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

江西赣州南康疑因强拆农民明经国杀干部案 两律师介入会见未果


江西赣州南康疑因强拆引发农民明经国杀乡干部卓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两名律师已经与明经国亲属联系好代理明经国案。一名律师是在上海读博士的云南律师刘文华,320日上午6时许从上海乘坐火车赶赴赣州。另一名江西律师郭莲辉于319日见到明经国的两个儿子,与他们签了委托手续。320日上午郭莲辉律师前往江西赣州南康区看守所要求会见,看守所方面称需要得到办案单位允许。郭莲辉律师随即前往当地刑警大队交涉,上午交涉2个多小时到刑警大队与办案民警交涉至中午下班,被告之:下午可以会见。郭律师下午到南康看守所,又被告之下午领导要提审,不予会见。下午晚些时候,郭莲辉律师接到司法局约谈电话。

320日晚,郭莲辉律师将与刘文华律师见面。

郭莲辉律师通过明经国的两个儿子了解到:事发当天,以卓某为首的当地政府官员,出动了挖机对明经国的私宅进行了强拆。明经国家从未收到过类似会强拆的通知,也未与这帮人签定任何拆迁协议。他们强拆时,遭到明经国的阻止,也是引发冲突导致血案发生的原因,官方说辞与明经国的两个儿子说法在是否存在强拆上有较大差距。

明经国的大儿子明帮伟说:“它那个时候挖机正在挖我家的瓦片,刚好被我爸制止,才导致发生事情。”当时,明帮伟的弟弟拍了照片和视频,明帮伟说:“在他手机上面。但是在(弟弟)被拘留(传唤)24小时之内时被那里的警官删掉了。等于他们是毁灭证据。他(弟弟)是拍到了当时拆房屋的相关证据,然后被他们强行删掉了。是给他(弟弟)做笔录的警官删掉的。是在十八塘派出所时被删的,是派出所的还是刑警队的……就是那两个地方的。”

刘文华律师表示:为不至授人以柄,决定不接受任何来款。免费代理明经国案。

除律师刘文华和郭莲辉外,还有多名律师表示愿意,甚至免费代理明经国案。出据新浪微博网友“放眼观粤”发布微博说:【数律师愿法援赣州明经国强拆血案】江西赣州南康区老农明经国强拆血案发生后,目前有全国各地的律师刘文华、@王振宇律师 、@龙元富律师 、戴剑敏、@王才亮律师 与@何辉新 等人愿意免费法援。

318日江西官方发布的消息说:案发前,现场的乡村干部没有与明某某发生冲突,更没有强拆他家的“空心房”。根据《国土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空心房”是一户多宅的闲置房,“空心房”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省市统一部署对“空心房”开展大力整治,利国利民,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和拥护。

320日《重庆晨报》引用明经过儿子明帮伟的话说,案发时,其父明经国看到有人要强拆房子就跑了出来,因现场双方沟通出现问题导致命案的发生。目前,明经国的房屋被拆掉了一部分,余下的工程尚处在停工状态。

“空心房”,在当地官方的解释中是指农村地区较长时间无人居住、管理的破旧房屋。

对拆迁维权有较多经验的王才亮律师发文说:

 一、“空心房”整治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看到了有关媒体转发的官方通报:“根据《国土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空心房”是一户多宅的闲置房,“空心房”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省市统一部署对“空心房”开展大力整治,利国利民,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和拥护。"
    显然这个通报不符合现行法律。中国没有《国土资源法》,“空心房”也不是法律用语,也没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虽然有人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来证明当地的拆迁行为合法,但上述两条规定都是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才成为法律,对之前的农民宅基地没有溯及力,亦无约束力。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对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基层政府如以此强力拆迁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可怕的是,这个违法的“空心房”整治运动实际上仅仅是农村拆迁的一件马甲,并且在多个省市流行,责任显然不在基层。

二、有关政策与法不符

    我读到了2016718日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印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有国土部、江西省政府的文件为依据,但认为这不符合《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对农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处理仍然要依法进行,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违法发布的所谓对农村“空心房”进行集中整治的政策性文件与法不符。
    2017314日下午,江西省赣州市召开的《城乡环境整治暨乡风文明行动推进会》上领导们讲话以及要求“铁心硬手抓城乡环境整治”、“要全面完成农村“空心房”整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缺少法律的强制力。
     我不知道会议文件经法律顾问看了没有?没有经法律顾问审查,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审查过了,则是法律顾问不称职。这则以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战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赣市农攻字(20165号文件以相当的篇幅阐述了“空心房”整治的意义、目标等内容,在政策措施里面则明确一是要建立拆除“空心房”的补助机制;二是要倾斜安排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增减挂钩指标向“空心房”整治重点区域倾斜;但最大的缺陷是缺少上位法的法律支持。
    以政府强力拆除“空心房”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必须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至于增减挂钩的口号,现国土部长在任山东省长已经试过了,平度纵火事件已经证明其违法违宪性,相关领导本难辞其咎,遗憾的是没有省部级官员为此负责。江西省之所以还在折腾,与主要领导来自国土部有关。

三、操作层面也未依法行政

    赣州市对于农村“空心房”整治可谓雷厉风行如未引起明经国案件,人们当然可以理解。但是我们看到市里面要求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在20167月底前完成农村“空心房”的全面调查摸底。由于文件发出时间为2016718日,这意味着,当时的全面调查摸底可能尚未完成。但在文件附件中,已罗列出了赣州市2016年度农村“空心房”整治任务表,这样的操作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在摸底调查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直观的数字目标考核已经沉甸甸地落在了每一位基层干部的头上。网上可以查到2016年,南康区接到的农村“空心房”整治任务为拆除459466平方米,占到了整个赣州市全部拆除任务3000000平方米的十分之一多一点。拆除任务不可谓不重。这些艰巨的“空心房”拆除任务与矛盾激化后的后果,最终都落在了基层乡镇干部身上。
    说句实在话,这样的压力就是“逼良为娼”,让基层干部走上绝境。不干不行,恐丢饭碗。干也不行,得罪乡亲亦是祸及自身。一定意义上说,卓某也是上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即使评为“烈士”,也是得不偿失。
四、处理明经国案需要依法进行。

    中午,我在火车上打旽被电话惊醒,有记者问我们是否为江西明经国提供了法律援助?我回了四个字:“有求必应”。因为根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多年前制定的制度,凡拆迁命案当事人求助,均免收律师费。然而,虽然我们过去已经,今天仍在为很多位符合条件的拆迁命案当事人或亲属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我们尚未收到明家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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