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星期四

律师联署监督书——呈请国务院抓紧审查撤销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两个违法部门规章


2017727日,邹丽惠律师发布消息说:关于国务院不履行审查撤销司法部违法规章法定职责的监督书——呈请国务院抓紧审查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违法规章的催促函的联署活动宣告结束,2017727日下午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送达,主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抄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各地共有54名律师参加联署。 

据了解,出现该监督书的背景是:2016年,原部长吴爱英暗箱操作,在未经事先公示讨论修规草案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1696日以司法部第133号令签署发布了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许多律师人认为,这是一部内容严重违背宪法、法律和国际法文件,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违背立法科学性原则的部门规章。全国各地170名执业律师于201610月间自发地联署了一份《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提请国务院依法审查、撤销司法部新颁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议书由联署签名人之一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于2016102日和108日采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的方式,先后两次分别递交给李克强总理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期先后两次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和法律工作委员会、抄送司法部原部长吴爱英和法规教育司。

全国各地律师的上述举动引起了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极大恐慌,纷纷采取约谈、威胁、恐吓等方法对参与联署的律师施加压力,逼迫律师退出联署,导致两名律师撤销签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引起了广大律师的强烈愤慨,紧接着又有59名律师参与766名中国公民联署要求罢免吴爱英司法部长职务的监督建议书,并效仿我国政府对国际南海仲裁裁决的“四不立场”,针对司法部持续出台的另一新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发表郑重声明:凡司法部暗箱操作、秘密出笼,违宪违法的规章和文件均属无效,我们一概不理解!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

2017428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法工备函[2017]18号《关于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复函告知葛文秀等同志(联署建议书的律师们):“你们建议对司法部201696日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进行审查的来信收悉。经研究,上述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已转送国务院法制办处理。如你们有进一步的意见建议,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同时感谢参与联署的律师“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然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律师们于201610月寄出的建议书没有任何回应。为此,律师们在监督书中说:“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但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全国168名律师联署的建议书后两个月内,最迟不应超过三个月时间给予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但是,国务院及法制办公室收到全国168名律师联署的建议书已经九个多月,就是收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转办的规章审查事项也应已逾三个月,至今没有对律师们的联署建议作出任何回应。”

另外,本网曾经报道,2016111日下午,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曾派人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司法部递送以该事务所名义所作的《关于审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对于《关于审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司法部拒收。在国务院法制办信访行政复议接待室,华欢所派去送材料的人与自称(秘书行政司)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一名女士通过电话,她说:“如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在我们的网站上可以搜到,那么就是备案的,可以转到法规备案审查司办理审查,否则我们就不予理会。”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在提交该建议书后,至今也未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的任何答复。

经网上查阅,发现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9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备案,详见“20169月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情况”(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6/10/12/art_22_38932.html)。

关于国务院不履行审查撤销司法部违法规章法定职责的监督书
——呈请国务院抓紧审查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违法规章的催促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于司法部未经事先公示讨论修规草案等法定程序,由原部长吴爱英暗箱操作于201696日以司法部第133号令签署发布了一部内容严重违背宪法、法律和国际法文件,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违背立法科学性原则的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各地170名执业律师于201610月间自发地联署了一份《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提请国务院依法审查、撤销司法部新颁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议书由联署签名人之一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于2016102日和108日采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的方式,先后两次分别递交给李克强总理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期先后两次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和法律工作委员会、抄送司法部原部长吴爱英和法规教育司。
    全国各地律师的上述举动引起了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极大恐慌,纷纷采取约谈、威胁、恐吓等方法对参与联署的律师施加压力,逼迫律师退出联署,导致两名律师撤销签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引起了广大律师的强烈愤慨,紧接着又有59名律师参与766名中国公民联署要求罢免吴爱英司法部长职务的监督建议书,并效仿我国政府对国际南海仲裁裁决的“四不立场”,针对司法部持续出台的另一新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发表郑重声明:凡司法部暗箱操作、秘密出笼,违宪违法的规章和文件均属无效,我们一概不理解!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
     2017428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法工备函[2017]18号《关于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复函告知葛文秀等同志(联署建议书的律师们):“你们建议对司法部201696日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进行审查的来信收悉。经研究,上述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已转送国务院法制办处理。如你们有进一步的意见建议,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同时感谢参与联署的律师“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复函非常明确地肯定了全国各地律师联署《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是关心和支持国家立法工作的正义行动;审查、撤销司法部违法规章系国务院的职责,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复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的规定为依据。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但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全国168名律师联署的建议书后两个月内,最迟不应超过三个月时间给予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但是,国务院及法制办公室收到全国168名律师联署的建议书已经九个多月,就是收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转办的规章审查事项也应已逾三个月,至今没有对律师们的联署建议作出任何回应。联想2015228日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于同年35日特快专递寄达国务院,迄今已经两年多;还有更早的北京程海等多名律师因请求撤销《律师执业证》上的年度考核备案页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司法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申请国务院裁决案,均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足见国务院在审查行政规章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十分严重,必将影响和妨碍我国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正规化进程。
    为此,特提出本质询,随函再次寄去全国168名律师联署的《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127名律师联署的《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和《中国律师的郑重声明》各一份,敦请国务院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赋予的“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职责,抓紧审查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违法规章,并给予联署建议人书面回复(指定联署人邹丽惠律师经收)。
      
监督人(联署者共计五十四人):
邹丽惠 福建 律师 13950309665
葛文秀 广东 律师 18028627307
   海 北京  律师 18910535236
玉品健 广东 律师13392668860
王理乾 云南 律师 13808721160
   薇 云南  律师 18288766545
陈家鸿 广西 律师 13737510376
    广东  律师 18948355837
    湖南  律师 18807319981
马纲权 北京 律师 13810822928
毛晓敏 云南 律师 13808717298
许兴华 云南 律师13888655358
王龙得 云南 律师15331730127
李浚泉 辽宁 律师 13009380038
王清鹏 河北 律师 13785423512
吴魁明 广东 律师 13006888128
文东海 湖南 律师 13574884106
    山东  律师 18006403352
    北京  律师
包龙军 北京 律师
    四川  律师
陈进学 广东 律师 13826002506
蔺其磊 北京 律师 13366227598
     重庆 律师 18523069266
陈金华 湖南 律师 15873920011
吴良述 广西 律师 13877123779
  珺 上海 律师 18017811247
李贵生 贵州 律师 13985500061
马连顺 河南 律师 13383866589
余文生 北京 律师 13910033651
张重实 湖南 律师 13307348148
王胜生 广东 律师 18899775990
隋牧青 广东 律师 13711124956
李如玉 江苏 法律人
周胜全 云南  律师 13708740509
  进 山东 律师
丁锡奎 北京 律师
燕旺利 湖南 律师 13973664085
付爱玲 广东 律师 13808879007
孙跃礼 安徽 律师 13605506080
卢思位 四川 律师
  强 湖南 律师 13319519025
胡政林 湖南 律师
唐吉田 北京 前律师13161302848
梁小军 北京 律师 13501092285
刘书庆 山东 律师 13355415256
卢廷阁 河北 律师 13012165113
黄汉中 北京 律师
宋玉生 北京 律师 13716117039
贾元鹤 青海 律师 13734661755
蒋永继 甘肃 律师
谢燕益 北京 律师
常伯阳 河南 律师 18837183338
郭海波 四川律师18683297595


公元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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