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

全国人大法工委:律师通信权不受任何办案机关限制!


转自微信公众号“律草堂”

律师权益关注网小编替办案的单位问一句:保障律师通信权可以,不保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律师的通信权可以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此项法律规定普遍得不到执行,看守所、办案单位违反此项规定不会受到追究。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重申此项法律规定的意义有多大呢?


律师的通信权,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通信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项权利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律师行使此项权利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即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通信,并不需要经过公检法机关的允许。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针对此项权利下发法工委函[2017]73号文件。文件中在确定此项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办案部门不能以“办案需要”对律师通信权进行限制,并对律师的通信权如何救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解释一出,不仅使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以强化,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充分保障。

作为该答复函所针对的提案提出者,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施杰律师向本网记者表示,他提出这项提案是有充分了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的。


律师通信权被侵犯问题十分严重

施杰律师表示,在他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经常需要就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同被代理人进行沟通联络。但只要是当事人选择邮寄信件的沟通方式,则他们之间的沟通过程即立刻被阻断,“因为我几乎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在押的当事人寄给我的信件”。

为此,施杰律师同业界同仁就这个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和适当的调研以后,发现律师通信权行使被阻碍的现象十分普遍。

因为看守所往往要对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寄出的信件进行审查,往往还会以“可能涉及侦查秘密”为由,要求看守所不得传递被羁押的人员涉及到案情的信件。施杰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导致在司法实践之中,司法工作人员可能随时阻碍或干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通信,严重的妨碍律师通信权的实现。

此外,施杰律师强调:“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通信阅卷权利,但是并没有像阅卷权一样,在法律条款中对于通信权做出细化规定,也并没有对律师通信权利行使的例外情形做出明确。”

“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被剥夺虽然看上去问题不大。但是通信权对于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并且也是律师权利保障的重要标志”,施杰律师说。

所以,针对上述种种情形,施杰律师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关律师通信权》的提案,呼吁: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通信权进行细化、明确限制律师通信权的实质要件、建立限制律师通信权的司法救济机制。


律师通信权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文予以强化明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施杰律师的提案做出了详细回复,强调了律师通信权应受到保护,并且明确不受任何办案机关以“办案需要”进行限制。

全国人大法工委除了在回函中强调了对律师通信权进行保护之外,还特别地“增加了对于该项权利被侵犯时如何进行救济”等内容的规定,这是让他特别感动的地方,施杰律师强调:“这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律师诉讼权利更具体化地保障措施,体现了律师通信权被侵犯的问题已得到了应有的注意。这表明了我国权力机关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视,也体现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律师通信权通过该份文件被予以强化明析后,意味着今后,在法律层面该项权利被给予了肯定,也明确了一旦该项权利被侵犯时,律师应该如何积极地进行投诉和交涉。”施杰律师说。


侦查机关和看守所要对律师通信权的实施给予支持配合

律师通信权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除了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在落实执行方面,侦查机关和看守所给予充分的支持配合。

首先,侦查办案机关需要建立正确的认识,进行充分的思想观念转变,即加强对辩护律师和被羁押人员通信权保障的重视。


其次,律师通信权得到切实保障,还有赖于看守所对于立法规定,进行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因为看守所的执法管理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治文明的能力水平,在完善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承担着其他执法机关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所以,律师的通信权利保障要想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看守所的配合是不可缺席的”施杰律师强调。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