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

律师许桂娟实名微博举报胶州公安违法渎职


在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的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许桂娟于2017316日通过新浪微博举报胶州公安违法渎职,该条微博一直在律师许桂娟微博中置顶。

@律师许桂娟:@胶州公安 违反《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金鼎公司控告的李某某犯有高利转贷和职务侵占犯罪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属于违法渎职。请求@青岛公安 @警秀青岛 警务督察支队@山东警务督察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积极督察,依法查处@胶州公安 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

该条微博中的部分评论:
@道路以目时代:立不立案,法律说了不算,他们有权嘴大说了算。
@榛果拿铁太甜:转了、就是转让更多的人懂法
@淼淼杨儿:这也是醉了,难道是有靠么
该条微博评论中也有辱骂该律师的。

许桂娟律师提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第九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继续盘问)
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
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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