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凌晨6点半我赶赴长沙,在宾馆安顿好后(稍事休息)上午10点半到湖南省司法厅见刘昌松处长(说明:会见之事本不归司法行政管,只因之前刘处微信约我——“欢迎我到长沙来省厅作客”,故此)。在省厅办公室稍谈片刻,刘处便请我吃饭。席间正、副处长及肖科长作陪。席间我们坦诚地交换了意见。我说“让律师会见谢阳对改善湖南的司法形象是有帮助的,不让律师会见则反证了长沙司法机关的违法,坐实了谢阳的酷刑。”在谈到辞聘律师时,我说“像谢阳这样的案子,没律师出庭辩护是不可能的,否则无法向公众及国际社会交待,官派律师谢阳肯定不会要。像我这样能主动与你们司法行政沟通的律师你们都不能接受,换两个比我俩更猛的律师就够你们受了。”
在谈及我与陈建刚律师所属司法行政希望我们退出此案时,我说:“只要长沙有本事搞掂了谢阳,谢解聘我,我二话不说,退!但这样的脏事别人都不愿揽,希望长沙当局不要指望别人来为他救火!”
我知道决定权不在司法行政,故只是希望刘处协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转告我的意见。
鉴于上次到长沙包被莫名其妙地“丢”的教训,约长沙律师朋友到宾馆为我看包。今天(2017年3月30日)上午只身一人赴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值班员一看是见谢阳就要我到二楼找所长。无奈,遂见尹所长。我说:“尹所长,怎么我每次来会见,值班人都说要我找你,别的律师都不是这样,这是为什么呢?”尹问“你找过刘处没有?”我说:“安排律会见又不关司法行政的事,找刘处干吗?况且我昨天上午见刘处见过面。”尹说:“刘处不是跟你打过电话吗?”我说:“没有这回事呀!”。
为了证实尹所言的真实性,遂在尹的办公室当着尹的面给刘处电话:“刘处,我现正在尹所长的办公室,他说会见要我找你,他们又不归司法行政管,怎么要我找你呢?这样没担当地推卸责任,一点政治伦理都没有。他说你跟我打过电话,有这回事吗?”
刘处电话回复:“你是昨天下午去看守所的,还是今天去的?你的意见我昨天跟有关部门反映了,但不是跟看守所,还没跟你打电话。你等等吧!”
我就质问尹:“你不是说刘处给我打电话了吗?”
尹说:“我说的是今天给你打电话。”
我要求会见谢阳,尹说:“办案单位正在提审。”
我问何时可安排会见,尹支吾不语。
我郑重正告:“48小时内安排律师,法律是刚性规定,提审不是阻止律师的会见权的理由!你看守所应在提审权与会见权之间进行平调整。”
期间有二修理水电的员工也在尹办公室汇报工作。该二人便插嘴为尹帮腔指责我不应该用这样的口气跟领导说话。
我转而对该水电工说:“请你摆正好你们自己的位置,这儿没你们说话的份!这样的敏感案子我知道尹所长也很无奈。”
尹闻之便说:“既然你都知道,你干吗还找我啰。”
在谈到上次(2017年2月28日)尹说48小时内给我答复,为什么到现在不仅不让我会见,而且连答复都没有?
尹说:“你又不天天在长沙,给你打了电话,但你没接。”
我说:“我给你们打电话,打通没打通电讯部门都有记录,我都可以拿出来。你说跟我打了电话,请你也把记录拿出来呀!信口杜撰说服不了人的!”
——以上是我这次就要求会见谢阳所进行交涉的忠实记录,本人不作任何主观评价,是非曲直望智者自悟!
刘正清律师
于2017年3月30日高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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