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星期五

杨斌律师:申冤手记之二:递不进去的控告材料


转自微信公众号“我是杨斌”

(一)

看了《我的前奇葩拍档》,朋友们纷纷私信:
奇葩拍档到底是因为什么罪名被抓的,能不能不吊胃口?
见识过或者身边就有更奇葩的,不过人家运气好,都身居高位了……
另外,离职及在职检法们比较关心一个技术问题:姐姐你能代理老东家的案子吗?不需要回避?


(二)

案情其实就是这么简单:2002年,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合同诈骗罪分别立了三个案,直接导致了一家民营企业的倒闭,财务总监被取保,公司老总被通缉。15年后,这三个案子仍然在侦查阶段,既未撤案,亦未移送起诉。在此期间,诸多怪事发生,比如说,财务总监取保后不了了之,随即“犯罪嫌疑人”居然被所谓的“被害人”挖去做财务总监;立案两年之后,经过“多方协调”,检察院才批捕公司老总;公安立案侦查的所谓“犯罪事实”经广州中院审理,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期间,当事人也请了不少律师,找了不少关系,陈述种种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请求公安撤案,广州市检察院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但就是纹丝不动,一直持续到15年后的今天,我接过这一棒。
看完所有的材料,我既惋惜,又气愤。惋惜的是,星球集团这么一个庞然大物,说倒就倒,民营企业太脆弱了,在粗暴的公权力面前,简直不堪一击。气愤的是,15年前,对于一个明显的经济纠纷,公安可以随意插手,且手段毒辣,招招置公司于死地,置对手于牢狱之灾:扣押公司公章账本,扣押公司资产进行变卖,甚至直接划拨公司资金到纠纷对方,如此赤裸裸的“侦查”行为,与“收数”公司何异?尤其令人气愤的是,一宗明显的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子,就这么烂尾了,没人理,到处踢皮球玩太极,你遇到的,是一堵堵的海绵墙,绵绵不绝,任你再有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都是打在空气上。
这背后的利益驱动与行政权力干预黑幕,该有多深?
不过,当接受在外漂泊的当事人委托,重新启动这个案子时,我还是蛮有信心的,信心来源于:1、这确实是经济纠纷,哪怕告到最高法,我也可以确定当事人根本无罪;2、案子一点都不复杂,公安的违法立案,违法侦查,超期办案,广州市检察院的错误批捕非常明显,即使不是专业的刑辩律师,一眼也能判断出本案的荒唐。
我不喜欢死磕,因为死磕的代价太高,我磕不起,准确的表达是:死磕所需要耗费的心力是我所不能承受的。我其实很想向公权投降,但现实往往就是这么操蛋:不死磕,你寸步难行。
不管怎样,我还是按照程序,按照法律一步步来。也就是说,我希望自己有理有法有据依程序,绝不当死磕派。
先到广州市公安局递交材料。兜兜转转材料转回办案单位——经侦支队,结果可想而知:虽未石沉大海,但只有口头答复:死不认错。
我问:能否按照法律规定出具书面答复?
答曰:我们没有这个义务。
看到了吧?公权是最大的流氓无赖,一点没错。
市公安局信访的警察说,这个案子哪怕真的是经侦办错了,但公安哪会自己纠正自己?信访没什么用的,你市检出来的,应该更清楚的了,理解就好,不理解还不是自己气自己?
又说,你应该去找检察院。
说人话的警察,我还是很尊重的。


(三)

一个月的期限已过,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启动下一步了:到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广州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三个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办案期限监督,并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
当然知道老东家的程序:到检务大厅的控申窗口递交材料,控申受理后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这个案子,当然最后应该是广州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办理了。
递个材料,应该很容易吧?这回,我真的没想到,检察院更黑:控告材料居然递不进去,市检拒收。
先后有两位女检察官接待过我。
第一次,我说,能不能先把材料收了,委托手续不全的话,我明天送过来?
不行。
第二次,我带了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函及介绍信、本人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就算是办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委托,这个三证也是齐全的吧?但还是拒收,理由是:要求我的当事人前往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进行身份认证。
我很晕。
我说,虽然他不在案,但他依然是具有中国国籍和身份的中国人,只有外籍人士在中国进行诉讼时,才会要求他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身份认证,或者在当地进行司法公证,中国人就是以身份证作为身份的有效凭证,哪条法律规定中国人在中国进行诉讼,要进行使领馆身份认证?
女检察官说,在逃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我们没办过,他应该亲自过来,他人不过来,我们怎么可以认定他的身份啊?
又说:必须要提供使领馆身份认证,信访条例有规定的。
但就是始终拿不出法律条文出来。
我哭笑不得。拜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律师可以在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当事人行使权力,而无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另外,众所周知的内蒙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家属及律师洗冤近十年,律师授权从何而来?当事人需要到场吗?
还有,就算我真的带个人过来,你又如何认定他就是委托人,是不是还要做个DNA
另外,请不要再说什么“如果他真的没罪,他干嘛不敢亲自回来讲清楚”之类的鬼话,我的当事人坚信自己无罪,他委托律师控告的原因只有一个:他要回来,他一定会回来,但不是以一个通缉犯的身份回来,而是以一个无罪之人的身份堂堂正正地回来,这是一个企业家最后的尊严。
常识啊,有点常识好不好?


(四)

其他的歪道道还很多。
比如,我说,他目前的情况,不可能提供什么使领馆的认证,那能不能由他的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控告?他的父母孩子一直在广州。
女检察官说:不行,一定要他本人。
我就奇怪了,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我到检察院递交个控告材料,居然家属都不能委托。
又比如,女检察官挑剔我的材料题目不对,她先研究了一番这个到底是申诉呢还是控告(我还真不知道搞清楚这个对于她是否受理我的材料有何作用),跟着又告诉我说我的材料题目里一定要有“控告”这两个字。
我告诉她,控申控申,司法实践中,控告申诉通常是连在一起的,不能苛求当事人去分清楚,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申诉一般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已经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至于对于办案过程中的行为不服的,统统属于“大控告”的范围,控告的范围非常广,材料只要有明确的诉求,明确的事实法律依据就可以了,不是题目里非得要“控告”这个字眼的。另外,作为控申收材料的窗口,对于社会公众的来信来访控告申诉举报,你们最多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明确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就应该受理,先收取材料,然后再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重点要关注的是材料反映的是否事实,诉求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需要纠错,至于委托手续是否齐全,不是审查的重点,甚至,即使没有委托手续,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也有权利举报控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检察机关也必须受理吧?
女检察官说:不是的。


(五)

当女检察官最后依然坚决拒收时,我火了,我把材料放在桌子上看,告诉她:不管你收不收,今天我的材料就放在这里了,如果你们拒收,请出具书面答复并陈述理由。
我告诉她:如果你坚持要什么中国驻新西兰使领馆认证,那么我告诉你,我的当事人就在中国,他已经回来了。
她说,那你不是乱说吗?
我说:难道你们不是在耍流氓?
我的当事人就是因为公安的错误立案,检察院的错误批捕才背井离乡,他正在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努力,而你们居然连申诉之门都堵死了!请问:你们能证明他在新西兰吗?如果不能证明,又凭什么要求他出具中国驻新西兰使领馆身份认证?


(六)
                                                        
刚出检察院大门,遇到一位老同事,老远就喊:斌姐斌姐,你还是那么精神,一点没变。
我说,老了。
听了我的遭遇,她说,你把材料直接快递过来吧,哪用看他们的脸色?我们业务部门都经常收到当事人快递来的材料,一定要登记、编号、答复的,对于这些材料,连形式审查都不应该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才是审查的重点。
这已经不是第一位体制内的朋友提醒我了:公检法的唯一对外收材料的窗口,只有信访,而这些部门多是老弱病残,业务水平有限,踢皮球的水平无限,材料根本到不了你想到的业务部门,寄信反而可能有效,万一遇到一个有良知的警察检察官,又或者,当天人家心情好,愿意积点功德发点善心呢?

当制度都是扯谈的时候,就只能靠运气了,当然,人人都不会例外,包括那些今天漠视他人权利的人。


(七)

感谢朋友提醒,下午,回到律所,给广东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广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各寄了一份材料。
次日(2017912日),三个邮件均已送达签收。

2017918日,接市检侦查监督处电话:已收到材料,初步分析应该是侦监处受理范围,将先转市检控申部门登记走程序。


(八)

有个很有意思的花絮:离开检察院没多久,接到女检察官的电话,反复问我:是否明知这个案子是检察院批捕的?你要回避的!
我说,当然知道,确定知道,但是,1、我从市检辞职已满两年,已过了市检要求的竞业禁止期;2、此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立案,目前仍在公安侦查阶段,广州市检察院不是办案单位,无须回避。
女检察官说,我就是想确认你是否明知这个案子是市检批捕的。
我听出她背后的洋洋得意,告诉她,没错,你不用威胁我。
没讲出的话是:欢迎你去司法局、律协投诉举报我。我很乐意籍此又掀起一场大讨论:有着检法辞职背景的律师的竞业禁止范围与边界。
我相信这个讨论一定很有价值和意义。


(九)
好吧,我会很快再次造访广州市检察院,追问这份递不进去的控告材料的命运,同时递交一份给欧名宇检察长的公开信,请求他关注广州市检的律师安检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接受朋友们的建议,先礼后兵。
取消对律师的安检,任重道远,这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法律共同体的尊严,今天的法官、检察官,明天,同样有可能穿上律师袍。
如无进展,将在国庆期间发起联名活动。
文后的两篇法律文书,有兴趣的法律人可以看看,欢迎提宝贵意见。

杨斌

2017-9-23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