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学律师收到长沙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长公政开[2017]62号),该答复称:“您申请公开的‘关于长沙市公安局安排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江天勇的法律依据’信息,实际上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且制定机关已经公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本网评论员质问长沙公安
《环球时报》记者采访在押嫌疑人的依据是《警察法》哪一条呢?
找遍《警察法》的八章五十三条, 最有可能是长沙公安所指的依据是:
第六章执法监督之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然而,“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就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江天勇,记者却可以对他采访和录像?如果江天勇遭受酷刑,他敢告诉你们安排的记者吗?记者能够报道吗?《环球时报》胡主编允许江天勇受酷刑的报道见报吗?
允许律师会见江天勇,不谈案情,只问是否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吗?如果不允许,谈何“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另外,谢阳已经于2016年12月16日被起诉到法院,在2月底被你们安排接受媒体采访之后,为何不再允许律师会见了?这是你们公检法害怕接受社会和公民真正的监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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