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施平因实习律师资格登记诉广州律协行政不作为案开庭


前记者施平(网名:河南石玉)诉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不作为案于2017323日上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

据了解,原告施平于201697日向被告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被告以原告被曾被立案查处为由,要求原告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结案证明,称如原告个人申请未果,其可发公函调取。然而,直至2016122日施平起诉之日,广州律师协会既不实施函调,也不给施平办理实习律师资格登记(被告称为其行为为暂缓登记)。于是施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律协给予办理实习律师资格登记。

庭审中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为行政主体;二是被告不予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方认为法律授权被告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被告为被授权组织,属行政主体。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依规范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称其也不认为原告犯了罪,但暂缓登记系其严格依据相关规范实施的。原告认为被告“暂缓登记”的本质,就是不予登记,此行为于法无据,且原告已被法律规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按照被告所依的规范,也符合规范要求,应予登记。被告还当庭提交了在网上下载的原告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公安分局的诉讼材料以及原告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文书,提请法庭考虑中止本案审理,待郑州(于世文)案件有结果后继续审理。庭审至12时结束,未当庭宣判。

  施平,河南郑州人,19797月出生,原是新华社所属《国家财经周刊》的著名调查记者,网名“河南石玉”,2011年因以私人身份赴山东临沂探访维权人士陈光诚而被解除劳动关系。因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公共维权事件,2014526日晚上,施平在郑州家中被当地警方带走,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210472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7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施平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163月领取到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拟向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实习,因为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申请实习人施平的户籍所在地二里岗派出所开始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施平于201654日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才取得二里岗派出所于2016629日开具的证明,但将施平在2014527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1772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一事未纳入无犯罪行为记录。其后,施平又向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实习,打算师从广州陈进学律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暂缓实习登记。

  施平于201736日发微信朋友圈说:“下个月,我的同年(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同学)将申领律师证,而我却连实习律师证都没有拿到。”

  20161222日,施平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请求撤销二里岗派出所于2016629日开具关于施平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责令被告限期重新开具关于施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不得显示施平涉案的情况等无关信息。

  2017220日,施平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撤销并责令重作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201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该案相关案情涉及正在侦查中内容、且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法庭决定休庭,并将开庭日期延期至2017310日。31日,施平接到二七区法院书记员通知:三月份法官外出培训,整个月内不开庭,具体时间再通知。

  2017222日,施平就2014年曾遭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错误拘留37天一事向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申请国家赔偿。2017227日,郑州市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为由做出《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郑州公安所称的其它案件实际是指因2014年公祭六四死难者及原中共领导人胡耀邦、赵紫阳等活动被起诉的于世文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世文于2014523日被刑事拘留,2015211日被正式起诉,但其后法院一直没有开庭审理。2016816日,于世文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半年。目前监视居住期满,郑州法院继续对于世文实施“取保候审”一年。在该案件中,于世文实际无罪,涉案的其他9名人员在公安侦查阶段陆续被释放,其中包括施平。于世文案很可能会不了了之,如此,施平的实习律师资格将可能永远拿不到。

  201731日上午,施平接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通知,三月份法官外出培训,施平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撤销并重作无犯罪记录证明案整个月内不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再另行通知。

  此前,前检察官杨斌也曾经就实习律师资格证事项诉广州律协。

  杨斌于199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广州地区检察机关一直工作至20153月辞职。在此期间,杨斌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20154月,辞职后的杨斌就职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同年427日,杨斌通过律所向广州市律协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其当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广州市律协接收材料时向其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写明“因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出具自14周岁至今,在申请执业时存在不能审批的风险”。54日,广州市律协再次向杨斌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杨斌补充“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杨斌从14岁开始户籍有多次迁移,至提起诉讼阶段,其户籍落户在广州市黄花岗派出所。由于各地派出所均只能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杨斌需要在自己曾经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其他多个省市,由各地派出所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形成完整的无犯罪记录。

  2015724日,杨斌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广州市律协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核她的实习申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律协对其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期限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起诉。

  杨斌不服原审裁定,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本案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在接受杨斌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补齐无犯罪记录,杨斌主动提出撤诉并获法院裁定获准后,广州市律协向其核发了实习律师证。 


  据《法制网》201655日报道:“因接受杨斌实习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达到刑法和律师法要求的能证明杨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标准,在广铁中院作出裁定后,该所又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取得了调查结果。”广州市律协秘书长朱宝莲介绍说,“经广州市律协核实,未发现杨斌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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