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回家乡湖北巴东探亲的709王全璋律师妻子李文足在家中被警察强闯,欲带走来访的友人。
“十一”假期,李文足回湖北老家巴东县探亲,即被当地人员骚扰。在警察强闯民宅之前,就有三位自称社区工作人员的人以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为由登门,被拒后离开。
随后,李文足就巴东公安私闯民宅一事向湖北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当地公安人员“不亮工作证强行闯入私宅”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文足,女,32岁,家庭主妇,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西壤坡
电话:176XXXXX709
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祖爱
地址:巴东县朝阳路2号
电话:0718-4334339
行政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亮工作证强行闯入私宅”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0日上午11点,申请人正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位于湖北恩施州巴东县西壤坡滨江花园C栋302)招待朋友。听见敲门声申请人打开房门,看见一下子闯进来四个穿公安制服的人。这四个人还要往里闯的时候,申请人拼命拦住。询问:“你们这是干什么?”穿公安制服的人说:“有人报警,说你这里有不明身份闲杂人等,我们要带走。”申请人闻之愕然:四位穿公安制服的人不亮身份、私闯屋内笑语晏晏、其乐融融的民宅,不知道依据的哪一条法律?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申请人家里来朋友既不损害公共秩序,也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申请人看不出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抛开上述内容不说,单单就不亮工作证就闯入申请人的私人住宅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这四位穿公安制服的民警,已经违法。所以,作为公民,申请人不能配合公安的这种违法行为,不断抗议其闯入,要求其离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这种非法闯入民宅的行为极其愤慨。这四位民警竟然说申请人拒绝他们进家门是妨碍公务。他们不亮工作证,公务一说从何说起呢?
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现依法向湖北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湖北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足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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