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律师余文生诉北京市政府治理雾霾不利 法院违法超期不立不裁不答复


新浪微博@余文生律师:2017220日下午,公民余文生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查询119日寄交的起诉北京市政府治雾霾不力的行政诉讼,得到二中院的答复是: 回去等通知。面对二中院超期答复、拒绝出书面回复、不立不裁、司法不作为的诸种行为,公民余文生对此深表遗憾。为此公民余文生将在等待若干日无果后,会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据有关报道,北京律师余文生、程海,河北律师卢廷阁、李威达,天津律师马卫分别于20161219日和20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中法院级起诉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政府,要求确认三地政府不正确履行空气污染的防治责任违法、并责令其在合理期间把空气质量治理至平均良好状态,还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

余文生律师和程海律师在起诉中说:对被告(北京市政府)对防治雾霾监管不力的违法责任者,法院可以且应当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理。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余文生和程海律师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立不裁,超过法律规定的7天时限24天违法不予答复。其他3名律师也没有接到河北或天津当地法院的答复。据了解,法院不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并非仅此一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一条:“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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