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李庄案公诉人幺宁做了律师”引起热议



幺宁因曾在薄熙来主政的重庆“打黑”期间担任多个案件的公诉人而出名,公诉李庄而让他全国闻名,至今还有很多人记得她。这两天,网络上关于幺宁辞职做了律师的消息热传,相关评论也很多。

幺宁,女,汉族,1978年出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2009年重庆“打黑”期间就已经在职读博士,通过网络相关信息推定她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曾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公诉一处副处长、处长。2012年被任命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新京报》记者于2017316日致电重庆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么宁已经辞职的消息,“她辞职了”。至于幺宁辞职的具体时间,该人士并未透露。

从律师圈子中获知,她已经去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虽然她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上她应该是先从实习律师做起。

据媒体报道,幺宁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时,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表现突出。她带领全处办理涉黑案件9件共305人,占全市“打黑除恶”案件总数近一半。成功主办谢才萍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文强等人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10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重庆市人民卫士”称号。

新浪微博:
@李庄:据悉,李庄案公诉人幺宁女士继公诉人、公诉处长、重庆检察官培训中心副主任之后,做了律师。首先,恭贺律师队伍加入一员猛将,其次,愿她一路走好,永远不被“律师伪证罪”所构陷。

@许丹:我觉得她会成为一个不错的律师。
@李庄:平心而论,如不提其他,单从刑辩角度讲,确是未来律师界一员猛将!与“不错”无关。

@紫文际会深水游:中央巡视组嫌重庆薄王流毒没有肃清,闻到风声不对,么宁吓得赶紧辞去公职做律师,还跑到美帝去避风头,如此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真可笑。

@徐昕:见过不少检察官,多数和幺宁不相上下,明知被告人无罪,却非要置被告人于死地,只因领导安排或只不愿认错。和批评幺宁相比,更重要的是要反思检察官为何不能坚守正义立场和客观义务。

@西风烈北方狂:在体制之中,有很多身不由己、不由自主的时候。现实就是如此,未必每个人都能做到那么高尚伟大,甚至不怕牺牲去对抗整个组织。我相信,如果他或她从心里认为自己是个法律人,心里就一定会存有法律人的应有良知……
@jiewwwei:即使在体制之中,也可以选择不合作甚至消极抵抗,为了一己私利而吃相过于难看,绝不是身不由己就能脱罪的

@GPS卫星导航指挥中心:李庄你请他做律师申诉你的冤案吧,她应该了解案情!
@李庄:没错,全世界的公诉人加一起,也不如她了解案情,更可况,她了解的,岂止是案情……

@栾少湖律师:希望我的律师同仁们真的能“把怨恨留在身后”,请紧紧拉住幺宁们的手,共建强大的律师职业共同体。幺宁“准”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所上海办公室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所 及各地分所都真诚地欢迎你![握手]

@妞幺幺:作为一名法学博士,在法庭上不顾事实和法律还能振振有词的信口雌黄,没有一点点法律人对法律的敬仰和底线,且不说能力,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正义都不具备,建议幺宁女士选择其他行业,不要再以法律作为谋生手段


网络文章节选:
1.因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受到停止执业一年行政处罚的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著文《她没能坚守检察官节操,她是否会坚守律师节操?——幺宁前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职业伦理评论》,节录如下:
虽然迄今所谓“唱红打黑”没有被官方正式否定,但法律人的基本共识却是:那是一场法治浩劫,是一场政治运动,在那场运动中财产权、人身权、法律秩序荡然无存。
以我在重庆深入一年多研究这时期涉黑案件所见所闻以及来自律师同行、新闻媒体等提供的信息来看,薄王时期的涉黑案完全是对民营企业家杀猪式的屠杀和无情的掠夺。而幺宁公诉的涉黑案件,会有多少人蒙冤入狱?又有多少人走上断头台,又有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又有多少人如李俊被迫逃离海外至今有家难回,有国难奔?我相信这些绝非少数。根据我得到的消息,重庆“唱红打黑”时期众多冤案(如龚刚模案)伸冤大潮随着薄王垮台早已来临。
“唱红打黑”时期出现冤假错案的责任完全归责于幺宁显然是不公平的,客观讲,薄王时期重庆特殊的政治环境是这场浩劫的主要原因。
但是,幺宁在这场运动中的吃相实在是太难看了。李庄案只是一个偶然因素,把幺宁之恶网红于天下。我们可以想象,幺宁在那些冤假错案如涉黑案公诉中的表现,是如何以“公诉人”“人民检察官”的名义迫害民众和糟蹋司法正义的。
幺宁作为一个符号的重要意义只是在于:身为检察官,为什么没有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为什么没能坚持一名法律人的应有节操?
薄王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并不能成为幺宁的任何借口。
司法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司法环节中每一法律人的坚守。检察官、法官虽然与律师属于司法体系的两个分支,具有不同的职业价值属性,但是,在职业伦理上却也不无相同之处。譬如,必须以各自自身的表现体现对法律负责,对法庭负责,必须弘扬正义,必须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尽到自己的责任,必须对国家的法治现实状况和人权保护状况承担责任——甚至我们可以联想到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就是教育学生必须坚持正义,坚持善的原则,坚持法治理念,不能随波逐流,不能追求作恶,不能推卸责任,尤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行苟且之事。但是,我们痛心地看到,在“唱红打黑”风暴中,受到过西南政法大学良好法学教育、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资深检察官幺宁并没有坚守住这一切,他当庭指控李庄所谓“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时却又突然造谣抹黑李庄“嫖娼”,显然是主动加码作恶,其实质是在权力通吃的政客面前摇头摆尾,如此表现只是为了乞求一根剩骨头而已。幺宁,身为检察官,公诉人,不仅应当对李庄案承担自己的责任,她也应当对她所经手的所有有问题的涉黑案件承担自己的责任。
如果任何一名司法人员在作恶多端后可以若无其事的辞职从事律师,这真是时代的悲哀。幺宁没有坚守一名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职业节操,在我看来,她也不可能坚守一名律师的职业节操。她没有进行必要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她没有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譬如李庄、没有向更多的冤假错案受害者进行公开的道歉。根据我得到的信息,她反而以前公诉处长资深检察官的的名义兜售讲课,这实在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2.冉彤律师在《致幺宁女士的一封公开信》中说:
如果您拒绝真诚公开反省认错,我认为您暂不宜加入律师队伍。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当年您为了胜诉,超越法定职责污蔑律师“嫖娼”,对律师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我认为这属于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因此我认为您的实习登记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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