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

刺死辱母者于欢二审律师免费介入 社会反响强烈


20172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刺死辱母者于欢无期徒刑。

案情并不复杂:

20164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该案件一审判决的新闻在最近几天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326日凌晨,《人民日报(海外版)》的微信公众号“侠客岛”蔡斐的文章《【解局】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如是描述社会反响:“平静的周末,被一则出离愤怒的新闻打破了。”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已经在2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殷清利律师通过新浪微博说: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第一次会见于欢,他痛哭满面】于欢高中毕业后在厂子帮忙,他虽是掌上明珠,但据厂工人讲“他也穿油油的工作服与我们在一线”。于欢姑姑找到我时,还有一天上诉期限,经联系一审本地律师,他们说“不让二审代理,不交二审费用,不配合”。没办法从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仅靠判决书写了上诉状,才赶上上诉。待二审阅卷补充。第一次会见他时,我告诉他,不用担心花钱,我是免费援助的,他痛哭流涕。此案见报,算开了好头。

殷清利表示: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青岛许桂娟律师通过微博告诉殷清利律师:“如有可能,我也愿意免费介入此案,给你做个帮手!”并公开了自己的手机和微信号。

@律师许桂娟:我个人认为苏银霞应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除死者之外的其他参与本案的人员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处警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罪,从而配合儿子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辩护人在上诉时应以一审判决罪名不恰当,应改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的量刑不当,应认定正当防卫过当这个法定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从这两个辩护点进行辩护,配合苏银霞的刑事控告、报案,二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极大。

@栾少湖律师: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 点赞!经请示,我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名义向殷律师承诺:刑委会将全力以赴支持并保障你的二审辩护工作,有什么需要可以直接联系我—刑委会副主任@栾少湖律师 (手机:13905326XXX)或刑委会山东委员@毛洪涛律师 (手机:18605327XXX)。祝殷律师们工作顺利![作揖]@中国普法 @山东司法 @河北司法 『天天快报』

某律师评价:根本问题还在高利贷黑帮化并与公权力一体化!

陈有西律师评论(已经被从新浪微博删除):没有基本的人权保护的国家。警察不知道保护人身权为天职,以为被讨债活该。法官不知道保护公民防卫权,以为不杀人就不能防卫。集体围攻、挑逗、侮辱、调戏、威胁、猥亵、限制人身自由,已经陷人于正在发生的伤害危险之中,足够构成正当防卫。基础理念性堕落。国家病入膏肓。人民已经整体性无力。

“侠客岛”发布的前述文章还引用了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的话: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文章说,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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