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

长沙公安关于安排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依据的答复


陈进学律师收到长沙市公安局于20173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长公政开[2017]62号),该答复称:“您申请公开的关于长沙市公安局安排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江天勇的法律依据信息,实际上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且制定机关已经公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本网评论员质问长沙公安

《环球时报》记者采访在押嫌疑人的依据是《警察法》哪一条呢?

找遍《警察法》的八章五十三条, 最有可能是长沙公安所指的依据是:
第六章执法监督之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然而,“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就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江天勇,记者却可以对他采访和录像?如果江天勇遭受酷刑,他敢告诉你们安排的记者吗?记者能够报道吗?《环球时报》胡主编允许江天勇受酷刑的报道见报吗?

允许律师会见江天勇,不谈案情,只问是否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吗?如果不允许,谈何“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另外,谢阳已经于20161216日被起诉到法院,在2月底被你们安排接受媒体采访之后,为何不再允许律师会见了?这是你们公检法害怕接受社会和公民真正的监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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