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

最高法、司法部: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阅卷次数时间


转自“法制晚报”微信公众号

导语:《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赵颖彦 叶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为了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又作了哪些规定?

保障: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不打“白条”

据了解,为了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从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律师资源保障、加强经费保障等多方面规定了保障措施。

其中在明确工作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

在加强律师资源保障方面,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要求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并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落实《办法》也需要资金保障。据了解,今后将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不仅如此,各个部门之间还将要“环环相扣”完善工作衔接。《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权利: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阅卷次数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

首先需要保障的是律师的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阅卷不方便一直是刑辩律师的“心结”。为了保障律师权利,《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此外,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都要予以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马上就访:律协研究筹建以刑辩律师为主组织平台

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影响在哪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表示,律师辩护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办法》除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外,对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从更大范围、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产生深远影响。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王俊峰认为这些规定都丰富和发展了法律援助制度。


《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等,王俊峰表示这些规定的落实,将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据王俊峰介绍,当前正在研究筹建以刑辩律师为主体的组织平台,不断提升刑辩律师执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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