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星期六

吴有水律师开怼杭州市律师协会


20177月,因吴有水律师在新浪微博上的言论,杭州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吴有水律师进行立案调查。近日,吴有水律师​​​​​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了书面答辩词,题目是“律师,当坚守宪法法律的底线”。周泽律师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帐号公开了该答辩词。

周泽律师在该答辩词前加了按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律师协会也一样,更不得做超越法律的打手。

​​​​​致律协:律师,当坚守宪法法律的底线
——给杭州市律师协会的书面答辩词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摘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第五款

前言

我一直认为,杭州市的司法环境,不能说全国最好,至少也是属于最好之列的,因为,杭州是一个包容的城市;杭州市的政府,比其它一些地方的政府,也更懂得更要文明一些。因为,法治与文明,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只有法治好,才会有文明——没有法治,必然荒蛮。

我也一直认为,杭州的律师,在全国律师行列,应当属于毫不逊色的。因为,浙江,自古以后就有这方面的传统,以绍兴师爷而著称。所以,浙江人律师中,有袁裕来、有斯伟江、有陈有西,还有那个网名叫吴法天的吴丹红,虽然我极讨厌他,但如果他正打八经做律师的话,还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如果要把浙江人律师分成两极的话,斯伟江算一极、吴丹红就是另一极,而陈有西,就是站在中间的了!

所以,我一直以来,为自己是浙江人律师中的一份子,总是感觉到骄傲。

才不久以前吧?杭州市律协的会长、还有一位副会长,来到我所里,对我所的律师“亲切看望”。当时我对该领导表态说:绝不给领导找麻烦!我会骂中华律协,也不会骂杭州的司法行政部们和杭州市律协,反正,我尽量不给咱杭州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添堵。其实,之前我也是这么做的。因为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么。

但是,这回,我得破例了,违背自己当初不骂和添堵的承诺了,因为:

杭州市律师协会以接到一位匿名网民的投诉,称本人“在新浪微博上经常发表对党和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负面评价,传播社会负能量,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这样荒唐的理由,对本人进行立案调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委与惩戒委员会则称:收到“反映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不当言论”,居然连杭州市律协他们自己都也不知道还不知道我究竟是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哪一条法规和律师协会的哪一条规定!

荒唐到此,这就不是我给杭州市律协找麻烦的事了,而是因为杭州市律协自己撑得太饱了没事干,来找我的麻烦!我这个人素来就是从来吃软不吃硬。我尊重你,如果你把我这种对你的尊重当成是一种软弱可欺的话,那可真的是错了!

所以,我不仅要放弃当初说的不找你杭州市律协的麻烦的承诺,而且,我还要大大地找,还要对你杭州市律协开口骂,而且还不是一般的骂,是痛痛快快地骂!:“丫的,什么玩意儿!”

因为,这一切都是你们自找上门来的!

2017725日,调查人员袁永明、李亚成前来我所调查。他们提供了我发表不当言论的文章和言论证据如下:

发布在新浪微博的文章:

突然都装死了,迟律师的维权路走到头了?

外交发言,必须遵守国际法,保护国格

郑戈究竟是什么东西?

拆迁户,如何做到合法快乐维权?

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吴言乱语》上的文章:

“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潜规则

在新浪上发布的其它不当言论如下:

8000千多万人,得建多少监狱啊”(发布时间:201768日)

“司法行政部门就是要杀光所有优秀的律师,留下一帮子听他们话的狗。”(发布时间:2016926日)

“我认为,中国有两‘邪’,称宝贝一对:一个是‘足邪’,一个是‘律邪’”(发布时间:2014120日)

以上言论,我查了核对了一下,新浪网和腾讯居然没有把我给删除!这些文章还微博居然还活蹦乱跳地存在着!喜欢在新浪微博上玩、喜欢搞个个人公众号写点东西的人都知道,新浪和腾讯对言论的审查,有多苛刻!但是,我这些东西,能通过新浪与腾讯的审查,却通不过杭州律协的审查!

当然,以上列示的几篇 文章和三条微博,这只是杭州市律师协会暂时出示的罪证,但是,杭州市律协调查人员说,根据那个中华律协根本就没有公开向全国律师征求过意见而秘密出台的规定说,可以对我的言论进行“全面调查”。之后究竟还会有哪些“罪证”这就不得而知。但从目前的证据看来,他们从我近十年来写的28000多条微博和数百篇的博客文章里也才扒拉出这么几条“罪证”,就算是他们整的这些内容算得上是“对党和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负面评价,传播社会负能量”,这其实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发表对党和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负面评价,传播社会负能量”最多也只能算是偶尔,何来“经常”呢?

既然还要全面调查呢!那就把我公开发布过的言论都审查一遍吧。我发布言论的平台可多呢,我扳着手指数都数不过来,要不要把他们列为我的“共犯”,一并调查?

现在我就主动向杭州市律协招供如下:这里面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环球人物、新闻周刊、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光明日报啥的,地方媒体更是去的多了,比如香港的凤凰卫视、南华早报、上海的东方卫视、澎湃新闻。广东卫视、山东卫视等等等等。还有咱浙江的,经视、钱江晚报、都市快报、浙江法制报。别的地方媒体,就太多了一点,恕我不一一向咱杭州市律协招供。外国媒体还有HNK、朝日新闻、什么路透社路边社、法新社、CNBCBBC、扭腰时报、美国之音、德国国家电视二台、明镜周刊、法国的什么爱特乐电视台、西班牙的什么什么国家电视台,瑞典的什么国家广播电台。当然还逃脱不了新浪、腾讯、网易、今日头条、财新网等等等等。因为我的共同犯因为太多太多,我扳着手指数都数不过来,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杭州市律协,你应当把他们列为我的共同犯,一并追加调查啊?不然,如何叫“全面调查”?

可笑啊!一个堂堂的律师协会里,居然连懂一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人都没有,律师协会的那些头头脑脑们,居然也没有一丁点的法治意识!

好多老百姓,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坐在那些位置上的,或许他们还以为是我们这些律师选举出来呢。所以,既然是被众律师“选举”出来管律师的律师,应当是法律水平应当是最高的。如果让他们知道,咱杭州市律师中法律水平最高的律师居然这个水平,这让杭州律师情何以堪啊!

还说我“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我看,真正让律师形象严重受损的,该是你们吧?

下面,我就把你们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没有基本的法治思想的可笑之处一一道来吧!

第一部份 “立案”的问题:你们错了!

一、不属于可以立案的范围

从杭州律协提供的有关我“言论不当”的“罪证”来看,没有一条与我本人的执业活动有关的!

那么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言论问题,是律师协会可以受理的权力范围之内吗?当然不是!

因为律师协会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成立的,它的一切权力范围都不能超越《律师法》授权。因此,《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唯一涉及所谓的“不当言论”的,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但书部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但该部分也仅仅是指在法庭上!除此,没有一条说是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之外发表言论要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约束。

即使连司法部颁布的那个曾经遭人唾骂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除执业活动之外的言论,也要追究。

今年全国律师协会那部在未经向全国律师征求意见,在密室里偷偷摸摸修改出来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也仅仅是执业行为规范,而不是律师行为规范,更不是律师言论规范!即便有相关制约律师言论的条款,也因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得成为对律师惩戒的依据!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于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非经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作为一名律师,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我的言论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如果给他人带来侵害,他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果扰乱了社会秩序什么的,有公安机关来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也有刑事侦查部门来立案侦查。所以,对律师言论的追究,只能由相应的人员或者部门来行使,那是他们的权力,而不是你律师协会可以急着来越俎代庖的。难道你们这样做,不觉得可笑吗?难道,你们学的居然不是中国的法律?难道,你们的法律是体育老师教的么?(在此,我深深地向体育老师们你表示道歉,我污辱你们了!如果他们的法律真的不是你教的话。)

所以,律师的言论问题,根本就不属于你律师协会权力的管辖之内!

所以,根据你们自己在密室里修改出来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版)第四十九条及第(一)的规定:“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

根本就不是你律协立案受理的范围啊!



二、不具备立案的要件

既然要立案,当然得具备有一个立案条件。当然,这个立案条件,在咱中华律师协会那些律师大佬们制定出来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里,居然没有。

我怀着善意的湍测,认为大概他们大约还不懂得所谓的立案,是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的。恶意的揣测就是,他们想让自己的权力扩张到可以对律师为所欲为!就连公安部门对刑事案件立案,都有前提条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案件立案,也有条件;哪怕是民事案件,任何一个人起诉到法院去,都得有个基本条件!但是,细细查看了咱中华律师协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律师立案调查,居然木有!木有啊!真的木有!好象整个中华律师协会的人全是法盲!如果制定这个规则的人不是法盲,那么,他们就是权力欲望太强,以致于连基本的规则都不要,只讲权力!这个权力就是:管你律师有没有违反哪条法则,只要我看不惯,我就可以查你!

立案应当具有什么基本条件?

首先,得有特定的行为存在;其次,该行为违法或违规。

但是,在两位调查人员对我调查的时候,我询问过他们,我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版)或者《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哪一条。

两位调查人员明确答复我,现在还不知道我违反了什么规定,这个要等调查以后再确定。

这当时可是有录音录像的哦,但愿该同步录音录像到别候别说坏了或者说开丢了什么的。

既然连我吴有水违反了你们律师协会的哪条规定都弄不清楚,杭州市律协又是怎么立案、又是调查的呢?难道因为是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专门干整律师这个行当的,就可以在连自己都不清楚律师违反了什么规定的情况下,就对律师立案调查吗?以后,此例一破,以后是不是只要某位领导看不惯某位律师,不管该律师有没有违反什么规定,都可以先立案调查再说,反正《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里规定的“违规行为”有那么多,等“全面调查”以后再说,总有一条可以适用你的呢?那么,公安以后是不是也可以只要看着某人不顺眼,就抓起来再说,然后慢慢调查,反正刑法那么多罪名,总有一个罪能适用你的这样的方式来办案呢?难道,这就是你们眼里的“法治”吗?

我想,会不会你们以后还要在处罚律师的规则里面,加上一条“莫须有”的条款吧!

都是做律师的人,总得要有点法治常识吧?连这点法治常识都没有,我真不知道究竟是谁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呢!

第二部份 关于事实方面的问题,我没有“不当言论”

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对我立案调查,称我“发表不当言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并提供了前面的五篇文章和三条微博作为证据。因此,我只能就事论事。如果要让我把所写的28000多条微博、数百篇的文章都一一道来,以证明自己没有“发表不正当言论”,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只能针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内容进行申辩。我认为,我的所有言论,都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并不存在有何“不当”。

文章一:突然都装死了,迟律师的维权路走到头了?

该篇文章的背景是迟夙生律师在望花区法院被侵权后,几个月,手机电脑都还被扣留,但之前轰轰烈烈貌似有望的各种调查都突然寂静下来了。调查最终似乎不了不之了,迟律师的维权,似乎走向了绝路。因此,本人在些情况下写下了此文。

可能的“不当言论”:

该文的所谓的“不当言论”的内容可能如下(我不知道律协的官员们是怎么看的):

首先,望花区法院装死了,尽管迟律师一直陆续公布了一些目击证人的口述证词,这些证人都一致证明违法的是望花区法院,但望花区法院再也不吭声了。其在新浪的官员微博也停止了更新,面对迟律师的那些证据,就是不吭声,就像是死了一样;接下来,某省律协的相关人员,到望花区法院去了一趟,说是视频坏了!就也跟着装死,再也不吭声了!某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十来天过去了,也如同死了一般,没有任何的声息。那个开新闻发布会要为律师维权的某部,也装死了,说好的为律师维权呢?迟律师跑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去起诉,结果,材料交上去,七天的时间早已经过了,是立案还是不立案,也决不给个话,也死了一般地过去!

我的辩解:

以上内容,仅仅是对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并不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如果有关部门或者领导认为“不当”,那也只是我描述中提到的那些单位和部门做的事情不当,我只不过是把该事实描述出来,那怎么能算是我“言论不当”呢?

当然,我文章中说上述被提到的单位和部门在“装死”,是因为这些部门和单位没有真的死掉,只不过是暂时不吭声罢了,不喘气罢了,所以称它们为“装死”,这有什么不当的呢?难道非要我说他们“真死”了吗?那我岂不是在造谣了?

文章二:外交发言,必须遵守国际法,保护国格

该文章的背景是,外交部发言人针对《中英联合声明》声称:“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20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可能的“不当言论”:

因此,外交部发言人声称“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种蔑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种嘲讽。

我的辩解:

《中英联合声明》是不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果是,作为国家的外交发言人,应当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尊重国家的法律,但其居然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当成是“不具备任何约束力”的东西,这是不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种蔑视?属于不属于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嘲讽?难道我说错了吗?

可能的“不当言论”:

英国移交香港管辖权,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依据的就是《中英联合声明》及其三个附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个《中英联合声明》。怎么能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了呢?

我的辩解:

这里说的只不过是一个事实,用事实来说明外交发言人的发言所存在的严重错误。如果不是外交部发言人错了,而是我错了,那么请问律师协会的各位大佬们:中国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法律依据,是不是我“不当言论”中提到的那些?如果是,那么我的言论何来“不当”?如果不是,那么拜托你们翻出来给我看看!

可能的“不当言论”:

从逻辑上来说,既然《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了,那么英国方面是否也可以说,那么,他们要重新要回对香港的管辖权呢?

我的辩解:

这一段文字无非是采用了逻辑反推的方式,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揭露外交发言人发言错误的严重性。居然就成了“不当言论”了?

文章三:郑戈究竟是什么东西?

此文的背景是,郑戈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称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执法机关的配合,面对现实中律师执业权利屡遭侵害的事实而不顾写的。

可能的“不当言论”:

郑戈是什么东西?我随手百度了一下,原来,郑戈不是东西,而是人,而且还是高等级别人的——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他跑火的原因,是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雄文,题为《保护律师权利,促进人权事业发展》。

看完文章后,我突然感觉:郑戈,你是从外星球来的吧?

我的辩解:

我说郑戈不是东西,是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的大佬们居然认为该“言论不当”,那么拜托你们告诉我,郑戈如果是东西的话,那么他究竟是什么东西?

可能的“不当言论”:

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状况,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其权利的保障全凭办案单位的高兴,高兴时还让你会见一下当事人,还让你能坐在法庭上发表一通辩论意见,一不高兴起来时,你就连自己的当事人都已经被判决了,你都还没能见着,至于什么时候开的庭、什么时候被判决的,更加不可能知道!这些律师的执业权利的那些立法保障、细则保障、权利救济机制去哪了?不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时有律师的执业权利被侵害的。那个迟夙生律师在望花区法院开庭,被法官责令法警拖出法庭、扣押了手机和电脑,都几个月了——请问,有谁来保障她的权利了?!

我的辩解:

该段文字,只不过是我对律师执业现状的一种描述。可能律师协会的官员们,一般都是律师届的大佬,对一些难缠的案件,对于帮普通百姓维权的案件,是不屑去办理的,更不会吃力不讨好地象徐昕律师、李金星律师他们那样去帮人伸冤的。所以,不知道律师们在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是多么困难,特别是“敏感”案件,有时真会有种“上天易,会见难”的感觉。我只不过是说了实话,就“言论不当”了?难道律协的意思是要让我高唱“现在律师执业的形势是一片大好,不是小也,也不是中好” 吗?

文章四:拆迁户,如何做到合法快乐维权?

此文的背景是,面对许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屡遭的种种不幸而写的,目的是希望他们能够振作起来,让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如何去感受快乐。

可能的“不当言论”:

自家的房子被强拆了,补偿又不到位,上访被截,上街被抓,上诉被拖,感觉自己除了上树一条路,已经没有别的路可走了。于是,觉得自己的日子,总是过得那么苦哈哈——有些甚至变得有些象祥林嫂似的,整天在网络上见人就诉苦,见鬼就喊冤。

我的辩解:

该篇文章主要是意图通过用通俗的语言引导那些被拆迁户们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协的大佬们当然不会去办理这种与政府对抗的征收拆迁案件,因为你们是要始终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所以,这样的官司你们不能打,而且也不会打,因为赚不到钱。你们不和拆迁方沆瀣一气,给政府出此规避法律、捉弄百姓的鬼把戏就算是才老百姓烧到高香了,你们怎么可能会接触到这样的官司呢?而且,我还听说你们从来不上网的,看电视只看新闻联播,读报纸只读人民日报。祖国形势一片大好,人民的地位全世界最高,百姓的幸福感排行,除了朝鲜就是咱了!

所以,你们不可能了解那些土地被强征,房屋被强拆的小人物们的处境和遭遇的。我的许多当事人被“旅游”过、被“寻衅滋事过”被“扰乱社会秩序”过、被“敲诈勒索政府”过。你们所服务的对象,是绝对不会有过这的经历和待遇的。我就奇了怪了,那些被强拆的拆迁户们,他们本来就属于很弱势的群体,你们不愿意代理他们去维护他们的权益那也罢了,怎么我吴有水写篇东西帮助他们一下,就言论“过激”了,属于“不当言论”了呢?

好听点,那是因为你们在象牙塔里面呆着,看不到象牙塔下还埋有的冤魂,难听点,你们就是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驼鸟。文章中的那些图片,是我随手从百度上搜来的,那些照片看了是让有些人不开心。不开心就对了,因为每一张图片,背后都是一个真实的悲惨故事。

文章五:“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潜规则

此文的背景是:中华律协逼会长张学兵教训全国律师要“懂规矩、守规矩”,本人主张,全国的律师首先是懂法守法,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去玩各种各样的“规矩”——即潜规则。

可能的“不当言论”:

因为文章时间发布得较早,网友们找起来可能有点困难,因此,我全文复制点如下:

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教导我们说:律师要“懂规矩,守规矩”。

刚拿到律师执业证的时候,我就很懂规矩:我住的那里方特产多。每到水果出的时候,就会有法官打电话来:我们去某地摘水果,你一起去吗?

接到这样的电话,一般都会欣喜一番:毕竟人家是法官,你跟着法官一起去,人家见了,总会认为你和法官有某种关系,把案子交给你也比较放心。于是,我总是会屁颠屁颠地跟着一起去。一起去的结果,当然不是帮忙砍价,而是帮忙付款!

一次两次,你也许真的会觉得欣喜。而我们那地方特产实在是太多了:春天一天一开始,就要买竹笋、然后有早桃、夏天有杨梅、然后中摘桔子、摘梨、摘柚子、摘板粟——冬天来了,要准备木炭、冬笋。到后来就发展到要几只野兔、要买山麂,办事路过的你所在的地方,也会打个电话,又得去饭店准备一桌菜,瓶酒。吃完后,觉得某种酒比较上口,还得给捎上几瓶。

毕竟,我只是刚出来执业,案源也不多,家中也无积蓄,经济上的窘迫,让我的压力越来越大。后来,再遇到类似要求买这买那的电话,总是找借口躲开。慢慢地,我就被他们评价为“不懂规矩”的律师。

有一次,代理一起执行案件。标的不大,只有几万来块钱。被执行人是一家企业。这家企业把所有的厂房车间都承包出去了,员工也只剩下几名管理人员。从他们会计那里了解到:钱是有,就是不想给。因为我的当事人太不懂规矩了!居然敢起诉他们。这个案件从开始申请执行,一直拖了两三年,法院始终不给执行。经多方打听,说是我不懂规矩。后来我转委托给了一位他们说懂规矩的律师,他直接找到了院长,最后由院长出面要了1000块钱来。但这1000块钱始终没给当事人,我去找这位律师,问为什么执行来了不给。这位律师说,他要守规矩:这笔执行款,要得给法官留着。一般都要给法官一定的比例,算是给他们的酬劳,否则他们不会给执行。

因为我的不懂规矩、不守规矩,所以在那个地方很难呆下去了。于是,离开那里,来到杭州——当然,不久以后,那个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还有几位庭长,几乎全军覆没。

后来,我在杭州创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是个人所,所以又被司法局的某官员盯上了!他要和我合作,让我搬到他买的房子里去办公,安排一位女孩来我的所里当内勤,他去接案子。接来的案子,代理费他得30-50%,说这是规矩。

人家可是直接管着我的人,想想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再说,他也确实有些案子接进来了。于是,答应与他合作。

他立即给了我一个优秀律师的名额,让我在过年的时候准备了N张购物卡,有5000元一张的、有3000元一张的,于是,我就成了所谓的“年度十大优秀律师”。这一年,我几乎都在帮他办案。但他接进的案件,几乎都是风险代理的,有时累得要命,钱拿不到不说,还老挨他骂。而且,我办案件,必须以他的案件优先,我自己接的案子,不能和他的案件发生冲突。好不容易收到一笔代理费,他马上要提走40%,当然,不给任何的收条的——要收条,那就是你不懂规矩了!而且,钱必须是当天到账当天就得给他——不然,就是你不守规矩了!扣除40%,再加上纳税——6%不到点的营业税,收入超过10万元部分35%的所得税,如此一下来,自己所得根本无几了!

于是,我提出了不再合作——于是,剩余案件的代理费,就全部被他用一张法律服务所的票据全部领走了,作为我不守规矩的代价。而且,他雇佣了几个地痞式的人物来讨要房租,而且那房租还以翻倍的速度往上涨,逼得我只好另寻办公地点。

开始我还以为只有我才有这样的遭遇,某次听一位经常被表扬“很会来事”的“市优秀律师”对我感叹:他每年要花掉近200万元的钱,用来“守规矩”:牌桌上输钱、卡拉Ok厅唱歌、吃饭买单。只要一听到某位官员的电话,就要事先准备好几万块钱,不然,脱不了身啊!

他的话,我未辨真假。也许有吹牛的成份。不过,饭桌上、歌舞厅甚至洗浴城里买单的次数不少,每年打牌输的钱也有点壮观,这应当是真的。

“懂规矩、守规矩”,也许正是张学兵之所以能做到全国律协副会长的原因吧?

我的辩解:

该文章中提到的律师要“懂规矩,守规矩”,这话确实是中华律协的副会长张学兵说的。如果我冤枉了他,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可惜,当时是有公开报道的,作为中华律协的堂堂副会长,那应当是咱全国律师膜拜的对象,我相信他不会否认确实说过这个话吧?他不否认,你杭州市律协也不用急着就拍上,说我“言论不当”。

我认为,律师只能恪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华律师协会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相关规则(那种没有经过向全国律师征求意见、秘密通过的规则不算)。现在这个张会长居然又提出一个“规矩”说,要求全国的律师“懂规矩,守规矩”。这个“规矩”是个什么东西?张学兵副会长神神秘秘地不明说,那只有各自理解了。把我在执业生涯中所遇到各“懂规矩”的事说出来。

该文发布后,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丁处长打来电话,严厉要求本人删除此文,称此文已经惊去高层。我不知道她所说的高层是哪一层,因为在我小律师看来,杭州市司法局都已经够“高”的了。但本人并未依要求予以删除,但在次日的我个人的微信公众号《吴言乱语》上发布声明如下:

关于《“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潜规则》的声明

824日我在吴言乱语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文,25日《“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潜规则》接到杭州市司法局有关领导的电话。大意是该文引起了司法部领导的注意,称该文不够严谨,1、张学兵是不是用我文中所说的“规矩”得以当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问我有没有证据,如果没有,那就是有污蔑诽谤之嫌;2、我文章第二部分所称司法局某领导,给人的感觉是意指杭州市司法局,给杭州市司法局带来了不良影响;3、要求我删除所发布文章。

现声明如下:1、张学兵是不是用我文中所说的“规矩”得以当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我毫无证据。至于张学兵所称的“规矩”是不是我文中所说的那种规矩,因他没有明确表述,我也不清楚。他的“规矩说”如果并非我所说的“规矩说”,只能说他对所说的规矩表述得不够严谨,引起了我的误解。如果他认为我涉嫌侵权,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2、我文中第二部分所说的司法局的领导,并不是指杭州市司法局,如果因此导致有人对杭州市司法局领导的误解,我在此表示道歉。相关事实,我在三年多前已经将全部的证据提交给有关部门,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我所发布的文章,既然某些人认为已经构成诽谤污陷,那么就应当作为证据保留,因此,如果此时删除,有毁证之嫌,本人暂不敢做毁灭罪证之事,因此,依然保留。

特此声明!

吴有水

2015826

此后,杭州市司法局对此文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当是我在此文中,除了对张学兵“懂规矩、守规矩”的意思究竟是何物不清楚之外,别的应当不属于“不当言论”。此事再次被翻出来,估计有某人以为“旧仇未报,又添新恨”,所以需要对我“拉清单”了。

以上为五篇文章我所作的辩解。

另外三条微博的背景情况介绍如下:

微博一:“8000千多万人,得建多少监狱啊”(发布时间:201768日)

此条微博是评论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微博,迟律师原微博内容如下:

今天和一位资深监狱长聊天,他说他们监狱专门关押有一定级别职务犯罪人员的监区火爆,原来两个人一个房间,后来三个、四个,现在开始搭二层铺了。

(本人郑重提醒:在此严重同情一下那些有一定级别职务犯罪人员,他们的待遇是越来越低了!如果还有人不愿意收手,估计后进去的还会更底。)

看了一下具体的发布时间,是2251分。那天我干了什么,自然记不起来了,但这个时间段,我应当是喝了酒之后躺在床上玩手机。因为本人有睡前喝上几杯的习惯,不然晚上睡不着觉。此条微博的意思是什么,确实是想不起来了。调查人员提示我:是不是多打了O?或者那个“千”是多打的。意思是暗指我是不是在8000多万D员?这个可能真的不是,因为迟律师的微博明明是指“有一定级别职务犯罪人员”,而有“有一定级别职务”的D员肯定没有8000多万,而且普通D员根本就不可能进入这样的监狱区。

我对调查人员说可能是指80亿,因为全世界人口估计是80亿左右(2010年时是75亿),但用计算器算了一下,8000千万,应当是800亿,该说法也不成立,不然,真的如调查人员所说的得将外星球人也得关进去了。所以,这个应当是酒后的胡言乱语,杭州市律师协大佬们你们就爱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了。

微博二:“司法行政部门就是要杀光所有优秀的律师,留下一帮子听他们话的狗。”(发布时间:2016926日)

这句话是回复徐昕教授的微博,他在微博中称山东省的司法行政部门拟对李金星律师吊照,我认为李金星律师是全国少有的优秀律师,如果连他也要吊照,那么,全国优秀的律师基本都要“杀光”了——至于司法行政部门会不会杀光,现在还不知道,反正正在慢慢地杀着,估计只要是那种努力地为底层百姓可着劲地维护权利的律师,一但被派上了“死磕派”的标签,个个都得轮流挨刀过去。现在,你们不是正按他们的意思对我举起大刀了吗?

该言论是否不当?如果司法行政部门是不能批评的,那就是“言论不当”,如果司法行政部门是可以批评的,那就不应当是“言论不当”。哪条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不能批评的了?!

不过,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犯人和律师的,他们经常会把律师当成犯人来管,这也是一种角色上的错位。

至于谁是狗,谁因为我在这里是骂他是“听他们话的狗”,只要谁愿意站出来,我一一同意给予道歉,当然也欢迎去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人站出来,那算是没有人愿意当狗。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来了这两天发生的一件事:天津市一中院通过浙江省司法厅通知咱杭州的陈有西律师,说将要被审判的王全璋律师想委托陈有西律师辩护。陈有西律师去了天津,会见了王全璋,也签了授权委托。但在签合同时,王全璋又有些犹豫和反悔了,不打算再让陈律师辩护。陈律师于是跟王全璋的家属联系讨论是不是要委托他辩护。结果,王的家属拒绝了,并发表了公开声明,称陈有西律师是“官派律师”,吓得陈有西律师连夜起来写说明,以澄清自己不是“官派律师”——你们觉得可笑么?为什么连大名鼎鼎的陈有西律师都怕被扣上“官派律师”的帽子,半夜起来写说明,证明自己确实不是“官派”的。

当然,我主要的还是应当对狗道歉,因为我也养狗,而且特别爱狗。狗是一种很忠诚,很善解人意的动物。所以,在西方国家里,说人家是狗并不算是骂人,而是一种称赞,意思是夸人家忠诚,我以上的言论如果确有不当的话,那也只是对狗来说是“不当”的。

微博三:“我认为,中国有两‘邪’,称宝贝一对:一个是‘足邪’,一个是‘律邪’”(发布时间:2014120日)

这条微博的背景不清楚了,三年前的言论了,居然还被扒出来,真的是有毅力啊。但我估计应当是骂足球协会的,然后顺带把律师协会也给骂了。

那么该言论是不是属于“不当”呢?

首先,“一位网民”举报的是说我“经常发表对党和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负面评价”,那么,律师协会是“党”吗?是“政府”吗?是“政府部门”吗?好象都不是。所以律师协会拿出这个“罪证”,似乎有点携带私货的样子,趁着这个机会,把我骂律协的话也扒拉出来了。如果不是,那么至少是咱杭州律师协会还一直自以为自己就是政府部门呢!

但是,我这也算是“不当言论”吗?

事实上,律师协会也真是够“邪”的!

明明你们是广大律师每年交了会费供着你们、养着你们的,按道理广大的律师才是你们的“衣食父母”,男律师是你们的爹,女律师是你们的妈。可是,你们对广大的爹妈们,不仅不孝顺着,还净干些违法坑爹的事:

违反法律规定,不断地自我扩权,制定出一大堆限制律师权利、打压律师的什么“规则”,然后举着这个“规则”的大棒,对着那些尚还有些正义与良心的、被你们压迫得脊梁都弯了还是不愿意跪下的律师,指哪打哪。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法会见、无法阅卷的时候,你们不见了!一但到了要交会费的时候,你们立马出现了!律师法院被挨打,连裤子也被撕成叫化子样的时候你们不见了;一到有某某人发话对律师不满的时候,你们又跳出来了,而且还是“急先锋”。重庆唱红打黑期间,李庄被“眨眼”妨碍作证的时候,谁见过律师协会了?但那位时任政法委书记,现在估计是秦城监狱的周某康一发话,全国立即开展对律师的“整顿”了。吴良述律师在法院裤子都被人家掑了,那个时候谁见到律协了?我所律师曾经两次在执业过程中遭到侵权,向杭州律协寄过材料,望能帮助维权,但这个时候律师协会好象消失了一般,我们寄的那些材料仿佛寄给了鬼一般,无影无踪。但“某一网民”一匿名投诉举报,律师协会立即出现了,马上就开始对我立案调查了。

你说,律师协会邪不邪?称你们为“律邪”,真的是一点也不过份啊!

律师协会还总是自称为“律师的娘家”。我想,这个即便是“娘家”这个“娘”也应当是“后娘”吧?

这让我想起来了有一篇格林童话里,叫《白雪公主》。

第三部份 事实方面,是有人严惩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但不是我

举报说,我的言论“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

我不知道,中国律师的职业形象应当是个什么样子。是不是就那个穿着那件穿起来看着似道士一般的律师袍,走到大街上会被人当成精神病的那个样子?

但举报人举报的是我的言论,而不是我穿着律师袍满大街跑。

那么,中国律师的职业形象应当是什么样的呢?没有标准的答案,谁叫你们律协不再弄出一部《律师形象规则》呢?

但通过杭州市律协提供的我发布的那些言论,是“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由此可以基本分析推断出,在杭州市律协的眼里,律师的形象应当是怎么样的。

我的五篇文章、三条微博,除了一第8000千多万有点让我自己也莫名其妙之外,其它两条微博一条是说到了“律邪”,一条批评了“司法行政部门”。五篇文章中,有三篇文章是针对个人的言论进行批评的(一篇针对外交发言人,一篇针对郑戈,一篇针对张学兵)。一篇是针对有关部门的、一篇是指导被拆迁户如何依法理性并且快乐地维权的。除了两条微博只是评论一下,没有涉及别的什么事实,五篇文章均是针对某个事实、社会现状的描述及对个别人的言论进行评论。总结一下:

首先,讲的基本都是真话,说的基本都是事实;

其次,评论都是以批评为主的;

第三,鼓励百姓依法维权的。

如果说实话、并对某些胡说八道加以批评,就会“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的话,那么在杭州市律协的眼里,中国律师的职业形象应当是这样的:

1、可以满口胡说八道,但就是不能讲真话,说实话;

2、对政府、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还有咱律师的后娘家律师协会,绝对不能批评,只能赞美歌颂。

3、绝对不能鼓励老百姓依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只能劝说老百姓要配合强奸,而且还要在被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假装得很享受,很开心,要充分感谢政府的亲切关怀。

如果杭州市律师协会眼里中国律师的形象就是这样的,我真的承认,我的那些言论是“严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但如果要让我成为杭州市律协眼里的那种标准的“律师形象”,我只能哭着说:臣妾做不到啊!

律师的形象应当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是阳奉阴为、吹牛拍马、阿谀奉承、助纣为虐。

究竟是谁在严重地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不正是你们这些阳奉阴为、吹牛拍马、阿谀奉承、助纣为虐的律协官员吗?!我看你们一个个都快成马屁精了!还有什么资格跟我谈论“律师形象”?!

第四部份 法律方面:确实有人违反宪法法律,但也不是我

杭州市律师协会对我立案调查,程序方面的违法前面我已经说过了。除了程序方面的违法,实体方面同样来违法。

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的权利,但同时也是一种义务。

我针对某些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乱作出提出批评,就是作为中国的公民,在行使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当然也是在履行我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

我行使宪法赋予我的基本权利,履行宪法要求我履行的基本义务,怎么在杭州市律协的眼里,就成了“不当言论”,要就立案调查了呢?是谁给了你杭州市律协这样胆大包天,置宪法于不顾的权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执业律师,第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你们居然和宪法的规定对着干,当初,你们是怎么混进律师队伍的?!

其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面对着社会上存在的某些违反法律规定、践踏公平正义的不公、不正行为,如实地说出来、希望通过我自己微弱的呐喊声,能让那些权利被侵害的人得到一个公平与正义。我坚守法律,努力地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咋到了杭州市律协眼里,就变成了“不当言论”了呢?!

第三、违反了律协自己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对于本人究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既然杭州市律师协会的调查人员明确告知不知道,要等调查完毕之后,再予以确定“罪名”(注:罪名两字,并非他们所说)。

因此,我的书面答辩,只能限于上述“罪证”和自己胡乱猜测的“罪名”。

查了一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章,律师的“违规行为”共有以下几类:

利益冲突行为

代理不尽责行为

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

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其它应处分的违规行为

本人发布的以上言论,均与本人办理的案件无关,因此,应当符合“违规行为”的前八类。至于是否符合第九类其它应处分的违规行为,而这其它应处分的违规行为究竟是何物,这就不得而知了,但也只能适用于与律师执业相关的其它行为,而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行为,当然地不属于律师协会所管辖的范围之内。

那些律协协会的大佬们或者会说,任何一个国家的言论,是不可能绝对自由的,所谓的“言论自由”不能超过一定的度,否则就属于“言论不当”。

不错,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也一样。任何一个自由都存在着一个度。那么,这个度是什么呢?当然是法律!就象你律师协会想惩罚律师,你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也应当有个度,这个度也同样的法律。该是你管的你管,不该你管的事,你管了就违法一样的。

那么言论自由的度在哪里呢?

民法里面有、行政法里面有、刑法里面也有

。如果公民的言论超过了法律的这个度,构成一民法中的民事侵权,相对人也就是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至于起诉不起诉,如何解决,这属于“私权”范围。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伤害很大的话,可以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的规定,提出刑事自诉,这也是私权的范围,你律师协会压根就没有权力来管。

如果这个度超越得再严重点,引起了扰乱社会秩序一定的混乱,这个公安部有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也轮不上你律师协会来管。

如果这个度超越得影响政权可能被颠覆、国家可能安全的话,这也是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来管,你律协依然无权插手!因为这些都是法律已经将相关的权力赋于给相关的人或者部门了,没有赋于给你律师协会插手的权力。

所以,即便你们所说的我的“言论不当”成立,也没有你律师协会插手的份啊,你们这些管律师的律协会官员,咋就这么不懂法呢?你们都是律师,而且还是“大牌”律师、“成功”律师,这事儿传出去,多丢丑律师的脸啊!

弄得我都不好意思承认自己是杭州律师了!

我知道你们是想套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这两项规定:

(五)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六)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因为,整个《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只有以上两条与“言者有罪”有关联。但该两项是列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之下的,问题是你们提供的关于我的“罪证”都与我办理的案件无关啊。你们如果硬要套用,让全国的律师看你们的笑话,那么,我想弱弱问问:

杭州市律师缴纳的会费是全国各地中最高的,没有之一,只有唯一。如果你们根据上面的条款处罚我,停止我六个月到一年的“会员资格”,那么,是不是也应当相应地退还给我“六个月到一年”的会费呢?我穷啊!

告诉你们一个事实,如果不是律师法规定律师一但拿到了执业证,就当然地成为你们的会员,还真没有多少人稀罕你这个“律邪”会员呢!因为真正恪守国家宪法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律师还真的丢不起这个脸!

第五部份 给律协最后的忠告

从夏朝开始,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但如果真正要从有文字记载起开始算的话,那么大概只能从商起算。因为只有从商开始,才可以从那些甲骨片中找到文字的记载,那么也有3600年的文明史。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曾经有许多值得让每一个中国人骄傲的发明与创造,如一直为人津津所乐道的四大发明之类,也有着令人骄傲的人物,如孔子、墨子、李白、曹雪芹之辈。但我们不能永远躺在祖宗的荣耀上自我陶醉,做着“我大中华全世界第一”的“强国梦”。

中国,从曾经是世界上最地达的国家,中国真正开始落后,大概也只不过是自鸦片战争开始。自此以后,大片地土地割让给俄国,期间又是洪秀全闹乱。虽然,在甲午战争开始之初,清王朝还拥有亚洲舰只最先进的海军,但甲午战争一役,却被小小的日本,打得片甲不留。

清王朝结束之后进入了军阀混战,之后再就是日本入侵,然后就是八年抗战、之后是三年内战。我们的国家不断地陷入在这种混乱和战争之中。

1949年开始,大陆终于结束战争,进入和平年代。但是,因没有健全的法治,或者说因为没有进行法治建设,最后从五七年开始,进入了轰轰烈烈的反右运动并且严重扩大化。而反右运动的最主要手段,就是钳制言论,以至于演变成谁有反对意见就打倒谁的地步。就在这个同时,经济方面,也进入了荒唐的大跃进,于是也开始有了三年的困难时期。

从反右开始最后发展到文化大革命,将对言论的限制,发展到极致,同时打倒一切公、检、法,根本无法治可言。中国无论是社会还是经济,都陷入了极端的混乱。如果不是要毛泽东同志去世后,当时的领导人及结束了这种混乱的书面,并且后来在邓小平同志的竭力主持下,进行改革开放,中国,还会有今天吗?

没有!

我们分析之所在过去的中国,会有那段的惨痛历史,不正是由于对言论进行钳制、当时的个别领导人不允许别人有任何不同的意见、一少部份人又只会顺着个别领导的思想须溜拍马,阿谀奉承,另一部份人又不敢坚持真理所导致的吗?

历史的教训证明:只有法治,才能强国安民、才能真正地让中国人实现自己的梦想。不然的话,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什么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呢?

什么叫法治?我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中为什么要将之与“民主、自由、”放到一起提?因为这三者是密切不可分的一个共同体,三者缺一不可: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自由是民主的前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反过来,法治又是自由民主的保障。因此,中共中央的决议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而现在,你们居然连别人说句话都要追究责任,这不明摆着要对着干么?

中国为什么不能从惨痛的历史中接受教训呢?为什么不能让民众在宪法法律的规范范围内,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进行批评甚至是严厉的批评呢?甚至就连一个律师协会——法律的名义上是律师自己社团组织,在它毫无作为的情况下,说声它“邪”了,也会被当成应当接受惩罚的“罪证”呢?

某些所谓的“反华”国家和组织说中国钳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们的律师协会为什么要马上配合,对我的言论进行审查并意图予以“严惩”,这不正是在配合着某些“反华”国家或者组织,给他们提供切实的证明吗?

我也知道,你们对我的立案调查,或许并不是你们自己作出的决定。你们其实也只不过是小鬼,帮人背背刀的,在你们的背后,还有用几根线提着你们动的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但是,如果说某个人、某个部门不懂得宪法法律的规定,但你们作为律师,可能不懂吗?如果不懂,那么你们怎么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怎么可能还来管理律师呢?如果你们懂,为什么不能根据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恪守宪法法律呢?

别以为你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不会受到惩处。一部中国史,其实一部“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你唱罢来我登台”史。昔“秦皇汉武”何在?射雕英雄何存?无非就是一场风花雪夜,如今均已灰飞烟来罢了。近的说,反右运动时,许多积极揭发别人的人,后来不是也被别人揭发了吗?文革时期那些斗争别人的人,最后不是也被别人斗争了吗?重庆打黑唱红时,那些紧跟“薄、王”、表现得最红的人,后来不也一个个受到惩处了吗?还有周某康主政政法的时候,不是也有许多人紧跟着吗?现在貌似都被肃清或者正在肃清当中吧?

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历史总是要朝着自己的必然方向发展,历史的潮流,是谁也抵挡不住的。正如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的:历史潮流,浩浩汤汤, 逆之者死,顺之者昌。你们为何非要逆历史潮流而为呢?为何正义站在哪里,你们就总在站在它的对立面呢?

我的申辩终于要结束了,最后,我引用斯伟江律师的一句话作为对你们最后的忠告:

“不要因为眼前的苟且,而忘却了明天的追责!”

原上帝保佑所有恨我、查我、捉弄我的人,阿门!


吴有水律师​​​​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