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星期二

律师黄沙向延吉市有关部门寄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20171221日,黄沙律师向吉林省延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延吉市公安局、延边州公安局和延边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寄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黄沙律师认为延吉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限制了律师执业权利。

延吉市公安局的规范性文件《延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要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除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外,还要出具有由延吉市公安局侦审大队或经侦大队(经济犯罪案件)出具的辩护律师告知办案机关担任辩护人情况的证明。

黄沙律师认为,延吉市该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在2015920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时需要带所谓的《辩护律师告知办案机关担任辩护人登记单》文件才可以会见嫌疑人。《侦查阶段会见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刑事诉讼法》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限制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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