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呼吁人大代表 请全国人大释法明确酷刑和虐待可诉或修法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
     我是北京市选民李蔚。因被监管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问题,请求你们履行代表职责,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或建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被监管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否可诉释法或修法完善。
    由于不知道任何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本呼吁只能公开由热心选民或其他人士转达。

一、本呼吁源起之背景

(一)个人遭受酷刑和虐待控告无果

2014年我因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被判刑。201485日至2015410日在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由于不认罪,期间曾遭遇酷刑虐待,具体遭遇是:长期每天近12小时被要求坐低矮的儿童座椅、不允许看书、看电视,不允许打亲情电话和发家信等酷刑虐待。在遭受虐待期间,本人积极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虽然没有接到答复,但是受虐待状况在4个月后有了改变。
1.    向检察院驻新安所检察室投诉无满意答复
虽然本人在监狱服刑期间遭遇酷刑虐待,但多次给检察官写信和通过狱警转达约见,没有回音。直到临近出狱前1个月,检察官才接见了我,但也没有明确处理答复。
2.    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无满意答复
(1) 服刑期间写给北京市司法局的投诉信无答复
本人在服刑期间曾经给北京市司法局写平信投诉,但无答复。出狱后,本人于20157月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对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新安教育矫治所)四大队原服刑人员李蔚于201411月寄给你局的反映受自己受虐待一事的材料处理结果,北京市司法局称“无法查询具体的信件办理材料”。
据此,本人认为,监狱方面可能没有投递出该信件。
(2) 出狱后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遭受酷刑虐待答复不满意
在得知北京市司法局可能没有收到本人在服刑期间寄出的投诉信后,本人重新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遭受酷刑和虐待。北京市司法局将投诉材料转至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处理。几个月后,因未收到处理意见,本人先后分别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提起了针对酷刑投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先后就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答复称:由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答复本人。本人反映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情况不属实。
3.    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
本人对于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遂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分两次进行:
1)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政府信息公开无效
请求法院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李蔚反映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被虐待一事组织深入全面调查,公布相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公正的处理,并就相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重新向原告信息公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01606号行政裁定书,称:“李蔚就刑罚监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起诉人李蔚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以(2016)京01行终263号行政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称“刑罚执行是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职责之一。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履行的行为属《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李蔚对此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行政不作为
请求法院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李蔚反映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被虐待一事组织深入全面调查,公布相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公正的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8行初字第483号行政裁定书,称:“李蔚要求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全面调查其反映的在服刑期间被虐待及公布相关证据并作出处理一事,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起诉人李蔚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以(2016)京01行终921号行政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称“刑罚执行是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职责之一。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履行的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李蔚就要求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全面调查其反映的在服刑期间被虐待及公布相关证据并作出处理一事,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涉嫌违法犯罪干部遭受酷刑举报无果

有消息说湖南省宁远县干部王秋平和肖疑飞在双规期间遭受酷刑,肖疑飞还写出一本近20万字的《我的双规噩梦208天》详细记载自己所遭受到的酷刑。他们就遭受酷刑提出过控告,但没有结果。
在双规和在司法程序中遭受酷刑的干部包括以上两人,但不限于这两人。

(三)其他人员遭受酷刑举报结果不乐观

被抓捕的709系列案的所谓在押嫌疑人长沙谢阳律师、维权人士吴淦在见到亲属委托的律师后,都曝出了遭受酷刑的消息。谢阳的办案律师陈建刚已经公布了详尽的、曝光谢阳曾遭受酷刑的会见笔录,其中有殴打、不让睡觉,甚至牙膏、牙刷和卫生纸这些基本生活用品都不允许购买等等酷刑和虐待。维权人士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酷刑和虐待。吴淦先是在外地被抓捕关押,后转到北京、天津与李和平、王全璋一同关押。在李和平被抓捕后1个月左右,他的弟弟李春富律师因为李和平发声又被抓捕,2017112日李春富获取保回家。家人见到他时骨瘦如柴、精神失常,经北京知名精神病专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在他清醒时向家人透露,被羁押期间遭遇的酷刑逼供,又被强迫服用不知名药物
他们中部分人员通过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对遭受酷刑的控告,但还没有看到结果。

二、对遭受酷刑和虐待可以提起诉讼的必要性

现实是,关于酷刑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情况,上级对于下级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存在上级领导指使和默许的情况。本人曾分别向公安部和司法部申请它们公开2007年至2014年该部下属各级监管场所及警察因实施酷刑被控告及处理情况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它们都答复不存在。
检察院对于酷刑和虐待的监督效果也不明显,存在回避和推脱责任的情况。受酷刑和虐待的当事人、其代理律师或近亲属应该有就酷刑和虐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不仅是中国政府履行相关反酷刑国际公约的责任义务,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三、请求全国人大代表就反酷刑和虐待提出议案或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虽然不是我们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应该是选民的代表,听取和反映选民、群众的意见应该是你们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据此,请求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或建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被监管人员遭遇酷刑和虐待是否可诉释法,或修法完善有关反酷刑的法律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具体事项:
(一)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被监管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否可诉释法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被监管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释法,以明确对于被监管人员遭遇酷刑和虐待后,其本人、获得其授权或并未获得授权的亲属、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二)      若酷刑虐待不可诉即修法完善
若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被监管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后,其本人、获得其授权或并未获得授权的亲属、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修订《刑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以有效遏制和反对酷刑与虐待。
(三)      明确对于不处理酷刑和虐待投诉的有关部门人员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追责条款不少,但是有些很难落实,部分原因在于追责条款规定不明确。期望能在法律上明确对于不有效处理酷刑和虐待投诉的有关部门人员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虽然全国人大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我仍期待您的履职,以不辜负法律重托。
此致敬礼!

北京选民: 李蔚
联系电话:13269350956/17090188210
20172


附:
1.    北京市一中院关于李蔚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信息公开无效的二审行政裁定
2.    北京市一中院关于李蔚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行政不作为的二审行政裁定
3.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蔚要求公开在服刑期间投诉的答复
4.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5.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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