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星期四

余文生程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因王全璋案起诉陈有西名誉侵权


    2017727日,余文生、程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因王全璋案起诉陈有西名誉侵权。

                 起诉书

原告:余文生,前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67111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107室,电话13910033651.

原告:程海,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195267日出生,住……,电话18910535236

被告: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电话0517-87901648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58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后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201618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了王全璋,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201687日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补,201721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将王全璋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原告余文生原是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11月经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的委托成为王全璋的辩护人。原告程海20161月经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的委托成为王全璋的辩护人。201511月到20168月,余文生、程海先后二十余次来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均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以《刑事诉讼法》37条第3款的规定,以王全璋案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而拒绝余文生会见王全璋的要求。

    201687日王全璋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余文生、程海先后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阅王全璋的案卷,被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全璋声明“不要任何律师为他辩护”为由而拒绝余文生、程海律师阅卷,拒绝余文生、程海查看王全璋的声明,拒绝接收余文生、程海为王全璋辩护的辩护手续。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则以必须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同意才可以会见王全璋为由,而拒绝余文生、程海的会见要求。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行为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37条第1和第2款、38条的规定。

    王全璋案退补侦查期间,天津市公安局拒绝承认余文生、程海的辩护人身份,拒绝接收余文生、程海的会见申请。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也拒绝余文生、程海会见王全璋。天津市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32333637条的规定。

    201721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王全璋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余文生、程海又多次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要求递交辩护手续及要求阅王全璋的案卷,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却拒绝余文生、程海递交辩护手续及阅卷要求。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又以王全璋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有一个“不要律师”的声明为由拒绝余文生、程海会见王全璋。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32条、38条的规定,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237条的规定。

    然而陈有西系执业律师在明知家属已经委托了余文生、程海为王全璋辩护人的情况下,却违规于2017713日会见了王全璋并到法院阅王全璋的案卷。陈有西为掩盖其丑行,于2017726日在其微博上发表了《<“官派律师”不得不说的几句话>关于王全璋律师聘请我辩护和会见的情况公告》,并自己评论“(余文生、程海)两位律师都未通过年检,进不了看守所。也阅不了卷。”以误导公众,严重侵犯余文生、程海的名誉权。余文生、程海共去天津四十余次,尽职尽责,不能会见及阅卷是公检法看守所违法违规,并不是“未通过年检”,况且余文生于2016129日至2017531日年检(年度考核)正常。陈有西称两个律师没有年检不允许会见和的说法歪曲事实,也违法。

    1、不给程海、余文生两律师会见和阅卷,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说法是王全璋有书面声明,自己辩护,不请律师。但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声明。即便有这样的声明,按照2015年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等五部门关于维护律师执业权的规定,我们两律师有权会见他核实。陈有西本人的会见王全璋,也证明王全璋不请律师的书面声明是违法办案人员编造的谎言。

    2、按照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被告人王全璋可以委托1-2位辩护律师,被关押时可由亲属代为委托。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代为委托程海、余文生担任起侦查阶段到二审的辩护人,两律师的辩护函和委托书等已经寄送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周虹和院长,又前后二十多次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王全璋,看守所都是说他不要律师,拒绝安排会见,6月份要求会见时谎称是王全璋自己聘了两律师,律师已经会见了他。

    3、陈有西明知亲属已经为他委托程、余律师,仍然去会见和阅卷,违反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不超过二人的规定,故意违法。

    4、有消息称,陈有西在王全璋已经明确当面表示不委托陈有西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下,还隐瞒此情况去找其妻子李文足要求担任王全璋辩护律师,李文足不见才电话短信联系。

    5、根据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律师执业证书(简称律师证)未经依法吊销和律师申请注销,永远有效。

    6、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需依据本所规定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司法局。法律没有律师证需要年检的规定。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为律师设定年度考核办法,强迫律师参加,考核完后在律师证后面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2014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判决认定未经过年底考核的律师证有效;司法部律师司副司长、全国律协也发文,说明年度考核是对上年度律师执业情况的事后监督,考核结果和执业资格无关。

    7、司法部规定律师每年需要经过司法局对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在律师证后面页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司法部这些年度考核的规定与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相抵触。如果律师执行了司法部的年度考核规定就违反或架空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规定,构成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违法。律师需要年检说法,是陈有西编造的谎言或长期配合违法根本不知律师法第24条为何物。依法律师证发证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外,无需再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8、陈有西作为全国律协宪法人权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明知自己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在律师证上该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违法,却长期配合共同破坏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的正确实施,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是中国律师界的莫大耻辱。

    9、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违法不给程、余二律师会见和阅卷没有法律依据,陈有西歪曲地解释成两律师不参加违法司法年检看守所不给会见和法院不给阅卷,使社会公众误认为不年度考核的律师证不合格,为办案单位和自己的违法打掩护,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两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

    余文生作为王全璋的前辩护人(余文生已于2017718日被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解聘,暂不能律师执业)、程海作为王全璋的辩护人,为维护个人之名誉依法,依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余文生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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