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星期日

张朋律师:北京市网信办整肃新闻网站的合法性分析


   日前,北京市网信办对属地新浪、搜狐、网易、凰等网站在提供互网新信息服中存在的大量违规提出严厉令网站限期予以整改。

北京市网信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被令限期整改的目,反国家《互网新信息服管理定》第十六条的定,均大量登自行采的新信息,且违规为严重,影响十分劣。北京市网信令属地相关网站涉嫌违规目予以限期整改外,将依法予警告并款的行政

笔者针对北京市网信的以上行政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北京市网信作出的限期整改的行政命令和作出的行政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行政行

1、 北京市网信是个什么机构

北京市网信的全称是“北京市互网信息公室”,立依据是2012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北京市互网信息公室的通知”。通知内容:“本市互网健康有序展,市政府决定,立北京市互网信息公室(称市网信)。市网信不另新的机构,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加挂市网信牌子。市网信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定,由市机构制部另行印。”由于网信版的主要职责没有公开,其也没有官方网站,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行政罚权等行政职权,但是北京市机构制网网站(http://www.bjbb.gov.cn/jigougaikuang/)将其列市党委工作机构,在市政府工作部中没有网信和新闻办然不排除北京市机构制网存在错误或者延更新,但《地方各人民政府机构置和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定“地方各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立、撤、合并或者格、名称,由本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上一人民政府机构制管理机关核后,上一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立、撤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人民代表大会常案。”由于北京市网信立是由市政府决定,并未院批准,也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案,因此可以判断其不属于依法立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上,从目前可取的信息可以确定网信乃市党委机构而非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权

2、 网信罚权来自何

既然北京市网信没有行政职权,其罚权来自何呢?根据北京市网信相关负责人的法,其力来源于《互网新信息服管理定》(以下称“定”)。定”由国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合制定。定”第二十八条定“反本定第十六条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信息、登自行采的新信息或者歪曲原新信息内容的,由国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予警告,并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款。”

姑且不以上定的合法性,从字面来看,也当是由新闻办公室,而不是网信。即使是两牌子、一个机构,使用网信的名也是不合适的,形式上反了该规定。

3、 《互网新信息服管理定》的合法性

   问题的关是上述“定”本身就是法的。理由如下:
首先,章制定主体法。根据《立法法》(2000年)第七十一条定,部章制定权仅限于国院各部、委会、中国人民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能的直属机构。根据国院网站公示(http://www.gov.cn/guowuyuan/zuzhi.htm)国院新闻办公室然不属于以上具有章制定的机构,无制定章,当然也没有合其他部制定章。

其次,没有制定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定有关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院的行政法、决定、命令,在本部限范内,制定章。部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法律或者国院的行政法、决定、命令的事。” 定非常明确地表明,部章不是制性的立法,而只能是行性的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行或特定法律、法定而行的立法。但是,“定”第一章中没有该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什么,且法律、行政法也从没有网新的管理定。由于“定”的内容全部均为创性的立法,反了《立法法》的上述定。

再次,反《行政法》。关于罚权定,然《行政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的,前款定的国院部、委会制定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可以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款的行政。”但如上所述,国院新闻办公室的性也决定了其不是国院的部或者委会,无定行政。关于罚权施,即使认为信息部有定行政,其也无权规定由新闻办公室,因《行政法》第十五条定,只有具有行政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因此“定”第二十八条等有关授院新闻办和地方新闻办的条款也是反《行政法》的。此外,国院也没有授院新闻办行使罚权,不符合《行政法》第十六条之定。

4、 令限期整改的合法性

除了前述主体法,此次由北京市网信办对有关网站作出的限期整改决定,从程序上来也是法的。
《行政法》第八条定的中不包括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定“行政机关施行政罚时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法行。”可,限期改正当是行政机关罚时作出的行政命令,但是北京市网信办还没有作出行政,其无命令有关网站限期整改。


上,北京市网信并非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其法依据的“定”属法制定的部章,其作出的行政命令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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