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星期四

因微信各项功能陆续被封 刘书庆起诉腾讯


    因微信各项功能陆续被封,最终被永久限制登录,理由显示为“传播色情/暴力/敏感/广告等违法行为”,大学教师、法律人刘书庆起诉腾讯公司。

    刘书庆,山东某高校教师,曾兼职从事律师执业7年。2016114日,被山东当地司法局注销律师执业证。刘书庆因代理和参与苏州范木根案、许志永案、徐纯合事件、河南访民巩建军涉杀死黑保安案、浙江异议人士陈树庆颠覆国家政权案和709李和平案等等多起敏感案件,有律师曾评论说:当局找不到吊销刘书庆律师律师证的理由,所以采取“注销”的方式。按照中国的法律,律师没有执业机构就不能执业,不能领取律师证,没有单位能够接收你,律师执业证就只能注销。

    据了解,最高法院曾有通知,不受理此类涉网站网络管理的诉讼。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立案开庭的消息。

然而,关于网络言论管制方面的合法性和可诉性,法律人一直存在诸多不同意见。

就网信办整顿一些网络媒体,张朋律师:“北京市网信办并非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其执法依据的“规定”属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作出的行政命令没有法律依据。”

    陈有西律师在201724日发微博说:“国家网络舆论管理一直无法可依,完全凭不知为谁的权力人随心所欲。在此环境下,我的方法,是不去抗争,不去交涉,不去抗议。不找朋友。让说就说,不改初衷;要禁就禁,绝不妥协;只说真话,开启民智。能够解禁当然也感谢,感谢不杀之恩。”


起诉状

原告:刘书庆,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8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3355415256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一路腾讯大厦;
电话: 0755-86013388 传真: 0755-8601339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腾讯网首页显要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在首页公开时间不低于24小时;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2013年以13355415256这个电话号码注册了微信,微信号“lsq197618,2015年陆月肆日这一天被封朋友圈,而当日原告并未在朋友圈发布敏感信息,从此导致国内注册的微信朋友都无法看到原告朋友圈的信息,同时一并封禁了原告更换微信头像的权利,至为荒诞。考虑到微信一直可以收发信息,原告一直隐忍,直到201732018时左右,突然“封禁”了原告的微信号,封禁类型显示“限制登陆,不可解封”,被封的原因显示“传播色情/暴力/敏感/广告等违法行为”。

封禁后,原告微信号不可以发送信息但可以接收信息,被告给出的微信状态是“可以临时登陆”,并未明示原告临时登陆的截止日期,在2017323日未经提示就突然剥夺了原告临时登陆的权利。其给出的信息显示“该微信账号因涉嫌传播色情/暴力/非法营销等违法内容被永久限制登陆”。

原告从未使用这个微信号传播过上述各类信息,而且微信的信息都是经过安全过滤的,凡是敏感信息均自然被屏蔽。不可能有敏感信息出现在群里,联系原告朋友圈早已被封的事实,朋友圈内容完全是自娱自乐,而且何谓敏感信息,被告也并没有定义,导致其判断非常恣意。被告指控原告发布了敏感信息,这也是对国家“长城防火墙”强大功能的羞辱。

被告封禁原告微信所给出的原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并不存在,没有事实基础,而且被告给出的这种格式化的笼统的封禁理由,是对用户的极端不负责任,其指责原告违法,却并没有向原告出示违法行为的任何证据,也没有明示原告的微信号到底是以“传播色情/暴力/敏感/广告等违法行为”中的那种行为被封禁,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因为“传播色情/暴力/非法营销”中的哪一种情形被永久限制登陆。

这是对原告人格的丑化和诋毁,这会让原告的朋友以为原告行为不端,自然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也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特起诉于贵院。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书庆

1 条评论:

  1. 刘书庆起诉马化腾 注:被告的核心义务是为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尊重原告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的言论表达权利。 起诉状 原告: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一路腾讯大厦; 电话:0755-86013388 诉讼请求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 2018/8/11 12:57:44
    [图片]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 2018/8/11 12:58:15
    起诉状
    原告:刘书庆,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8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3355415256;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一路腾讯大厦;

    电话:0755-86013388 传真: 0755-86013399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封禁原告微信号“lsq197618”的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微信号“lsq197618”的正常使用功能;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取出微信钱包内剩余财产;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微信钱包中剩余财产的双倍作为违约金; 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2013年以13355415256这个电话号码注册了微信,微信号“lsq197618”,在2015年陆月肆日这一天被封朋友圈,而当日原告并未在朋友圈发布敏感信息,从此导致国内注册的微信朋友都无法看到原告朋友圈的信息,同时一并封禁了原告更换微信头像的权利,至为荒诞。考虑到微信一直可以收发信息,原告一直隐忍,直到2017年3月20日18时左右,突然“封禁”了原告的微信号,封禁类型显示“限制登陆,不可解封”,被封的原因显示“传播色情/暴力/敏感/广告等违法行为”。

    封禁后,原告微信号不可以发送信息但可以接收信息,被告给出的微信状态是“可以临时登陆”,并未明示原告临时登陆的截止日期,在2017年3月23日未经提示就突然剥夺了原告临时登陆的权利。其给出的信息显示“该微信账号因涉嫌传播色情/暴力/非法营销等违法内容被永久限制登陆”。

    原告未使用这个微信号传播过上述各类信息,而且微信的信息都是经过安全过滤的,凡是敏感信息均自然被屏蔽。不可能有敏感信息出现在群里,联系原告朋友圈早已被封的事实,朋友圈内容完全是自娱自乐,而且何谓敏感信息,被告也并没有定义,导致其判断非常恣意。被告指控原告发布了敏感信息,这也是对国家“长城防火墙”强大功能的羞辱。

    原告认为原告申请“lsq197618”微信账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被告同意原告注册是承诺,注册通过即在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合同签订之后,原被告双方都有义务认真遵守通过数据电文形成的协议。原告的核心义务是遵守发言准则,不得发布暴力色情敏感等信息,被告的核心义务是为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尊重原告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的言论表达权利。

    原告承认言论自由应有边界,但言论表达权毕竟是一种宪法权利,对它的尊重暗含一种持久长远的国家利益,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所必须,因此对言论是否过界的判断权最终应有司法审查来决定。任何纠纷都可以有司法救济通道也是文明社会的准则。

    原告认为被告对犯禁言论的甄别应当依法进行,其应当对何谓“敏感言论”有明确的标准并在签约时告知原告,在对原告权利限制时要明确告知原告到底因为“涉嫌传播色情/暴力/敏感/广告等违法行为”哪一项而被“限制登陆,不可解封”,又是因为“涉嫌传播色情/暴力/非法营销等”中哪一种被“永久限制登陆”。同时在告知时应当提供原告违约的证据。

    但被告并没有尽到该义务,甚至连基本的提示义务都没有尽到。在2017年3月20日18时左右,突然“封禁”了原告的微信号后,封禁后,原告微信号不可以发送信息但可以接收信息,被告给出的微信状态是“可以临时登陆”,并未明示原告临时登陆的截止日期,在2017年3月23日未经提示就突然剥夺了原告临时登陆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仍有部分钱在钱包里无法取出,因为不能登陆具体数额不知。但原告点击“财产提取/结清指引”显示里面有1348.19元。

    综上,被告封禁原告“lsq197618”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双方协议的实质性违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手机13355415256即为“lsq197618”微信号的使用端口,也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原告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为表示郑重,为避免因管辖而可能产生的争议,原告特起诉于贵院,希望贵院依法审判公正裁断。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原告:刘书庆律师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萧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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