只能是证人主动提供的,更增加了律师所作调查笔录的合法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控方提交的用于指控杜宇平犯罪的证人证言反而是在违法抓捕证人存在威胁逼迫证人作伪证的合理怀疑下作出的,从根本上污染了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即便作为证据来使用,对于两造的证人证言,亦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方可认证。对此,公诉人提出,讯问的时候明确告知了证人权利义务并要求其实事求是的回答,因而证人证言就应当是真实的。王兴律师犀利地指出控方双重标准,质问辩方调查笔录中也要求证人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那为什么控方的证言就可信而辩方提供的证言就不可信?公诉人又抛出新的理由,认为既然证人出庭了并且否认了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且做出了指控杜宇平的证言,就应以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为准。辩方指出出庭作证并不代表没有就没有受到威胁,所作证言就真实可信,实际上尤某霞坐轮椅到法院视频室作证、李某强在朋友圈哀叹“我的爷爷–我父亲在七岁时就失去了父亲!就因为掩护一名共-产党人–被当时政府国民党政府活活打死!我?爷爷,你的孙子承受不了了了!!!”以及尤某、李某均在被关押后出具了指证杜宇平的“证言,取保后接受律师调查翻证,但法院开庭前又被检察院抓捕,并推翻了对律师所作证言等种种反常情况均表明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存在疑问;此外,就出庭提供的证言来看,出庭证人几乎一致表示“记不清楚了,以在检察机关的最后一份为准”,问题在于,既然记不清了怎么还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明显证人是为了配合指证杜宇平而被迫作了伪证。辩方还提出一个深刻的命题,证人出庭“自认”之前证言是真实的便能免除控方举证责任吗?显然面对诸多证人受威胁逼供的合理怀疑,控方不可以免除对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庭审中得知为指控杜宇平犯罪,市检调查抓捕相关人员近百,杜宇平当庭称之为“红色恐怖”,对于那些被“认定”与杜宇平有经济往来的企业家,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公诉人也多次提到了凡是人便有趋利避害的心态,既然如此,检察机关是通过什么样的思想教育手段使证人承认自己行贿的犯罪行为呢?检察院如何使得这些企业家违背基本人性,对司法机关开诚布公呢?在合理怀疑的范畴内,能够得出结论:是在卷证据能够证实的超期羁押、疲劳审讯以及辩方案外调查到的相关证人企业面临倒闭、查处等种种威胁导致了相关证人违心认罪指证杜宇平。

四、  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何而来?——被告人权益保障之抗争

公诉人举示被告人有罪供述,认为被告人所作的几次有罪供述是在未受到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应属于合法证据。被告人杜宇平对在检察院未受到刑讯逼供也予以认可,但提出自己是在被有关部门弄服以后才在接受检察院一开始的讯问时保持了在有关部门被指示给的说法。不是我这里含糊其辞,而是整个法庭上对这个神秘的“有关部门”均噤若寒蝉,即便被告人杜宇平讲起有罪供述如何做出时也无奈地感慨尊重审判长的意见不直接提纪委的名字,而多以“有关部门”来代称,其实这是因为之前的开庭中审判长明确多次表态他的底线就是不许提“纪委”,基于对审判长的理解和辩审关系的考虑,辩方、被告人均尽量避开这个有关部门,但每当控方用杜宇平的有罪供述指控杜宇平时,杜宇平便不免气愤地要讲起在该神秘部门的遭遇以及每一笔供述是怎么从无到有的,而一旦情绪激动多说几句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审判长便及时制止并警告被告人所发表的意见已经超出了质证范围。

杜宇平所言是否可信?作为旁听者,从杜“险成大老虎”的遭遇中能够得出自己的内心确信,即杜有罪供述完全有可能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所作供述。

杜宇平详述了自己险成大老虎的过程,杜宇平说,在连云港市纪委双规期间,纪委人员粗暴的折磨、威逼令人几近崩溃,加之在连云港纪委不断灌输市委、市委书记不会错,要把你抓典型的强大威慑下,杜认为在司法不公的当下自己不可能完全无罪,只得认命试图换取可以保命并得到轻判的承诺。连云港纪委一开始野心勃勃,对杜的定调便是要让杜成为连云港历史上数一数二的大老虎,杜便无奈配合承认收钱,收钱的数额不断加码,从5000到一万,从五万到十万,一直到几百万的时候纪委专案组仍不满意,见杜不肯再妥协退让,便欺骗杜说,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多少钱而在于能不能树立一个典型,而是完成连云港市委要抓大老虎典型的任务,于是杜便按照要求供述自己收受了尤某霞2000万元。这2000万是怎么收受的呢?杜供述是杜每天从尤某霞住处拿两个行李箱连续十天才将2000万放回自己车库的。但应该是纪委的人员也觉得这情节比较荒诞,但又不舍得放弃这一巨大战果,他们便不断完善2000万的来源、去向和交接细节。为了容纳20个行李箱将尤某霞住处变更为宾馆总体套房,为了解决2000万巨款的去向,要求杜提供向某某些领导干部行贿的证言,这更是细思极恐,纪委极力搜集领导干部的黑材料当真是一心为公吗,恐怕存在疑问。无论怎么编,假的就是假的,在杜、尤双方有罪供述的前提下,2000万的指控任务的确很难完成,纪委无奈最终放弃了2000万的数额,杜宇平也没成为大老虎。回头想想,要是杜宇平家里房子大一点,放得下20个箱子,某部门立功再心切一些,恐怕端给检察院的就是2000万的指控任务了。

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特别是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越来越成为一大问题,本可认罪从轻的当事人不惜重判也要坚决喊冤的当事人实习以来已经见过多位,杜宇平是一位,淮安花开功是一位,团队代理的湖州李世华案、长寿孔祥文案、山东王协力案也均有相似之处,若非含冤他们大可不必与组织对抗。职务犯罪领域的冤案目前已经成为一大顽疾,用伍雷律师的话讲,“相当一部分人不可避免的要成为转型期的炮灰,只有顽强抗争才能脱离历史的轨道,洗刷冤屈”,非辩护律师、当事人、家属三方合力坚决抗争无以致。

五、  杜宇平案与淮安花开功案之简单比较

旁听了两起职务犯罪重大疑似冤案的庭审,感到这两起案件不仅都是江苏省的中院管辖,更有很多共性问题:
1、均经过市委决议,由纪委侦办后交由检察机关,背后均有一双遮天蔽日的手,审判长均对庭审中提及纪委或某领导的行为大为光火;
2、当事人,家属均坚决喊冤,均有敢于真正辩护的著名律师介入,杜案为周泽律师、王兴律师,花案为刘金滨律师;
3、旁听权均受到限制,公开审理变成有限公开,当然杜案在庭审多日后已经放开了此一限制;
4、均不许记笔记,经斗争后勉强得到了保障;
5、均有侵犯辩护律师合法辩护权遗憾事件的发生,杜案为调查威胁律师,花案为违法驱逐律师出庭;
6、证人出庭难,即便出庭也要脱裤子放屁不当面质证而要视频室作证,连作证都内容也如出一辙,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或记不清了”,更神奇的是两案中均有原本健康状况良好的证人坐着轮椅出庭作证,连出庭都代步工具都相同,真是咄咄怪事;
7、被告人均控诉自己在检察院纪委的非人道遭遇,并均申请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甚至杜宇平提出要像于欢案一样微博直播;
8、均得到了律师界的声援观摩,花案旁听团虽没有杜案旁听团规模大范围广,却也使得淮安中院大为紧张,百般刁难限制旁听权:
9、均引起最起码省一级的司法机关以及舆情部门的高度重视,花案庭审现场即有高院派员旁听提前熟悉可能上诉案件的庭审情况,相信杜案也不例外;
10、至于指控证据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侦查机关违法或者不规范办案的类似性以及法庭排非的走过场等方面的类似性就更多了,在此不一而足。

庭审中还有许多发人深省的命题,例如公诉人指责辩方未提交一份对杜宇平无罪辩护无用的证据,这其实是混淆了控方责任与辩方责任的区别。再如排除非法证据与证据合法性的质证关系,难道经过了排非程序,合法性就没有问题了?主观臆测与合理怀疑的界限区别?违反讯问规范的讯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如何对待?证人有无翻证的权利?检察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有无规范惩戒措施?是否构成威胁证人?证人出庭作证何以拒不回答问题该如何对待?被滥用的视频作证该如何规范使用?无视法院主持的三方调查核实证据而单独抓捕证人重新取证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作证,应如何处置?有可能证实被告人杜宇平无罪的证据究竟应不应该以所谓涉密或与本案无关为由拒不移送法院?有可能遭受威胁、逼供的证人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排非审查,辩方、合议庭、公诉人究竟有无权利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一个“涉密”的理由就可以拒绝辩方、被告人的申请吗?上下级检察院能否联合一体办案?是否违背级别管辖上下级监督的法律规定?市检的人员能否假冒区检的人员讯问证人?算不算招摇撞骗?庭审中控辩双方具体涉及的事实与法理之辩还有很多,在此不一而足,有机会再予详记。

法治中国的建成非一日之功,也没有捷径可循,华山自古一条道,非一地一案之抗争无以致,愿连云港中院看在法治的颜面上,公正审理杜宇平案,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201763

返京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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