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一篇题为《辽阳中院致函6地司法局 要求律师做好上诉人工作》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关注度也很高。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在辽阳石作涛等涉黑案中,其中几名被告人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在2016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上诉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闹。故辽阳中院分别这几名被告的代理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函,请当地司法局要求代理律师做那几名上诉人(被告)的工作,让他们配合法院顺利庭审。代理该案的外地律师共有8名,济南、青岛、淄博、泰安、德州、哈尔滨的6名律师均收到了辽阳中院的类似函件。函曰:
XXX司法局:
我院审理被告人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一案中,石作涛、刘玉波等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给我院审判此案带来极大的困扰……XX律师系上诉人XXX的辩护人,故请你局要求某某律师做好上诉人之一XXX,配合我院顺利进行庭审。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一月九日
对此,王亚中律师评论到:
“案件详情如何,律师君并不知晓。石作涛冤与不冤,律师君无从判断。但法院给司法局发函,请司法局要求代理律师如何如何,这样合适吗?
在强大的公检法机器面前,被告人的权利本身就处于绝对的弱势,因此法律才设置了辩护律师这个职能,试图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利,法院和检察院的邻居关系就不多说了,如今连辩护律师都要被法院通过司法局遥控,这是不是在变相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呢?
律师君之前一直在强调,法官是法庭上的神明,必须给予绝对的尊重。但在辽阳中院致函司法局,要求律师如何如何这件事上,律师君不免心中茫然若失。为什么?律师君认为辽阳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说,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可以做出违背当事人利益的事情,虽然在辩护时有独立的辩护立场,但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今法院要求律师说服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无疑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代理律师受当事人重托、拿当事人钱财,却身不由己去忤逆当事人意愿,于情于理于德,都不甚妥当。若真按法院、司法局要求做了,回头当事人出来投诉律师拿钱不办事儿,胳膊肘往外拐,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和司法局会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再说,司法机关本身具有强制能力,几个被告拒绝出庭就可以不出庭了吗?律师君也认为被告拒绝出庭不妥,有理还是要到法庭上说,但解决被告拒绝出庭问题是法院的权力和义务,把这个问题转嫁到律师头上,未免让律师陷入里外不是人的两难境地。
律师理应尊法官为法庭之神,亦希望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莫陷代理律师于不义。”
另外,在案件一审前,辽阳中院指定该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最后一句话要求:“宣判前,向我院汇报拟判结果”。微信公众号“刑辩前沿”发文评论到:“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均提出本案管辖错误,侦查机关是辽阳市公安局,应当由辽阳市检察院起诉到辽阳市中院审理,而中院没有权利将案件指派的基层法院。此外,二审要求一审汇报拟判结果,等于将一二审合为一审,二审意味着形同虚设。”
接受中青在线采访的张海律师回忆,在2016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上诉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闹,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因法庭秩序欠佳,该案休庭。张海分析,辽阳中院应该是针对上次庭审出现的情况向律师发函。“律师没有扰乱庭审,是当事人扰乱庭审,律师没有义务去做他们工作,司法局更没有义务去帮人民法院做律师的工作。”
张海说:“法院没提前和我沟通,就函告司法局,对我的名誉有影响,对我辩护实际也造成了思想压力。而且这种做法也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多名业内律师对中青在线记者表示,法院向司法局发这样的公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律师张铁雁告诉记者,通过公函让司法局要求律师说服被告配合庭审,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没有相应规定。“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材料,职责并不包括要求被告人配合法院庭审工作”。
另据山东律师王振江披露:石作涛等38人涉黑案于2017年2月6日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庭审。上诉人认为辩护律师受到了法庭的威胁,不敢发言,于是纷纷提出抗议。此次开庭共有19位律师,均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但辽阳中院仅仅给其中的6名辩护律师所属司法局发送了函件,但是不配合庭审的却不仅仅是这几名上诉人,几乎所有上诉人都拒绝参加违法的庭审,却只对该6名辩护律师发函,由此可见该函件不是针对上诉人,而是针对辩护律师,属于借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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