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星期六

律师李国蓓控告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妨碍辩护律师阅卷


2017728日,律师李国蓓公开公告控告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妨碍辩护律师阅卷。

新浪微博@李国蓓律师:“我没有别的目的,别说我什么吵作,我不吵(炒)作,你让我阅卷即可!”

李国蓓律师的这句话似乎是对陈有西律师的一种回应。陈有西近日在微博上说:“死磕律师作为一个失真标签,已经成为严重破坏中国律师形象的一个祸害……用非法律的手段鼓动上访、静坐、抱团、示威、送墓碑、点蜡烛、雇水军网上炒作,期待海外民运力量声援,这不是法律人的本份,不是三大诉讼法的法律框架。”

                                   
控告二道区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妨碍辩护律师阅卷

    控告人 李国蓓,女,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3166672
    被控告人 范文婷和裴淑梅案承办人,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公诉科。
    被控告人 刘景远,男,长春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
    控告请求
    1、允许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查阅、复制裴淑梅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全部侦查卷宗材料;
    2、如因处理过程导致审查起诉期限终结,责令二道区检察复制裴淑梅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全部侦查卷宗材料并邮寄给辩护人。
    控告理由
    2017718日,辩护人接受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嫌疑人裴淑梅之女潘红委托,依法在长春市第四看守所会见了裴淑梅,经了解得知案件已经移送二道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遂于当日到二道区检察院递交了辩护手续,提出阅卷。该院案管部门电话联系后告之,承办人是范文婷,正在休假,需要二周以后再来阅卷。辩护人第二日再次会见裴淑梅时得知该案系于2017620日移送至二道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周后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故2017719日辩护人再次前往二道区检察院提出由其他承办人协助阅卷,案管部门电话联系上范文婷后,又告之承办人不是她,是正在国外度假的另一个人,无法安排阅卷。经交涉,案管部门领导称已经联系上承办人,案卷被锁在文件柜中无法取出,该承办人两三日便可回国安排阅卷,并留下控告人手机号,让辩护人回去等通知。为此,辩护人回北京等候一周无果,其间多次拨打案管部门提供的承办人及案管部门电话,均无人接听。2017726日上午辩护人再次到二道区检察交涉阅卷一事,案管部门及范文婷仍以承办人不在,打不开文件柜让辩护人回去等。
    当日上午,辩护人及裴淑梅家属到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处投诉不让阅卷一事,负责接待的李欣处长了解情况后当即给长春市检察院控申处的刘景远处长打电话,告知立即安排当日阅卷,并让辩护人下午去长春市检察院找刘景远。
    当日下午1340分,辩护人及裴淑梅家属到长春市检察院控申处找到刘景远继续反应不让阅卷的情况,刘景远没听辩护人讲完经过便直接问什么案件,辩护人答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刘景远称“最高院有文件,不让外地律师代理,只能本地律师,不会让你阅卷的!”辩护人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无此规定,要求其出示不让异地律师代理的文件,刘景远勃然大怒,对辩护人咆哮着:“你是律师你自己不知道吗?你不要在这儿表演,骗当事人钱!”态度十分恶劣。家属提出上午省检李欣处长的意见,刘景远叫嚷着:“你们去找他,他要说能阅卷,让他带你们去二道区阅卷!”并让辩护人去律协问问有没有不让异地代理的文件、出政法委开同意代理的证明等等,当辩护人问如何去这些地方时,刘景远说:“不知道!我不再接待你,自己手机百度去!”
    因当日中午近12时范文婷给辩护人打电话未接通不知所故,辩护人及裴淑梅家属离开长春市检察院后即返回二道区检察院,电话联系上范文婷后其称承办人外出提讯需等到明日上午915分给答复。无奈,辩护人回宾馆等到27日上午9时再次来到二道区检察院,范文婷称需要去长春市检汇报,因突然接到市检电话称审批领导不在,需要23日回才能做出决定,让辩护人回北京等电话,下周二,即201781日给答复。
    该案审查起诉一个半月期限到201784日止。
    控告人陈述的上述过程各检察院均配有监控设备,能够录音录像,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随时调取查证,控告人对自己举报内容的每一个字承担法律责任!
    控告人认为:
    如果二道区检察院一系列相关人员明知有所谓的“最高院文件”却故意不告知辩护人,以承办人度假、外出等等理由故意欺骗辩护人拖延时间,使不明真相的辩护人从北京往返长春多次、前往二道区检察多次,是极其不道德和缺少职业操守的!且如果吉林省确实存在该“最高院文件”,二道区检察院所有涉案人员又何必偷偷摸摸不明确告之不敢承认?而长春市检察院的刘景远在工作窗口公开宣称“最高院有文件,不让外地律师代理,只能本地律师,”并公然侮辱辩护人为:“你不要在这儿表演,骗当事人钱。反正钱没装我兜里”,其恶劣言行根本不称职共产党员,不称职国家公务人员,更不称职于他的检察院处长职务。
    虽然二道区检察院及长春市检察院百般刁难辩护人,让辩护人往返奔波且言语侮辱,但辩护人仍保持着自己的言行皆在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范围之内,相比之下,二道区检察院范文婷等和长春市检察院刘景远互演双簧戏,言行龌龊,实为全国检察院的正面形象抹黑!为长春市司法形象抹黑!
     律师制度是一项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充分尊重律师的司法职能,才能有效发挥控辩双方制衡的作用,才能促使审判结果走向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辩护律师的观点天然的、当然的要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角度作辩护,而不能沦为检察院的“辅助控诉人”,律师的职能必然与公诉方的职能相对,但检察人员不能由此天然仇视,现不能以手中的国家公器、职业的便利欺压、刁难辩护人。此外,委托辩护律师当然要收费,律师收费是正当的,何来收费就是“骗钱”一说?律师对侵犯阅卷权当然有权利提出投诉控告,又何来投诉控告就是“表演”一说?
    控告人认为长春市检察院刘景远和二道区检察院范文婷等人严重侵犯辩护律师法定的阅卷权,不当违法阻碍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不符合201412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20159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之要求,是在当前国家正大力提倡保护律师权益进行司法改革之时公然抵制,与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对抗,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提供案件材料复制件给辩护人。
    同时,因控告人确实不知吉林省有长春市检察院刘景远处长所述的“最高院有文件,不让外地律师代理,只能本地律师”这样的文件或“政法委”出具的文件,如果认为刘景远所述属实且代表长春市检察院,不对刘景远的言行做出处理,请你院依法向控告人公示该“不让外地律师代理,只能本地律师代理”的文件,以符合最高检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之精神,让辩护人明白自己维权有没有问题!
    此致
吉林省检察院
        控告人:  李国蓓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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