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喜见成效

转自微信公众号“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近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会见规定》),作为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感到无比激动,他于2017年两会的提案起到了作用。
2017年两会期间,在周泽律师的建议下,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

 2017711日,司法部答复施杰,“针对你提出的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议,我部在该法修改草案已予以考虑;你们提出的律师代理申诉权、设立律师会见室、会见程序、会见人数等方面建议,很有针对性。”在这份答复的最后,司法部表示,“我部在《暂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将认真研究,并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予以采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会见规定》对提案的建议做出了如下采纳:一、提案中“建议增设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会见规定》第三条,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二、提案中“建议修改《暂行规定》关于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会见规定》将《暂行规定》中“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修改为“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看到提案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答复,并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规范,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施杰委员感到高兴。这些成果激励他在建言献策的道路上更加坚定有力的走下去。


(附)
司法部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中国律师网20171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3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是律师的一项业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定、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律师代理申诉的规定,全面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向前发展。然而,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代理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如何才能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律师如何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律师会见不便,代理申诉难。

一、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即是说罪犯(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仅仅存在于亲属和监护人之间,并不包括律师。

其次,司法部2004年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仅仅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情形,但对于律师如何会见罪犯(服刑人员),如何为罪犯(服刑人员)提供帮助,以及监狱应当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等问题,并未作出相关具体规定。

最后,《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然而,在实践之中监狱均会要求两名律师参加会见,监狱的此种做法无疑会给当事人家属增加讼累。

二、建议

(一)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称本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律师法》制定的。然而《监狱法》中并未就律师会见罪犯(服刑人员)的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从而在立法层面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进行明确,进而确立《暂行规定》的上位法依据。

(二)建议修改《暂行规定》第四条

《暂行规定》并未就律师是否有权会见提出申诉的服刑人员进行规定。因此,建议修改《暂行规定》第四条,增加“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从而弥补罪犯(服刑人员)在申诉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法律漏洞,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可以及时会见罪犯(服刑人员),有效了解案情,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诉方案,进而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

(三)建议增设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司法实践中,监狱往往并未设置独立的律师会见室。据了解,律师大都在监狱内部的办公室会见罪犯(服刑人员),更有甚者,监狱工作人员在场全程参与律师会见,导致律师的会见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议监狱单独设立律师的会见室,且应当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视和监听,以有效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罪犯(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四)规范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程序,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指出,律师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之后,监狱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时间一般不会与办案机关提审时间产生冲突,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有不合理之处。因此,建议将“监狱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改为“监狱应及时安排”,从程序上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监狱罪犯(服刑人员)的权利。

(五)建议修改《暂行规定》关于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问题在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被监狱部门理解成 “一律”应由两名律师参加,进而要求两名律师一起会见监狱在押罪犯。鉴于此,建议修改第八条,明确律师可单独会见也可以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见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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