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

葛文秀律师刑事控告公安刑讯 检察院违法转给公安局办理

     2017222日上午广东律师葛文秀在北京律师蔺其磊陪同下,向长沙市检察院控告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尹卓对709被关押律师谢阳实施酷刑,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当日收到长沙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室书面回复,称:“你于2017222日来我院信访,反映因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尹卓涉嫌暴力取证及徇私枉法一案,其信访材料收悉,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管辖原则,请向公安部门反映,我们会将你的材料转送长沙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款和第三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警察尹卓对明知无罪的谢阳采取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和侦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谢阳采取残忍手段、影响恶劣,多次刑讯逼供,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谢阳采取残忍手段、影响恶劣,多次暴力取证,涉嫌暴力取证罪。从前述可知,检察机关应该对葛文秀律师的刑事控告直接立案,或至少现行调查后再做是否立案处理,然而长沙市检察院明知葛文秀律师的刑事控告是自己的职责,却推给长沙市公安局处理,显然违法。

    公安部门对于酷刑控告的态度从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公开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5年(答)55号)可知:“实施酷刑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掌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该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

    对于酷刑和虐待控告,检察院踢皮球或和稀泥的情况并不罕见。公安部门自己也不太会查办自己人的酷刑和虐待违法行为。雷洋案的处理就是很好的例子。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条第(五)款:枉法追诉、裁判案(399)
  枉法追评、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
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第三条第(三)款:刑讯逼供案(247)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第三条第(四)款:暴力取证案(247)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葛文秀,男,汉族,身份证号:230802196103220513,现住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58301室,系长沙市公安局国保警察意图栽赃陷害的公民之一,手机18028627307

被控告人:尹卓,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卓等人涉嫌暴力取证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118日,谢阳辩护律师陈建刚在网络上曝出谢阳遭遇湖南省厅和长沙市局国保酷刑的会见笔录,该笔录详实记载了谢阳所遭遇种种酷刑的细节,如:多次实施暴力殴打、多次长期剥夺睡眠、多次长时间强迫其坐吊吊椅、多次烟熏其眼睛(三次以上)、有病不医、不给水喝、威胁家人生命、拒绝律师会见等刑讯逼供方式,逼迫谢阳自证其罪、诬告他人,对其肉体和精神之折磨已超出人类所能承受的极限,以致谢阳几次欲自杀以求解脱,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人神共愤(详见辩护律师《会见笔录》)。
控告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等湖南、长沙两级国保警察在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谢阳滥施肉体和精神折磨,其行为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犯罪、暴力取证犯罪。
被控告人尹卓等人同时亦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谢阳指证刘卫国、刘金湘、陈建刚、张磊、覃永沛、朱孝顶、庞琨、常伯阳、葛文秀、隋牧青、蔡瑛、杨金柱、胡林政、文东海等,意图栽赃陷害控告人等人,并承诺谢阳指证控告人,就是立功行为,并会给谢阳取保,让谢阳出去(《会见谢阳笔录》第19页)。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认为,长沙公安局国保支队尹卓等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和暴力取证犯罪。
综上,值此法治频遭破坏、权力完全不受限制的当下,尽管法律已为摆设,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作为律师,控告人只有循法律途径坚决控告,冀望检察机关排除干扰,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法律责任,还良知、公道于天下。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抄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葛文秀
2017  221  

附: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谢阳自书控告材料14
3、陈建刚会见谢阳笔录网络版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向陈建刚律师核实该会见笔录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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