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

刘晓原律师评官媒报道的余文生被传唤及袭警事件


昨天(2018123日)下午, 澎湃新闻网发了一篇《北京警方:一男子暴力袭警致两民警受伤,涉妨害公务罪被刑拘》报道,报道中附有一名男子与便衣“执法”起冲突的小视频。(http://news.163.com/18/0123/14/D8RG9LEN000187VE.html

这篇报道发出后,很多网站予以转载,但有的网站转载时没转发视频。

我认真地看了几篇视频,发现视频右下角时间可以“倒流”,明显有被编辑过的痕迹。

视频开始的时间是2018/01/19-065901分,便衣两次称要对这名男子依法传唤。视频播放31秒后,便衣仍说依法传唤,时间显示2018/01/19-065259,时间“倒放”了6分钟零1秒。

当便衣要男子上车并用手按着他,他不上车向便衣出手,时间显示2018/01/19-065304,他被便衣按倒在地,时间显示2018/01/19-065306,紧接着时间显示2018/01/19-070151,中间少了745秒。(065306秒后,变到070151秒)。

 媒体公开的视频在2018/01/19-070159结束,时间长度46秒钟。

如果视频不是有时间显示,如果不是认真地看,还真难以发现时间倒流及视频被编辑问题。

这个视频中的男子就是余律师,当天他送孩子去上学被便衣给拦住,说他涉嫌寻衅滋事要对他口头传唤,并要求他予以配合。余律师说不配合,以致发生了“冲突”。

由于媒体不公开全部视频(我猜测应是不准向外界公开全部视频),也无法了解便衣“执法”的全部过程。

从视频中看,便衣先说是口头传唤,在余律师说不配合后,又改口说要强制传唤。

在此,普及一下有关传唤的法律规定。

传唤有两种,一种是治安传唤,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另一种是刑事传唤,属于一种侦查行为。

在治安传唤中,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余律师早上送孩子去上学,这个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无关。

退一步说,如果此前余律师有什么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之后要对他实施传唤就不能是口头,而应使用传唤证。

使用传唤证传唤,这是要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也许是便衣嫌麻烦吧,以至违反规定使用口头传唤。  

假如符合条件使用口头传唤,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形下,也是可以强制传唤,但强制传唤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情形下使用。

余律师是在送孩子上学时被拦住,他当时不接受口头传唤是有充分理由的,何况他也不是在被便衣指控的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现场呢!他是送孩子去上学,这并不是逃避传唤的行为。

如果便衣在视频中说的口头传唤(后又说强制传唤)是刑事传唤的话,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该规定第七十四条,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地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从视频中看,便衣所说的应不是拘传,因为没有出示拘传证。

说余律师涉嫌寻衅滋事(不论是从报道中,还是从视频中,无法获知便衣所指的是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还是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总让人联想到他写的建议书。但在现实中,因在网上发表言论而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判刑,或以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的案例还真不少。让人难以看懂的是,一份建议书怎么就会涉嫌寻衅滋事了呢?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中的一种;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寻衅滋事案件由治安部门办理。为何余律师的案件,就改由国保部门办理了呢?这从相关规定上来看是不好理解。


不多说了,其实大家都能看明白,只是我这个学法律又被失业的律师太死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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