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燕薪律师:我是个不懂法的辩护人---昨天王健案开庭的一段花絮

员问王健:你认为你参与围观声援是在行使什么利?
王健答:法无禁止即可,法律没有禁止我参与些活
:你知不知道,定了公民有言、出版、集会、社、游行、示威利,但是法和法律还规定了,行使利不能反法律的定?你参与些集会、示威活,有没有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
王健:据我所知,就算没有得批准,也不构成犯罪。
:你知不知道,公民不能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

听到里,我目瞪口呆,因此随后我即在辩论当中提出反
竟然一个公民不可以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太荒唐了。道一个公民在的城市参与集会、示威,就构成法犯罪了

听了我的然如至宝。开了长时间的庭,算逮着了一个我不懂法的机会,她要狠狠地刺我一下。(的声音有如播音,而且说话扬顿挫,总让我想起在天安舞着书说:“红卫兵小将,你好啊”的江青同志。)

辩护认为我的法荒唐,事是,辩护人自己法律缺乏了解,《中公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明确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真有这样荒唐的定啊,哈哈哈。好在我皮厚,一点都不以自己不懂法而害羞。

我其
并不是不知道国有么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嘛,并且我知道是一部《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所以我根本就没有通读过这部所“法律”的相关条款。

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是基于言自由衍生出来的自然利,任何一部法律都不禁止或限制公民行使种自由。对这些自由的行使,有机关只有配合和保障的义务,没有批准与否的力。一部定公民不可以这样不可以那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而是《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是保障公民行使利,而是限制和剥公民的利。

对这样一部法的条款缺乏了解,我得没有什么可耻的。因,我一向是个把法当成废纸的律。当然,之后在庭上,我也到,就算是一部好法,公民离开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也最多构成行政法,而不具有刑事可处罚性。退一万步,就算构成犯罪,也是非法集会罪。在一个衅滋事案中,谈这些方面,逻辑上完全是离万里。

今天抽个空,把
段花絮写出来。我想,这样的情况,应该有很多。于本本主的很多法律人来,那些法条是他奉若圭臬的金科玉律,而这样尊奉自然正的人来根本若敝履。

恐怕是我无法形成那个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巨大的鸿沟。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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